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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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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退赃和赔偿     
《法学》1991,(4)
退赃和赔偿往往连在一起,简称退赔。其实,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赃,乃系非法所得之财物,犯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受贿等罪所得,均是赃。赃无论是款或物都应当退清,而且必须退清。如果被告人不肯退、不愿退,那么司法机关应当追,也必须追。追赃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赃是退还是追,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对被告人认罪悔罪的程度是有区别的。  相似文献   

2.
近来为数不少的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内设立巡回法庭,诸如土地巡回法庭、城市规划巡回法庭、公路巡回法庭、税务巡回法庭等。这些巡回法庭的任务主要有三:一是宣传法制,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二是受理和审判部门行政案件;三是执行部门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内设立巡回法庭的做法虽有些好处,但同时存在着很多弊端。第一、在行政机关内设立巡回法庭没有法律根据。巡回法庭的设立不同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设立是有法律根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判,只能由设立在人民法院内的行政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行使。而在行政机关内设立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巡回法庭,目前尚无法律根据。第二、不利于行政诉讼的开展和当事人诉权的保护。行政诉讼尚处于起步阶段,虽说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增长幅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尚需完善,机制还需健全,财力较弱,罗江设立专职人大代表的经验不宜推广。这是因为:一、财力保障不允许。目前,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标准较低,离人大代差距。虽然罗江县是将专职人大代表李国喜的薪金、生活补助和调研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但是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名,加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共300多万名,  相似文献   

4.
论追、退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追赃、退赃的性质 物品本身并不天然是赃物,只有当它被犯罪分子非法取得时才具有“赃”的性质。很明显,“赃”与犯罪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侵害了两种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即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民法保护的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因此犯罪分子必须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以犯罪分子已承担刑事责任因而不必要承担民事责任即“以刑代民”的观点为指导,则必然出现司法机关对追赃的消极态度,以至于不追赃。实际生活中往往有这样一种情况,犯罪分子无赃可退,或表面上无赃可退,但与被损害人约定,如不告发,则设法补救其损失,如告发,则被侵害人将一无所得。也就是通俗说的“公了”与“私了”之分。被损害人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宁愿与犯罪分子“私了”以迅速、完全地补  相似文献   

5.
在侵犯财产关系、经济关系及有关的管理制度等违法犯罪中,行为人开始往往是见财忘义,不择手段地达到对公私财物的非法占有,但一旦侵害行为实施完毕,慑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威力,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有的行为人积极主动地把自己非法占有的财物退交司法机关处理。这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出现  相似文献   

6.
退脏,是指刑事罪案的被告人在接受审查和裁判期间,由本人或其亲属代为将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或按照实际价值(以下代称案值),退激给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对于退赃行为,我国刑法尚无可以从宽处罚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为了鼓励被告人退赃,用以减少和弥补被害者的经济损失,对此视为酌定情节予以适当从宽处罚的。但有的则认为退赃是被告人及其亲属理所应当的,如果从宽于法无据,也有悖于罪刑相一致的原则,故  相似文献   

7.
由于我国对退赃制度没有设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导致退赃情况比较混乱。我国已经签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我国法律关于犯罪资产追回机制方面的规定,与该公约的规定有很大差距。借鉴外国有关退赃制度的成熟模式,参考该公约的有关具体规定,改革、完善我国现有的退赃制度,对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8.
关于"人大代表"改称"人民代表"的问题,笔者以为是不可以的,为什么呢? 这要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史阶段看,即建国初到1954年为一个阶段,即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时期;从1954年起,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颁布之后为一个阶段,即人民代表大会时期.前一阶段的代表统称人民代表,为什么呢?因为召开的是人民代表会议,而不是人民代表大会,怎么能称"人大代表"呢?这时人民代表的特点,一,不是选举产生,而是协商、当然、特邀.  相似文献   

9.
罪犯退赃及处理探析张新民当前,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刑罚的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要求或者实施继续退赃的时有发生,且有增多之趋势。由于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因而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对此是否准许及如何处理。在认识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看法,即不应准许的...  相似文献   

