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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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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改革试点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吸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土基因中缺乏程序公正,此次修法并未推进程序公正,实践中还会放大程序公正在立法上的不足。程序公正的司法缺位会导致认罪认罚的供述自愿性无法保障、强迫认罪、自愿认罪后实体从宽的落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的唯一机理在于其自身在展开中的程序从宽,关键在于审查批准逮捕中的不予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将认罪认罚作为考虑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因素,规定过于原则,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中将自愿认罪认罚作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一种法定理由,同时,因认罪认罚而在审查批准逮捕中要贯彻"不捕"原则。  相似文献   

2.
认罪从宽制度的完善是时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现行立法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并没有规定专门的处理程序。检察环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独特的价值,同时该制度也存在内生的风险,但是这些风险能够通过科学的程序设计有效地加以规避。因此,检察环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正当性依据。在搭建这一制度框架时,应当围绕"自愿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罚"两项核心内容展开。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厘清认罪认罚从宽法律适用关系和丰富刑事诉讼司法模式的制度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参与量刑协商,体现公平正义并提升刑事诉讼效率。"两高三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阐明了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理解适用等问题,明确解决了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但目前各地检察机关仍面临制度适用不均衡的问题。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为切入点,从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的理念出发,准确理解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和主导地位,有助于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4.
田恬 《重庆行政》2021,22(1):79-81
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害人将被改变以往"旁观者"的地位,通过保障其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程序,尽早弥合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害并获得精神安抚,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80条、第229条,及"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6~18条对被害人诉讼权益进行了细化规定,将改革试点过程中形成的可复制、推广的实践经验予以确认.当前,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制度改革已进入全面适用阶段,为了全面、细致、深入地推进被害人权益保障各项改革措施,有必要检验改革实践效果,对适用中细节性"堵点"进行深入探讨,进而满足新时代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量刑建议,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发展,就必须重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由于包含控辩双方合意以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而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量刑建议,这就决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需要做到精准化.精准的量刑建议具有激励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提高...  相似文献   

6.
在职务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没有得到完全展现,表现在监察调查与起诉阶段的衔接不够顺畅有序、自愿性审查不够平衡充分,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有待提升.因此,需进一步认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价值,理顺认罪认罚从宽的监检程序衔接,健全自愿性审查机制,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准确把握高压反腐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平衡点,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转化为反腐败效能.  相似文献   

7.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参与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与合法性的考量,旨在防止没有罪的人虚假认罪、保证有罪的人出于真实意志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在最大限度内协助被追诉人因认罪认罚而获得程序上的从简和量刑上的从宽。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在立法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设了值班律师制度,强调签署具结书时应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然而律师参与能否确保达到被追诉人明知、明智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效果尚有待观察。消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有效辩护障碍的关键在于,赋予值班律师基础辩护权利并明确辩护律师相关辩护责任。  相似文献   

8.
《小康》2016,(19)
正《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8月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授权18个城市开展相关试点工作。这意味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迈出关键一步。8月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  相似文献   

9.
帅恒 《公民导刊》2016,(10):44-47
正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由此,"认罪认罚从宽"这一酝酿已久的制度改革,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18个城市正式启动实验的大潮。"从宽"的纠结和争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标签是"从宽",但由此衍生的一些现实问题,却纠结成制度设计的难点,引发了种种争议。其中的一个争议是,重罪案件能否  相似文献   

1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以诉讼效益和诉讼公正为价值基础的集合性制度,以效益和公正二元价值体系为研究进路,该制度可以适用于侦查阶段;在其适用过程中,应赋予检察机关程序终结权、保障被害人的程序权利并合理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其所适用的案件犯罪证明标准不应降低。在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着力建立认罪认罚案件全程分流机制、被告人自愿认罪保障机制和规范化量刑机制。  相似文献   

