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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是各国法院面临的共同难题,应根据间接侵权制度或共同侵权制度的理论,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有监控网络侵权行为的义务、是否采取了预防侵权的措施、是否从他人的直接侵权中获利、是否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否向直接侵权人提供帮助或进行引诱等方面来判断和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应注意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产品销售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持相对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假冒商品的案件日渐增多,网络交易平台面临着诸多商标侵权诉讼。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本文在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指出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结合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汪燕 《法制与社会》2012,(18):278-279
网络电子交易的兴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很多法律问题,商标侵权便是其中之一.在网络电子交易平台用户实施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时,该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文认为,如淘宝、易趣等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本身并不参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易,是独立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直接商标权侵权.只有其在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而不知的时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接到相关权利人符合规定的通知之后,应当及时断开链接和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否则将就通知之后的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以"衣念诉淘宝案"为代表,C2C模式下的商标侵权诉讼屡见不鲜,其中大多又伴随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在现行商标立法相应规则缺失的情况下,需对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及其"间接侵权"行为界定标准及成立要件等问题进行探讨,从而避免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影响法律适用的不稳定性.  相似文献   

5.
谢惠加 《河北法学》2007,25(2):101-106
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提供了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规制依据,但是,既有的制度规定不仅没有全面地反映间接侵权的所有类型,而且在适用上也存在诸多缺憾.故此,新一轮的著作权法修订应将著作权间接侵权法定化.通过引介国外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立法实践及相关的司法判例,以法律经济学为视角对我国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类型及其具体的构成要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6.
网络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便是其中之一。网络所建构的虚拟空间突破了实体地域与国界的限制,当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时,以地域为基础的传统管辖权理论与规定似乎无法圆满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争议,因此当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引发诉讼时,判断侵权案件地域管辖即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一般性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相关的规定及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7.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专利侵权的合理注意义务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专利权的特殊性,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专利侵权中的合理注意义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区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主动注意义务和被动注意义务,综合考虑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模式、专利权的类型、侵权的显著程度、通知的完整性等因素,参照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做法,比较实体市场管理者的处理实践,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  相似文献   

8.
在科技与生活日新月异的当下, “避风港规则”在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判定中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主体规制与行为规制的双重萎缩,网络交易平台商事前审查义务之界分从而成为司法裁判的难点.笔者以“事故避免可能性”的经济权衡为指引,将既有司法经验提炼为实质利益的确定性标准,并进一步构建出行业类别标准,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商虽没有从侵权信息的传播或交易中获利但亦应承担事前审查义务的情形,期望有效解决当下之困.  相似文献   

9.
随着互联网商业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多,但现行法律对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地规定的缺失导致权利维护困难。本文拟从传统商标侵权诉讼管辖地规定入手,参照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地的法律规定,提出网络商标侵权的诉讼管辖地确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间接侵权”是我国学者继评析“Napster案”“Groskter案”之后高调引进并归纳出来的“创造性成果”.但英美判例形成的“辅助侵权”与“引诱侵权”并不能直接适用于我国网络著作权领域,相反能为我国已有的共同侵权制度所代替,因此,应适当解释帮助侵权、教唆侵权,以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确立间接侵权的概念,而只有一些零星简单的规定.但关于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案件却与日俱增,给审判实务带来操作上的困难.通过对现实案件的梳理,研究著作权间接侵权主观过错要件的判断标准,探析网络环境下不同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特殊认定规则.倚赖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司法调解的运用,才能真正平衡著作权保护与促进网络等相关技术产业发展,实现司法权威与司法和谐的完美结合.  相似文献   

12.
网络环境下商标权间接侵权如何规制,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有明确规定.由于证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晓直接侵权行为的客观困难,可以通过其对于商标权人侵权通知的回应来判断其主观心态.当其采取必要措施时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3.
从网络商标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切入点,以列举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了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有关程序的问题,并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进行论述,以期对审判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4.
张耕  黄细江 《法学杂志》2013,34(1):55-61
在IT产业第三次革新浪潮来临时,云计算将重构商业生态系统.知识产权的利用,因网络环境的变化也发生巨大变革.本文阐述了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的归属,引用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理论,以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综合认定间接责任之过错,从而分析是否承担云计算环境下的间接侵权.同时试提出补偿金制度,寻求利益平衡的支点,以期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促进新兴技术的发展,平衡知识产权利用和技术进步,使人类共享知识产权与云计算带来的巨大便利和实惠.  相似文献   

