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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胜利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1):43-46
口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在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获取其他证据线索、审查判断证据以及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口供的真伪并存和不稳定性决定其不具有独立证明作用 ,只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成为定案根据 相似文献
2.
陈闻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2):39-45
侦查的起点和终点都是事实,而非行为。侦查客体的范畴是案件事实,犯罪事实则是刑侦追踪刑案的目标。犯罪事实有自然、社会和思维三个维度,时空结构将这些维度连接为现实的客观事物。犯罪事实的结构可从历时和共时两个方面来剖析其内容。纵向动态结构的事实要素有作案的动机、预备、实施以及案后活动四个方面,横向静态结构的事实要素有作案的时空、主体、对象、手段、痕迹物品、危害后果六个方面。侦查客体的归类则可结合取证需要,将之归纳为物质客体和精神客体。侦查活动对案件客体具有可选择性,这是一个运用主观能动性筛选案侦信息的过程。在取证过程中,侦查员需要通过组织证据体系构建法律事实,运用犯罪再现原理等去整合案件事实客体。 相似文献
3.
从物权变动法律事实构成要素的角度考察,登记对抗主义法律效力的适用应当遵循"生效要素+登记对抗要素"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相结合的逻辑构成。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应受逻辑构成中"生效要素"的约束,其有利地位则由"登记对抗要素"决定。基于该逻辑构成,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中"登记"不能替代或跨越"交付"这一生效要素而独立发生其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4.
《人民论坛》2014,(22)
弗里德曼曾经说,谁能解释中国现象,谁就能得诺贝尔奖。人们提出了所谓"中国之迷"的命题,即良好的法制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但是中国的法制水平很低,而经济增长却很高。西方理论家的解释是,中国的商业活动更多的不是依赖成文的法律和正式制度,而是非正式的规则。中国的潜规则与市场经济可以构成一个适当的均衡。笔者提出"国家治理体系10S协同模型",建构起系统、整体、协同的国家治理体系立体框架。以此研究各国国家治理的本源基因,试图解释美国、中国成功治理的关键与过程,诊断当前存在的问题。"国家治理体系10S协同模型"揭示以下基本规律:国家的治理体系现代化取决于多个要素,多个要素之间相互关联和支持;国家治理能力取决于各个要素之间的协同和匹配;各国有自己的协同和匹配,无法照搬照抄;改革的成功不仅仅依赖一个要素的改变;协同和匹配是动态的,要与时俱进。 相似文献
5.
刑法解释属于法律解释学的范畴,但有着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律解释的特征。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帝王原则,是刑法解释必须坚守的原则,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使得罪刑法定得以实现,刑法解释主要是对刑法分则也就是犯罪构成的解释,犯罪构成是刑法解释的基础。构成要件是由构成要件要素所构成的,对犯罪构成的解释事实上就是解释不同的构成要件要素,而不同分类的构成要件要素有着不同的解释方法。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是一种类型而非概念,因此对于构成要件的解释是一种归类思维,是解释者目光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过程。 相似文献
6.
7.
<正>数据碰撞是指不同数据集之间,以一种或多种数据项为条件,产生数据交集的过程。(1)在侦查实践中,数据碰撞就是从涉案的"人、物、事、地址、机构"等信息化侦查要素集中,抽取不同的数据项为碰撞条件,产生数据交集的过程也是缩小数据范围、锁定嫌疑目标的过程。在数据碰撞过程中,可以以充分假设为前提,通过碰撞来印证假设,可以在已有结果的基础上再次碰撞,或者变换数据条件多次碰撞,以缩小侦 相似文献
8.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5)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单凭某个证据真实可靠是无法完成的。只有与其他证据相互结合、相互印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更加接近案件事实。合理运用命案现场刑事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排除不真实和不合法证据,使所有的证据形成完整且闭合的证据链,则有助于还原案发现场,做出准确的裁判。 相似文献
9.
林锐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8,(3)
物证是证据之首。其范围广泛,有暂时证据、形态证据、情况证据之分。物证以其固有的外形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物证是客观真实的,不能自明其义、自证其案,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要素,物证不可替代等是物证的特点。物证是查明案情的必备手段,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和定罪量刑的前提,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依据,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
陈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2):23-25
学界有关实事求是证据制度讨论的争点可概括为"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客观真实说"对案件事实的"再现"提出了绝对化的要求,导致了追求客观真实与实现其他诉讼价值之间的冲突."法律真实说"从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全面理解出发,承认诉讼认识过程中认识主体和认识时空范围的有限性,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证据制度中的真实反映.尊重实事求是原则,就是要求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证据的证明价值有多大就认定多大,既不夸大证据的证明力,也不缩小证据的证明力. 相似文献
11.
