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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1):32-37
【裁判摘要】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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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1)
一、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或确认法律适用条款的,依法应确认有效。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虽已免职但尚未在政府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如不违反企业利益,仍可对外行使相应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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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变更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往往与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挂钩,大多学者将两种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生效或者对抗的要件.本文通过对股东名册的功能及法律效力、工商登记的作用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规定,论证股权转让的生效并不是以任何一种登记为要件,而是以转让股东向公司呈递符合法定或约定限制条件的证据并发出变更登记通知为生效界点,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与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只不过分别在公司及外部第三人层面对股权转让的效力加以扩张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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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7):27-31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不属于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称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当事人以相关法律行为发生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主张变更登记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的,人民法院依照外商投资法规定的“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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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规范不动产登记的两部重要规章,《土地登记办法》中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符合上位法但不符合法理,《房屋登记办法》中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符合法理但不符合上位法.根据法理对相关上位法进行修订不太现实,从法律规范语词逻辑分析角度看,通过对法律规范语词严格分析与界定来努力消除法律规范用语中一词多义、多词一义等法律规范语词不一致性,为建立国家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准备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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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更引发股权继受等民事法律关系和股权变更审批等行政法律关系,它们是同一事实或者同一事实构成所引发的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各自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则处理。因股权变更或者侵权引发的股权确权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当通过民事程序和方法解决。从法律关系角度考察,对合资企业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尽管股权变更行为未经行政实质性审批,可能使得相关股权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无效,但后者不会因此而改变民事性质,更不会因此变成行政法律关系而适用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加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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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乡政府于1988年8月开办了一食品厂,李某被乡政府任命为厂长。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企业开业登记时,李某经核准注册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他颁发了“法定代表人证”。1993年10月,乡政府以李某“经营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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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纠纷中,法院往往在受理、裁判、执行的各个阶段面临困境。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同一人格”理论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中因身份重叠而形成的“权责核心”地位,使商业实践与司法实践忽视了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真实关系,使审判陷入困境。基于公司意思表示的可分离性及公司治理分权制衡的特点,法定代表人是具有登记外观的代理人,其功能是对外代表公司,而不是掌控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公司享有设立多名法定代表人的自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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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市场经济带来的大量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的掩护下,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的一些漏洞,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房地产登记,从中攫取大量非法利益,因此导致骗取房地产登记犯罪案件也与日俱增,不仅造成了房地产业主的财产损失,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如何防范骗取房地产登记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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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58条对地役权的设立既已采登记对抗主义规则,第169条关于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和转让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也应解释为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已登记地役权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提前消灭的,应采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因供役地灭失等事实行为而消灭的,应采登记宣示主义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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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某工商局根据某公司的申请和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将该公司的股东乐某等4名股东的股权变更登记为宋某享有,乐某等人得知后,以该股权转让协议虚假为由,诉请人民法院撤销区工商局核准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某公司用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宋某伪造的,遂判决撤销区工商局的核准股权变更登记行为,第三人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争议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公司登记机关在核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登记申请时,应对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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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指导案例95号,将既有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的,未经登记亦有物权效力,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该指导案例并非将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模式改变为登记对抗要件主义,而是对概括最高额抵押权之否定立场进行缓和,以便更充分地发挥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势。特定债权的转入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变更,其与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债务人基准的变更一样,都不需要后顺位抵押权人等第三人同意,因为不会破坏这类第三人的信赖基础。债权范围的变更遵循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其效力与登记无关,只不过当事人不得将非基于正常交易关系产生的债权纳入担保范围,给第三人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害。这一裁判规则不得类推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变更、债务人基准变更,为保护不特定第三人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是否已确定的信赖,这些事项的变更只有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前办理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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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参与房地产项目开发,由于股权变更登记程序未能在工商部门完成,在房地产开发产生效益之后,企业的合法权益却受到损害,于是陷入一场马拉松式的法律纠纷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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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代理服务制度——加强与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的沟通联动,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中,由公证机构提供延伸服务,建立与房管局、土地管理局的绿色通道,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社会提供确保交易安全,且迅速便利的法律服务.目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有三种法定事由,分别是买卖、赠与和继承.除房屋买卖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公证习惯外,实践中的赠与和继承需先办理公证手续后再到房管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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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李某、郝某与张某、张某某4人投资组建了一家有限公司,其中李某、郝某占公司股份的50%,张某、张某某占公司股份的50%,在经营过程中李某、郝某与张某、张某某之间产生分歧,造成公司于2002年底停止经营。2005年张某、张某某对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章程,并—直经营至今,期间张某、张某某曾用挂号信的方式通知股东李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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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现代公司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近年来,包括因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拒绝配合引发的公司僵局案件逐渐增多。在现代商事仲裁实务当中,也经常遇到公司僵局的问题。本文简要分析两宗涉及法定代表人之争的公司僵局仲裁案例,希望对解决类似问题有所裨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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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信服务合同中,电信企业基于特定事由、遇有抽象行政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技术进步构成情势变更以及合同存续达到一定期间后均可取得对电信服务合同的单方变更权。本文就电信服务合同单方变更的条件展开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