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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制度具有双重功效,其积极意义在于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如果撤销制度设置不合理,就会侵犯受益人的信赖利益,对政府的诚信度和法律秩序的安定性造成破坏。因此,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应予撤销,但至于是否实际撤销,我们应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作出判断,并应从几个方面加以控制,即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受信赖保护的限制,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受“事实不可更改”的限制,具有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的撤销应予限制。建立我国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的控制制度应从诉讼撤销和行政撤销两个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权力机关可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但如何撤销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享有撤销行政行为的权力,此处的行政行为主要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7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相似文献   

3.
在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程序违法被撤销后,行政主体可以不受限制地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个制度忽视程序独立价值、原告利益和利益平衡原则等,导致某些重要的行政程序形同虚设,并且使得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甚至导致行政腐败行为的发生。这种无限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制度和理论  相似文献   

4.
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程序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实体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两个方面。要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应依据现行行政法律规范以及行政基本价值和原则来进行。在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 ,可根据其违法程度分确认违法、确认无效与得撤销等层次予以处理。通过完善立法、深化机构改革、强化监督、奖惩和走公务员职业化道路等方法 ,最终达到控制、减少直至消除行政违法现象。  相似文献   

5.
权力机关撤销行政行为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机关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权力机关,这些机关和它们各自的撤销权限构成了行政行为撤销的体系。由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分别就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行为(此处为具体行政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在行政行为撤销体系中,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问题相对比较明确。虽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也有权力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规定,但线条相对较粗,内容分散,人们对其也关注甚少。行政行为的撤销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还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因…  相似文献   

6.
有效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形态的一种评价,是具体行政行为向前向后发生实质确定的法律效力的节点,有效不同于成立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有效的特殊要件是在不符合合法要件的情形下却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有效的条件;有效可以通过补正二次生成;我国应当建构有效制度,并允许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和诉讼中二次生成有效。  相似文献   

7.
案例 某市出租车司机陈某因违章在市中心十字路口停车下客,被交警发现,并以陈某“违章停靠”为由,决定对其处以暂扣驾驶执照一个月的行政处罚。陈某不服,以交警支队为被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8.
案例 某市出租车司机陈某因违章在市中心十字路口停车下客,被交警发现,并以陈某“违章停靠”为由,决定对其处以暂扣驾驶执照一个月的行政处罚。陈某不服,以交警支队为被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9.
【案例】 某市出租车司机陈某因违章在市中心十字路口停车下客 ,被交警发现 ,并以陈某“违章停靠”为由 ,决定对其处以暂扣驾驶执照一个月的行政处罚。陈某不服 ,以交警支队为被申请人 ,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受案后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交警支队送达了复议申请书副本 ,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 ,并提交当初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但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仅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有关证据和依据 ,而没有提出书面答复。【争议】 复议机关在审查本案时 ,就复议机关能否以被申请…  相似文献   

10.
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杨蓬宪,沈光荣1996年7月1日,蓬安县公安局茶亭派出所接到公民蒋某的书面控告,指控茶亭乡村民唐某利用招工为名,骗取其女3000元,并提供了部分书证。派出所接到控告后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并依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  相似文献   

11.
具体行政行为模式标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否,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具体行政行为模式标准的分析与确立,有益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践展现与司法审查的把握。文中对现实理论与实践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模式标准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并提出从行政行为的法律功能上确立具体行政行为模式的具体理由和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操作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罗显成 《湖湘论坛》2001,14(6):46-47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具有刑事侦查权,在行政管理中具有行政管理权。公安机关行使这些权力时分别表现为刑事侦查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行为往往因为种种原因而混同。如果人民法院把名称相同而实质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当成刑事侦查行为,则导致行政诉讼的不能,不但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司法审查,而且,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失去司法救济。如果人民法院把实质上的刑事侦查行为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诉讼,则势必妨碍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甚至放纵犯罪。因此,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具…  相似文献   

13.
胡玲莉 《长江论坛》2007,(6):77-79,86
行政机关享有撤销自身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权力,其积极意义在于能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如果撤销制度设置不合理,就会侵犯受益人的信赖利益,对政府的诚信度和法律秩序的安定性造成破坏。因此,必须对行政机关的这种撤销权力进行有效控制:行政机关对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原则上可以撤销。至于是否实际撤销,行政机关应在对原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相对人和公共利益考虑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并遵循若干规则作出合法正当的决定。  相似文献   

14.
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勇 《观察与思考》2001,(12):38-39
(一)法学界普遍认为,举证责任包含两个层次:提供证据责任(行为责任)和证明责任(结果责任)。提供证据责任是举证责任的形式,证明责任是举证责任的内容,是举证责任的灵魂和本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对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5.
罗显成 《湖湘论坛》2003,16(3):79-80
一、具体行政行为法定依据之缘由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注 :《行政处罚法》第 3条使用这一术语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渊源上的根据 ,是与其事实根据相对称的概念。它是指行政主体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既包括行政主体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件依据 ,也包括不具有立法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律所作的其它规范文件依据。笔者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依据确定为法定依据更为妥当。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依据 ?有一种观点认为 ,只有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不利行政行为时需要法定依据 ,而作受益行政行为时不需要法…  相似文献   

16.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其不但拥有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还具有刑事执法的职能。另外,公安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因而还具有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这几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有时互相交织在一起,使得行为的性质难以认定。由于不同的法律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需要通过不同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所以就必须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  相似文献   

17.
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没有区别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没有根据不同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机关担负的不同职责而分别设定不同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尽责即合法、未尽责即违法”的判断模式既不能适应审判实践活动的需要,亦与社会活动的复杂性和政府职能转变不相协调,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确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相似文献   

18.
卢昌军 《理论月刊》2007,(8):148-150
本文根据有关调研材料,客观深入分析湖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指出阻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许可制度的因素,寻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途径。  相似文献   

19.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行政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始于1990年。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了“听证程序”的内容,这也是我国最早规定听证的一部法律,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也把听证内容首次引入价格决策程序。2000年3月起实行的《立法法》,将听证制度从行政领域推广到立法领域,正式明确了立法听证会的法律地位。2001年,国家公布实施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着眼于听证制度的实际应用出台的第一部有关听证制度的操作规程。2002年2月12日,新中国历史上首次由中央政府举办的价格听证会———调整旅客列车票价听…  相似文献   

20.
一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 (一)审批项目太多且程序繁杂,严重影响了市场效率。传统的行政审批,由于手续繁杂,时间太长,已经与现在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要求产生了严重的不相适应。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凡是现行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做。但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的思想方法和原则是:只有政府认定、许可、批准了的事才能做,否则有被“事后”定为非法的可能性。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的法治理念尚未真正建立,无疑也构成了现行政府层层审批制度大量存在的思想土壤。而政府各机构的层层审批又诱发了一系列负面影响,一方面它导致企业经营的“政府成本”太高,阻碍资源有效配置,抑制经济主体的创新行为;另一方面,权力资源的垄断,是腐败的根源。可见现行行政审批层次太多无论于公共权力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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