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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阶段。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和《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这是我国地方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1980年12月27日,大足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常务委员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从此,揭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大足实践和发展的生动篇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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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以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设机构。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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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地方政权建设的重大改革,也是完善我国政权体系的一项创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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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3)
<正>(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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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1)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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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1)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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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成就灿烂辉煌。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铿锵脚步,全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走过了不平凡的光辉历程。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重新制定了地方组织法,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1980年1月29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此开辟了辽宁省人大工作新的历史纪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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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坚持中不断完善。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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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Z2)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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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Z2)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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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1979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省五届人大常委会。30年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探索、开拓和创新中不断前进、发展、提高,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本刊将开设"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三十周年"专栏,以连载方式,系统地回顾总结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三十年的工作历程,并陆续刊登全省各地人大工作者撰写的纪念文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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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这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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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1981年3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成立。州人大常委会成立后,即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一边探索、学习,一边开展工作。1982年宪法总结了建国以来民族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