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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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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翟红  余希 《人民司法》2012,(3):30-33
一、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审判现状分析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独立担保因其明显优于从属性担保的债权保障功能而在国际融资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后来有人称之为独立担保运动。在独立担保实践的推动下,相应的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也已先后出台。独立保函作为广义独立担保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独立保函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其异于传统担保的制度特征使得独立保函纠纷审理中存在较多疑难问题,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对其进行探讨和研究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2.
银行保函在合同交易中能够起到担保债权人债权安全、分散债权人风险、促进交易实现的作用,但银行保函形式与实质内容的审查至关重要。从债权人角度审查银行保函,一份有效的银行保函应当具备完整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要件,银行保函应是由银行向受益人做出的愿意承担独立的、无条件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这样才能产生担保的法律后果,才能起到债权人追求的担保债权实现的效果。  相似文献   

3.
独立担保是有别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产物,由商业实践中发展而来。独立担保强调担保的独立性,即独立担保本身与基础合同不具有从属性质,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不必然无效。担保的履行取决于独立担保合同自身的约定。我国立法关于独立担保的规定并不明确,只是在《担保法》第5条中以例外的形式确认了独立担保的效力,即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司法实践也主要是承认对外担保的效力,而对域内的效力则未予以肯定。而国际公约则多有肯定。本文在研究了《担保法》有关担保的规则,国际商会颁布的几个有关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对独立担保的含义、特征、形式等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4.
陆璐 《法学论坛》2016,(2):31-37
随着独立保函在国际商事中的广泛应用,独立担保制度在我国司法中的法律地位也逐步确立.由其独立性和单据性而引起的保函欺诈和滥用也成为独立担保制度发展的主要障碍.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将我国的保全制度从财产保全扩大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为保函欺诈的保全救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英、美不同法律视角下保全救济在独立担保领域适用的比较研究,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独立担保制度下保全救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在中东、北非等地区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增多,包含不延期即付款条款的见索即付保函被大量使用。见索即付保函作为一种独立担保虽然为国际债权人提供了高效快捷的担保,但其独立性付款特征和复杂的政治法律环境等因素使担保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因利比亚战争引发的"利比亚银行保函延期事件"即为适例。为有效规避见索即付保函产生的担保风险,我们应当把握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和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确立的适用要点,并建立起包括银行自主防范、立法机关加快缔约和国内立法进程、司法机关严审受益人的付款请求、政府部门协助在内的一整套风险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6.
独立担保是有别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产物,由商业实践中发展而来。独立担保强调担保的独立性,即独立担保本身与基础合同不具有从属性质,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不必然无效。担保的履行取决于独立担保合同自身的约定。我国立法关于独立担保的规定并不明确,只是在《担保法》第5条中以例外的形式确认了独立担保的效力,即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司法实践也主要是承认对外担保的效力,而对域内的效力则未予以肯定。而国际公约则多有肯定。本文在研究了《担保法》有关担保的规则。国际商会颁布的几个有关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对独立担保的含义、特征、形式等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7.
王娇莺 《中国律师》2009,(12):74-75
独立保函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应基础交易债务人的委托,向基础交易债权人作出的,在债权人提出索款要求并提交符合保函约定的单据时,保证人不得援引基础交易项下的任何抗辩即须向债权人支付约定金额的承诺。  相似文献   

8.
由于法律传统以及对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的商业适用与法律性质认识不足,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不承认国内独立担保的法律效力,不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备用信用证,使得国内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适用出现不应有的局面。本文从这些金融工具的交易流程、法律特征以及国外和国际有关的法律与规则入手,揭示其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讨论国内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认为无论从法学理论、国外经验,还是商业实践看,都应承认国内独立保函的法律效力,建议正在起草的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涵盖备用信用证,并将其标题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海关担保制度是海关处理严密监管与贸易便利两者之间关系的有效手段。中美两国均已建立了海关担保制度。但与美国相比,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海关担保法律法规,采取归纳说明与授权条款相结合方式阐述海关担保适用情形,同时注意限制授权条款无限扩大的趋势。对于担保人资格问题应充分细化,并将专业化担保公司保函纳入到海关担保物的范围之内,对海关担保的基本程序也应作出明确规定,特定海关担保业务的程序可以通过制定规章的方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0.
李世刚 《法学杂志》2020,(2):11-21,F0002
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出台,正式承认了独立担保在中国国内市场上的有效性,并确立了独立担保的中国规则。独立担保的核心功能是替代押金与保证,就其利益与风险分配机制而言,其风险虽集中于基础交易中的主债务人身上,但仍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独立担保具有微弱从属性和高度独立性,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应是一种与"保证"并列的"人的担保"。依据该司法解释,独立担保的认定采二元标准,其实质构成要件有二:担保人不得主张基础交易项下的抗辩;担保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不得与基础交易中的主债务联动。独立担保人止付的主要抗辩事由是受益人索付有"明显的欺诈或滥用",即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索付会造成他人损害。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银行为满足客户担保合同履行的需求,推出银行保函业务。银行保函的独立性冲击了人们对传统担保方式从属性的认识,因而争议颇多,纠纷不断,审判实践中更多次予以否决。本文希望通过讨论银行保函法律适用的补正,为解决纠纷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2.
基于不同的法理基础,独立担保的欺诈例外规则在各国不断发展,并呈现出了类型化的趋势,主要包括单据欺诈、单据无效和实质性欺诈等三种情形。其中,单据欺诈和单据无效这两种情形对于信用证和独立担保同样适用;而实质性欺诈对独立担保而言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其应该被严格限制在与独立担保的索款行为紧密联系并且构成实质性的欺诈范围内。面对我国缺乏一致性的司法实践,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对欺诈性索款进行了界定,但仍然不够严格,影响了其作为商事担保的确定性和迅捷性。  相似文献   