15.
自20世纪90年代始,世界进入网络时代,特别是90年代后期,电子商务,无论从技术、管理方面, 还是从安全保护方面都已趋于完善,当前世界经济已进入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知识经济或新经济时代。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发展初期,在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尚属空白。因此,对一些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侵权(特别是一些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法律在制止直接侵权者的同时,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并未明确规定。这就涉及到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问题。本文试从一则商标侵权案例中就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谈一些浅薄的看法,以此在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尽一点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6.
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的法解释角度,以及从法政策角度,《商标法》第48条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应解释为不带地域范围限制的纯目的条款。定牌加工中加工人贴牌行为的目的为交付工作成果、获得加工报酬,不能享受商标带来的价值和收益,不具有将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目的,不构成商标使用;定作人委托贴牌行为属于生产行为,具有将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目的,构成商标使用,其在“两同情形”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除非能以先用权进行违法阻却抗辩。如果定作人构成直接侵权,则对加工人应视其是否履行必要注意义务及相关义务,判断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责任,具体适用标准建议创设性引入间接侵权中的红旗标准和避风港规则进行漏洞补充。定牌加工中对不同主体进行区分并赋予不同法律后果,可克服诸多弊端,达到既保护合法正当的定牌加工贸易,又保护境内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效果,也符合权责一致性原则,公平且正当。  相似文献   

17.
数字内容生产的“众创”实践,引发了多样化的著作权非字面侵权争议。针对愈发复杂的数字内容著作权纠纷,现有裁判实践对“思想/表达二分”的理解相对单一,在著作权侵权判定过程中通常将其简化为著作权保护对象或权利范围的孤立判断。这一方面在法律效果上模糊了著作权个案中的具体权利界线,极大压缩了“众创”条件下自由创作的合理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思想/表达二分”原则在著作权侵权判定中的论理性功能长期被非字面侵权裁判实践所忽视,进而引发了对“思想/表达二分”规范价值的质疑。著作权非字面侵权判定中“思想/表达二分”的适用,是一种三阶段结构,其构成方式与著作权侵权判定模式紧密结合。通过三阶段的适用结构,“思想/表达二分”能够贯穿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各个环节,并对应发挥权利对象区分、权利范围界定和行为性质认定的作用,从而实现著作权非字面侵权裁判论证的补强功能。  相似文献   

18.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网络深入千家万户,网络版权侵权也频见报端,网络传播中的侵权责任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出现反差,行为人的注意义务难以认定,本文在此背景下,结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例关于网吧侵犯著作权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分析网络传播中著作权的侵权归则原则,并指出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以探究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的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9.
邓宏光  周园 《知识产权》2008,18(5):59-64
"谷歌"案和"百度"案同属搜索引擎商的商标侵权纠纷,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这反映出我国实务界对此类新型案件的认识存在严重的分歧.搜索引擎商不应因客户将他人商标作为竞价排名的关键词而构成商标直接侵权,但如果它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客户的网站侵害他人商标权却仍然提供竞价排名服务,将构成侵权.在处理搜索引擎商的商标侵权案件时,共同侵权理论存在明显的不足,我国有必要引入商标间接侵权理论或对知识产权共同侵权作出修正.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网络竞价排名服务在其追求巨大的商业利益的同时,出现了众多有关商标侵权的争议.从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角度入手,并结合美国诸法院近期的案例与中国第一例竞价排名商标侵权案,对竞价排名侵权责任进行研究.研究"竞价排名"商标侵权问题,首先要搞清"竞价排名"的规则.其次,根据"竞价排名"的各种特性,认定其商标侵权的标准并不应该着眼于关键词本身,而应取决于搜索结果页的广告条目中是否以混淆的方式使用了他人的商标.最后,"竞价排名"不应被认定为商标"直接侵权"而更应适用商标"间接侵权"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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