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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 制定著作权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法是承认以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为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的创作人,是该作品的主人,可以对其作品的利用权进行支配,并可以将它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把作品(脑力劳动成果)作为商品交换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实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有两条渠道:一是转让法律制度,又叫卖绝制。转让是一种商品交换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出卖人自愿有偿地将自己所有的某项财产转移给买受人。经过转让,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创作者或  相似文献   

2.
<正>作品著作权能否转让,理论界颇有争议,国外著作权立法亦规定不一,从而使这一问题成为学术研究和著作权交易,特别是著作权国际贸易中不可回避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笔者拟从两大法系的不同思想观念入手,运用比较的方法,将讨论的范围限定为该问题的出现及其产生的根源、立法上的一般规定、著作权转让的方式、著作权转让的限制以及我国著作权立法规定及其检讨。探讨的目的在于说明作品著作权转让是作者实现著作财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且揭示该项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未对著作权转让作出规定。本文将就确立著作权转让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以及著作权转让的特点、内容、方式等问题作初步研究。一、《著作权法》确立著作权转让制度的必要性在建国以后长时间内我国法律不把著作权看作一种“私有权利”,作者创作作品除获得一些象征性的稿酬外,对其作品不享有更多的财产权利;作品的使用处分亦带有浓烈的行政色彩。随着《民法通则》首次提出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对于著作权的民事权利性质的认识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并于1990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但在当时对著作权的私有财产…  相似文献   

4.
著作权的保护和著作权的利用,尤其是在保护著作权完整性的前提下如何充分利用著作权,使著作权的各项权利能够正常地实现其社会和经济价值,一直是著作权立法中的难题。建立怎样的一种著作权利用制度,关系到社会公众如何以复制、演绎等方式合理使用著作权获取知识、享受文化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触及到著作权人如何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等方式实现其财产权利、获得报酬的切身利益。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利用特别是著作权转让的规定滞后,甚至尚属空白,因此,笔者谨以本文就著作权利用中的转让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著作权利用的一般认识  相似文献   

5.
何焕锋  卜祥洪 《行政与法》2007,(11):139-141
著作权转让是著作权人利用其财产权的一种方式,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转让相关制度的缺失,导致著作权转让过程中重复转让的现象多次发生,严重影响了著作权转让中的交易安全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在借鉴物权变动理论的基础上,应建立我国的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6.
刘宇 《行政与法》2007,(11):136-138
著作权的保护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其中在民法和刑法中存在着对著作权侵权与著作权犯罪的规定,对著作权的民事保护与刑事保护已经成为各国对著作权保护的两种主要的手段,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是在解释论的角度如何区分著作权侵权与著作权犯罪;在立法论的角度,如何完善对著作权的保护,从而实现民法与刑法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协调和配合。  相似文献   

7.
郭鹏 《法制与经济》2009,(24):88-89
目前我国实行的著作权合意转让原则导致贷款银行难以规避著作权质押落空的风险,削弱了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制度的效力。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著作权转让登记对抗制度,即著作权转让登记是非强制性的,但未经登记的著作权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著作权转让自愿登记与出质登记的衔接能够实现著作权质权人及著作权受让人的风险规避。  相似文献   

8.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曲三强 《中外法学》2006,(2):186-199
<正>一、影视作品之法律意义二十世纪初叶,当《伯尔尼公约》在柏林修订之际,适值电影甫经问世,该公约第14条即明确宣布,为电影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此后,美国著作权法亦于1912年Townsend修正案中,首次肯定电影作品为独立的著作权对象。日本在其1912年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中,也将电影作品列为著作权的标的。在中国,国民政府1944年首次将电影作品列为著作权  相似文献   

9.
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不但是一项重要的文化政策,而且也是重要的劳动政策、民事政策和经济政策。正确执行这项政策,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特别是知识分子的创作积极性,对于繁荣科学、文化和艺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0.
论版权转让     
在贸易活动中及一切非继承活动中转让版权,一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转让一样,都要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形成某种合同。大多数国家要求版权转让合同必须是书面的。除此之外,许多国家对版权转让合同还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例如,并不实行版权登记制的日  相似文献   