11.
监察法对认罪认罚作出了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导致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在适用上与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乃至和刑法规定也不协调。学界认为要更好地实现两者的衔接,应当对监察法的认罪认罚规定以及其他规范加以修正完善,最终达到“法法衔接”的目的。这是一种规范性视野下的认知。须知,监察法制定特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要求在刑事诉讼环节保持独立性,有着特殊的服务政治大局的考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不能仅从规范视野去认识,还必须有政治大局的视野。只有在双重视野下,才能正确处理进入刑事诉讼环节的监察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从而实现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乃至刑法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2.
律师的有效辩护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得以正当运行的必要条件,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帮助其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为其争取最大限度量刑优惠的关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效果不甚理想。为了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需要厘清司法实践中律师有效辩护的现实阻碍,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特有的程序机制,通过适当转变律师的辩护策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建立控辩平等的量刑协商程序以及完善律师辩护权利的救济机制等措施,来推动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构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然而其存在增加无辜者被定罪的风险、强化口供在刑事诉讼的地位、削弱程序的公正性、动摇实质真实的理念的缺陷。对此,只有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才能弥补。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两个层面的障碍,对此需要着力完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传统的辩护人角色定位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对此需要精准把握。  相似文献   

14.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3):120-12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优化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确实体现出了其优势,但是,目前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将其关注点主要放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确实存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不高,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难以保证,相关人员的权利保障不全面以及证明标准的要求不明确等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分析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的必要性,并从赋予侦查机关认罪认罚后的实体量刑权、保障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加强人民检察院监督、严格证明标准、加强公检法三机关合作等方面进行完善,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既能弥补法律法规漏洞,又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丰富,且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得到不断完善,但其在适用于未成年犯时仍然存在诉讼观念有偏差、制度适用不灵活、量刑指导不规范以及未强调未成年犯道德自觉性等诸多问题,需要对制度进行深刻解读并对困症加以解决。在未成年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司法机关应当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准确把握未成年犯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对其负面效应加以克服和消解,从强化理念、完善制度两方面予以修正,以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目标进而贯彻落实少年司法理念,实现挽救、教育和改造未成年犯的宗旨。  相似文献   

1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成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一种主流。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决定着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判断是否适用该制度的关键因素。自愿性的认罪认罚是指被追诉人在了解了认罪认罚后的行为性质以及后果后,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与控诉机关在罪名和量刑意见上达成一致意见的决定。自愿性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因素,自愿性与真实性、明知性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任何一个因素都是必不可少的。刑讯获得的口供当然是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的。对于哪种情况下的威胁、引诱属于被允许的,哪种属于不被允许的,可能需要法官去作进一步的裁量。但是我们可以探讨一些绝对不可接受的威胁、引诱因素。  相似文献   

17.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运行的重点在于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具有双重属性:在实体法层面上,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是一种人的意向动机,在于满足刑法特殊预防的要求;在程序法层面上,不被强迫即为自愿,其在于满足刑诉法保障人权的要求。理论上,"自愿性"难以量化的主观性迫切需要树立底线正义观,以可测控的量设定自愿性的主观标准;程序上,检察机关与被追诉人的地位不平等性亟需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约束以及健全律师辩护制度,以构建一个完备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8.
司法宽容视野下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3):103-110
认罪认罚从宽是与当代中国社会治理进步遥相呼应的中国特色的新型诉讼制度,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理解和操作上的混乱。譬如,针对被告人反悔后上诉问题,用抗诉遏制上诉,用抗诉加刑惩罚"失信"被告人,甚至对因之发回重审的案件也要求加刑处罚。这些做法其实是把认罪认罚具结书契约化看待的结果,因而对不诚信或违反契约的行为进行契约"惩罚",而实质上认罪认罚从宽只是一种司法宽容,以契约"惩罚"被告人反悔上诉的做法缺乏合理性。以司法宽容来认识认罪认罚从宽,有助于对被告人反悔问题建立理性化认识,避免将其陷入浅层意义上的公权力"报复",使其作为正义实现的一种特殊途径被真正贯彻好。  相似文献   

19.
我国新修订的刑诉法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适用蕴含在侦查处分权、公诉权和审判权的行使过程中,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指导下有序运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公安、司法机关基本查清了犯罪事实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从宽,是量刑和适用程序上的控辩协商而不是认罪上的控辩协商,犯罪人认罪认罚的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简化的普通程序。该制度适用时要正确处置与自首、坦白、刑事和解之间的关系,分析、厘定其在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罪数论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20.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并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上诉率虽低于正常刑事案件,但是出现大量空白上诉,不仅消耗司法资源,而且动摇司法权威。对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与抗诉应对的合理性展开探讨,构建认罪认罚上诉机制和检察机关有条件的行使抗诉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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