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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心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2)
经济特区立法是改革开放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授权立法。本文在对深圳等经济特区立法发展调查的基础上 ,总结了经济特区立法的成就 ,并从理论上分析特区立法的性质、特区改革开放与立法的关系以及特区立法与中央立法的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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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是中国的特区。只是在广东办”
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决定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由此,经济特区有了法律地位和法律保障。阅读过这一条例的人知道,该条例附则规定:本条例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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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廉政办公室揭牌成立,该办公室将统筹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联合防治腐败,这是对反腐倡廉体制机制的一次大胆创新和探索。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都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根据各自职能在反腐败方面发挥着有效作用。横琴特区成立"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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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国两制下,限制性是特区司法管辖权的基本特征,完整性欠缺是特区司法管辖权的现实状态。特区司法管辖权具有国家性、授权性、独立性、冲突性、限制性与完整性的统一等法理属性。特区司法管辖权的限制来自立法、行政、管辖权排除、基本法解释、特别情况、法院自我约束等方面。影响特区司法管辖权完整性的原因有制度建设滞后、法律冲突和协调机制不健全等。一国两制法治实践中出现的“管辖权僭越”违背了特区司法管辖权限制性原则,而制度和机制构建的滞后,也制约了特区司法管辖权完整性的实现。在现有特区基本法法律架构下,防止“管辖权僭越”和保证特区司法管辖权的完整性,应与国家法治建设同步,在既有制度建构中加以改善,需要首先解决一些比较容易解决、对一国两制可能的冲击和震荡较小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保护和保证特区司法管辖权的完整性,以期用较小的法律和政治代价,换取最大的一国两制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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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深圳特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特区的立法自然也成为国内国外法学界以及其他各界人士特别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成绩、特点、建议等几方面,对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提出刍议, 一、成绩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指的是中央、广东省颁布的只适用于特区的专门立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行政措施。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始于七年前。1979—80年是省特区管委会直接抓的,没有成立专门机构。1981年,在市委政策研究室建立条法工作组,后改为条法处。1986年改为政府的法制局。至目前为止,已起草三十多个法规,已公布二十二个法规和规章(其中四个以全国人大常委或国务院名义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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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初,经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深圳大学法学院以国际私法学为基础的国际法学科获得了硕士学位的授予权,这是广东省继中山大学法学院之后,第二个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培养权和授予权的单位。至此,深大法学院无论是学术水平、学术地位,还是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无疑向社会展示了其非同寻常的特区学府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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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香港基本法实施,至今已有三年。在基本法的实施过程中,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起着一定的作用,即参与特区行政长官的选举和基本法的修改。除此而外,尽管他们中的多数人在香港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或政治影响,但在遵循“一国两制”原则的前提下,他们通常又必须恪守不干涉香港特区事务、不得请求中央政府干预香港事务的义务。那么,港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底具有什么宪法地位、他们的宪法作用何在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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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调研组 《法律适用》2005,(6)
2004年下半年,广东省法院联合广州、深圳、佛山中院,对“入世”三年来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调研组通过问卷和座谈相结合的方式,调查走访华为、中兴、美的、科龙、格力、宝洁等20家广东知名企业和行政执法机关,分析近几年广东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比较研究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与司法实践的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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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陈绍基在1993年8月广东省刑侦工作会议之后接受了本刊记者采访。陈绍基关于广东刑侦工作的思路很清晰,概括起来就是——改革和加强。他和厅党委的这个思想,在这次会议上得到了充分体现。会议所做的《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刑侦工作的决定》得到了省内各级公安机关的普遍赞同。陈绍基说:"会前我们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并组织人员到外省进行了考察,准备工作比较充分,提出了符合实际的观点和目标、措施,因此得到了同志们的支持和接纳。"广东省的这次刑侦工作会议,应该说,是继上海、辽宁、山东等地对刑侦工作进行较大变革之后对全国刑侦工作继续产生重大影响的一件事。广东没有袖手坐待全国刑侦工作会议,或许是因为他们等不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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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对于行政审批的改革就成为学界一直关注的一个热点。2012年国务院明确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继续先行先试。这表明广东省将在行政审批改革方面走在全国前例,且又以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作为广东省先试先行的"特区"。因此,本文将以广东省行政审批改革为例,试图进一步理清行政审批的范围,并将简化行政审批的手续与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实现公民社会自治,激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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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立法机关应根据基本法制定法律,特区法院审查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权力被称为"违基审查权"。香港的普通法传统为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提供了法理依据,特区的新法治秩序激活了普通法中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权的不完整性使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成为必要。司法实践表明,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无法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对基本法的实施总体上是有利的;损害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主要因素并非是法院的违基审查,而是立法会的强势地位。作为植根于普通法传统、已有十多年运行实践的权力,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无须再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确认。当然,基于其在特区法治秩序中的地位,特区法院违基审查权应受到特区外部与内部两方面的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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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香港特区从1997年到2014年的环境保护司法实践,以法庭审理判决的案件来说明特区的环境保护制度运作,分析诉讼主体资格、程序正义、举证责任、免责条款、上诉机制和案例适用等诉讼要素,讨论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司法适用、司法公正和环保司法复核之环境权利与社会成本平衡的重要性。特区环境司法实践显示特区的环保法例为执法和司法机关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对污染犯罪行为进行执法和司法,法律保护环境的信息透过司法实践有力地向社会传递;市民对任何侵犯其环境权利的行为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环境保护的理念得到充分体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环境法治的必要条件。如何平衡公众的环境权利和因司法复核而引起的社会成本则是特区整体面对的挑战,需要透过进一步的检讨和司法实践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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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学》2007,(1):78-80
2006年12月26日至27日,广东省法学会举行了我省优秀法学成果、法学研究先进单位、优秀法学工作者评选活动。评委们本着公平、公正和回避的原则,对申报参评的2004—2005年度75项法学成果进行了认真评议,然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共评出一等奖三项,二等奖六项,三等奖九项。与此同时,为了表彰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繁荣法学研究方面的突出贡献,进一步激励我省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和法律实际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我会还首次进行了“广东省法学研究先进单位”和“广东省优秀法学工作者”评选。中山大学法学院等6个单位被评为“广东省法学研究先进单位”,刘恒等27名个人被评为“广东省优秀法学工作者”。三项评选获奖名单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