13.
“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是指相对人依法提供的,用于担保对第三人所负违约、侵权、无过错责任,或用于垫付风险应急费用的担保,特点包括:以三方法律关系为基础,担保“私法之债”,担保“未来之债”,以及具有强制性。借助该种担保,公权力介入私法关系,在相对人和第三人间进行风险分配,从而保护弱势第三人,提高社会总体风险抵御能力。该种担保会限制公民意思自治、减损公民权益,故设定时应遵行民法的物权法定原则和公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实施则应避免流质、流押,规范管理担保财产。“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具有侵益性过强、风险预防效果欠佳等固有弊端,可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实现优化。  相似文献   

14.
金钢 《广东法学》2008,(1):55-58
独立担保是一种新型担保方式,与传统从属担保有重大区别,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对独立担保的历史发展、概念与特征、独立担保的类型.以及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对独立担保实行内外有别的双轨制作了探讨,同时对建立我国现代型的独立担保制度和修改《担保法》以衔接《物权法》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落实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规定的同时,全面构建了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则.由于民法典强化了担保的从属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将独立保函排除在担保制度之外,并对非金融机构约定独立性担保以及突破担保范围从属性的后果进行了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充分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否认共同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但也为担保人的相互追偿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排除了若干因素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但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问题上,司法解释一方面延续了2019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的司法政策,另一方面也在具体规则上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在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方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虽然延续了原担保法解释确立的规则,但进行了必要修正和完善;最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纠正了以往司法实践对反担保在认识上的误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内容上可以区分为针对民法典新变化而作的解释和为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而作的解释,这一区分对于正确处理该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一、独立担保的含义及特征所谓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承诺其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独立于主债权关系,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既不能主张基于主债权关系而产生的任何抗辩,也不能主张  相似文献   

17.
<正> 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融资活动中,请求即付保函越来越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为指导和协调这一广泛开展的国际担保业务,国际商会于1991年以558号出版物公布了新的国际担保业务统一章程,即《请求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以取代1978年该组织公布的《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请求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共28条。它摒弃了1978年《合同担保统一规则》所奉行的“在保证的各有关当事人之间谋求利益均衡”的原则,突出并强调了保证行为的独立性,有利于保障受益人(基础合同债权人)的权益。该国际银行惯例与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去甚远,许多国内从事外贸业务的当事人甚至不享受这一惯例,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因此,剖析和准确理解这一国际银行惯例,对于指导我国有关当事人按国际惯例办理外汇担保业务,维护其合法权  相似文献   

18.
担保系保证人向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一直将涉外担保与国内担保区别处理。涉外担保,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担保的独立性,而对于国内担保我国的司法实践则不承认其独立性。本文即在分析我国司法体系的基础上,对我国涉外保函的独立性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9.
李燕 《政法论坛》2013,(4):129-135
独立保函的单据化既是其独立特性的实现途径也是必然结果,剖析国际商会于2010年修订通过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可以发现,通过一系列的补充完善和创新规定使独立保函的独立特性以及建立在独立性基础上的单据化交易更为凸显。为充分发挥独立保函在国际贸易中的担保功能,我国应顺应国际规则的发展趋势,作出以独立性和单据化为核心构建我国独立保函制度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20.
近半个世纪以来,由于国际贸易和融资活动的飞速发展,银行的国际担保业务日益发达。除传统的从属性保函被继续应用外,另一种新型的担保模式,即见索即付保函异军突起,并成为国际担保业务的主流和发展趋势。两种性质有别的担保模式的并存,以及保函纠纷的时有发生,使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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