10.
“宁夏灵武市百人暴力抗法案件11名嫌疑人被批捕”,这是6月14日《新华网》的报道。事件起因是借贷经济纠纷。报道说,在这起“百人暴力抗法”事件中,11名法警和2名公安民警遭到群殴,不同程度受伤,一辆警车被砸损。对这起“百人暴力抗法”案件,有关方面抽调公、检、法、司200多名工作人员参与处置。这个事情闹得有点大,我不是评论事件本身,而是对“暴力抗法”这种说法提出异议。“暴力袭警”、“暴力抗法”这样的词语见得不少,前者是直观的描述,后者则抽象了,因为有一个抽象的“法”字在里头。在网站搜索一下“暴力抗法”,找到相关网页约2.65…  相似文献   

11.
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暂时不会调整退休年龄,有关部门目前只是在研究一些"延迟退休"的建议,并不代表现行规定即将更改.  相似文献   

12.
社会危害性既是一切犯罪的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又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在九国刑法(包括刑法典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刑法的决定等)规定的数百个罪名中,有不少犯罪是可以通过犯罪嫌疑入本入等的相应行为来减轻或减小其社会危害性和相应后果的,如投案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或财物、主动退赃等等。特别是退赃,对于减轻具有非法所得尤其以侵占公私财物为目的的既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重要作用,是减少除受贿、赌博等个别罪外财产损失和该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途径。对于贪污、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以侵占财物为目的的犯罪之受…  相似文献   

13.
退赃应规定为法定情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育君 《法学研究》1996,(6):113-118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以侵占财物价值大小来据以定罪量刑,而罪犯又能积极退赃、甚至退清全部赃款赃物的案件。由于我国刑法对退赃问题未作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使得司法人员对上述案件应否定罪,特别是如何处刑,在思想认识上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了法律本身的严肃性,而且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所以,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对退赃与犯罪的有关问题,特别是退赃与量刑等有关问题作一些研究。本文试图  相似文献   

14.
江舟 《检察风云》2021,(10):26-27
海南省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海口城投公司)原董事长梅一鸣,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一众老板承揽工程,非法收受贿款2684万元.此案调查终结后,移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2月2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以受贿罪判处梅一鸣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相似文献   

15.
经济犯罪劳改人员的退赃与处理柯昌信退赃依据经济犯罪人员经过审判,投入劳改以后,是否准许继续退赃这是在当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有的认为,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继续退赃没有依据和实际意义,加之再退赃也大都不是自己的财物,故不应准许。这种观点值...  相似文献   

16.
姜涛 《法商研究》2006,23(2):64-70
认定主体多元化、立法泛空白化、司法随意化和共犯退赃标准模糊化是当下我国退赃制度立法失范的重要体现。这种结构性的缺陷最终会导致功能上的障碍,造成司法不公,阻碍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进程。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本身就是人类社会长期博弈的结果。要建构一种合乎罪刑法定原则的退赃制度,必须秉持一种合乎法治的理性精神,尽快重构我国的退赃制度,以合理定位退赃的认定主体、退赃的法律后果和共犯退赃的标准和方式。  相似文献   

17.
一、基本案情 2004年至2008年间.张某利用担任某市经济开发区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的相关工程中为个体包工头王某谋取利益。2004年到2008年的近5年间,王某借春节拜年之际向张某行贿,张某先后收受王某贿赂人民币20万元。2008年6、7月份,张某因内心紧张,担心事发受到法律制裁,遂将20万元贿赂款一次性退还给王某。2009年春节,王某再次向张某行贿时,被张某拒绝。2010年3月案发。  相似文献   

18.
夏雨 《检察风云》2021,(13):26-27
1971年出生的张海波,1998年7月起担任贵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2013年担任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区长,2016年担任贵阳市开阳县委书记、贵州开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然而,看似前途大好的张海波在担任县委书记两年多后东窗事发.  相似文献   

19.
"网络实名制"从2010年8月1日正式开始实行到现在,可以算是"无疾而终".其实无论是对于业界还是对于玩家,实名制本身并未遭到反对,而如何在实行实名制的同时保护用户隐私、有效打击网络游戏犯罪才是实名制能否让业内认同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20.
传统的贿赂犯罪多为直接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直接索取他人财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贿赂犯罪也逐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摆脱了以往直接给予财物的方式,采用其他变相的形式,以各种合法的形式来掩盖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二是在贿赂的过程中,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已经逐渐由物质性利益向财产性利益转变,甚至向非物质性利益转变。那么,这种财产性利益,或者非物质性利益是否真能够成为我国刑法上所说的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本文认为在现行立法和司法背景下,贿赂犯罪中的"财物"的范围不宜扩大至非物质性利益,但也不应当仅仅限制在钱财和物资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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