论心理现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闻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8(5):39-44
案件现场分为物质现场和心理现场。案件痕迹是追踪案件事实的证据线索 ,也分为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心理痕迹的基本特征是抽象性、激活性。心理现场的基本特征是相对独立性、整体性、主观张力和经验可塑性 ,其稳定性与心理刺激的强度有关。心理现场的运动 ,能够接近案件原型。犯罪行为 ,连接着物质和心理两现场。同一犯罪行为 ,可形成多个心理现场。案件重构 ,需要研究案侦司法人员的心理现场。 相似文献
12.
基于系统思维的犯罪情报分析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晓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2)
系统思维是基于系统理论,全面考察和分析系统的构成要素,以及要素和要素、系统和要素、系统和环境之间的联系、结构与功能的思维方式。基于系统思维的犯罪情报分析模式由要素分析、关联分析和综合分析三方面构成。要素分析是指对犯罪现象的各个构成要素及其属性进行分析以获取隐性信息;关联分析是指依据已知信息要素以及要素分析阶段的假设判断进行扩线关联获取相关信息;综合分析是指在要素分析和关联分析的基础上,将已知信息、隐性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关联起来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 相似文献
13.
麻爱琴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34(4)
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责任层面出发,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持有的是刑法禁止性枪支并对持有枪支的违法性具有认识可能时,认定其为故意犯罪才有正当性可言,才能达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构成要件角度观察,"枪支"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中的法律评价要素,确定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应充分考虑法律评价要素自身属性,结合案件事实本身及行为人立场视域,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刑法禁止性枪支这一"故意"的内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独立的责任要件,在风险社会与法定犯时代的背景下,违法性认识的出路在于寻找责任主义原则与刑法治理功能的最佳平衡,建立对行为人非法持枪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机制是恳切的现实回应。 相似文献
14.
15.
洪泉寿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5):51-59
域外国家参审制、陪审团制及观审制的有效运行有赖于四项基本构成要素,其中陪审员个体化是界定法律审与事实审的逻辑前提,陪审员认定事实的影响力是界定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基础要件,明确法官引导职责是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互分离的基本要素,陪审员合议和决议规则是推进法律审与事实审相互分离的关键因子。由于我国推进法律审与事实审相互分离是对陪审权的根本性变革,且在实践中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存在诸多障碍,故要建构法律审与事实审相互分离的制度,就必须明确主审法官或审判长的释明和指引职能,合理设计案件合议及决议规则,建立健全意见冲突保障机制,完善相应的配套程序等。 相似文献
16.
缪文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2):83-87
我国目前对环境侵权责任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对实际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起全面的指导作用,不适应我国国情;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在强调把因果关系作为环境侵权案件的构成要素既定事实的同时,更应该关注环境侵权的行为与危害之间因果关系认定的技术问题。 相似文献
17.
18.
人类认识活动不仅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还体现为不同认识主体之间的对话与互动,建构主义者更强调这种主体间性。诉讼认识活动具有回溯性、时限性等特点,并处于规范的司法程序框架之中。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并非是裁判者依职权认定事实的“独角戏”,也体现为控、辩、审等不同诉讼参与者之间的对话与互动。案件事实是一个建构的过程,是以多元诉讼参与者之间的互动为基础。案件事实的理性建构需要以证据裁判为基础,以自由心证为证据评价原则,以举证、质证、认证等科学证明程序为建构过程。 相似文献
19.
周西云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0,(6)
时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时间指物理学时间;狭义时间指有起点和终点的时段或指它的某一点.我国行政公文法定的时间表示法为公历的北京时间日期表示法.日期表示法一般由限位时间和定位时间构成.定位时间有时点定位和时段定位两种方法.刑侦文书写作的时间定位是指刑侦人员办案制作文书时给与案件相关的人、事、物的时间作出确定的位置.刑侦文书每种文书都有一个或二个以上的时间定位.全案所有文书的时间定位构成该案文书的时间链,它们各自相对独立又互相关联,是所有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重要要素. 相似文献
20.
证 据不 是事 实 ,但 证据 与事 实 存在 内在 联 系,即 证 据是 证明 案 件事 实的“ 根 据”。证 据之 所以 能 够成 为证明 案 件事 实的 根 据,是 因 为证 据蕴 含 着诉 讼需 要 查 明的 案 件 事 实的 信 息 。 证据 中 的 这 些事 实 信 息 能够 揭 示 证据事 实 ,并由 此 查明 案件 事 实。事 实信 息 既是 证据 存 在的 前提 ,又 是证 据 事实 得以 发 现的 根据 。因 此,诉 讼 证据 其实就 是 蕴含 有案 件 事实 信息 的 信宿 ,也 就是 能够 作 为事 实信 息 载体 的物 和 人。认定 案 件事 实必 须 审查 、判 断其 依据的 证 据,其 原 因就 在于 必 须对 证据 中 的事 实信 息 进行 正 确 的 识别 和 判 断 。这 才 是 审 查、判 断 证据 的 诉 讼 程序 、法律 制 度存 在的 合 理根 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