11.
著作权,英文Copyright,法文Droitd auteur它是指著作者(包括公民个人和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广播电台、演出团体、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等创作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创作的有社会意义的科学、文学、艺术成果(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仅有创作活动而没有通过一定的方式把创作活动表现出来成为人们所能感知的作品,即使在大脑中有思维活动,并且这种思维活动可能对社会有意义,也不享有著作权。著作权须由法律直接确认,作者才能享有。不象有形财产那样,只要已经生产出来,就取得所有权,  相似文献   

12.
提单转让在国际贸易中司空见惯.提单具有物权凭证作用.提单代表货物.转让提单实际就是转让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然而,提单的转让是受一定条件限制的,它与票据的转让性质不同,因此在转让中也会影响物权效力的行使.本文试从提单的属性,分析探讨提单转让的条件以及转让过程中的物权效力,从而进一步认识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  相似文献   

13.
论提单的转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转让在国际贸易中司空见惯。早在1855年英国颁布的“提单法案”中,就明确规定了提单可以作为流通证券自由转让。至此,转让提单已普遍使用。而且,提单可以多次转让。目前,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提单除禁止转让者外,一般均可转让。  相似文献   

14.
<正> 目前,我国企业普遍被三角债、连环债、流动资金不足、资金周转困难等因素困扰,仅靠行政手段、制订政策很难解决上述难题。正确运用经济合同手段是当前企业界走出困境有效的和明智的选择。本文根据经济合同原理,对经济合同转让问题加以探讨,以供企业界、立法界参考。  相似文献   

15.
16.
张连举 《政法学刊》2009,26(2):51-54
汇编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和资料在不改变原作内容的情况下进行选题、筛拔并加以编排组合而成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汇编作品与其他作品有着不同的创作方式,编辑人员是汇编作品的组织者和策划人,编辑人员为汇编作品而创作出新的作品,编辑人员对汇编作品的版面编排付出了匠心。汇编作品中各篇独立文章享有著作权,而作为整体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源于汇编人的创造性,汇编作品之汇编者的著作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版式、装帧设计专有使用权、取得经济报酬权等。  相似文献   

17.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现行《著作权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时下立法机关正在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该制度是本次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论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特征、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能。  相似文献   

18.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一、保护著作权的现状和立法 1995年2月26日,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终于签字,避免了一场两贩俱伤的贸易战。为此,我国如何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更为世人所关注,特别是作为知识产权三大支柱之一的著作权的保护,过去的立法不够完善,执法十分不力,尤其是我国刑事规范对著作权的保护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这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注重运用刑事立法大力保护著作权的普遍做法是大相径庭的。近年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我国相当严重,据28个省市的不完全统计,仅1994年,全国各地即收缴非法侵权盗版音像制品467.3万盒(张)。非法出版音像制品的情况在一些大城市尤为严重,广州、深圳、南京、成都、上海等五个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994年就查获非法出版音像制品20余万盒(张)。在非法复制、出版、销售他人著作方面,许多不法书商有恃无恐,盗版活动日益猖撅,例如,今年1日19日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判处的罪犯伍望生、盗印《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6万册,非法获利近2万元,这不仅严重地侵犯了领袖的著作权,而且盗印本质量粗劣、漏字、多字、错字有125处,有些地方完全歪曲原著的本意,这些盗版书流向社会,还会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相似文献   

20.
要讨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就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合作作品”。 某一类作品之所以被称作“合作作品”,是因为其创作过程的特殊性,即这类作品是由不只一个作者“合作创作”的。何为“合作创作”?我国的著作权法直接使用了该概念,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条文的叙述,我们可做出如下的分析:条文中将合作作品依其是否可分割使用,分为两类,并有不同的版权归属。其中,“不可分割使用的”,其作品的著作权由参加了创作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可分割使用的”,在不损害作品整体著作权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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