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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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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依申请注销制度运行不畅引发的市场退出障碍需协同构建强制注销制度来加以系统性克服。在制度运行机理层面,强制注销制度是行政主导下的市场主体资格终止状态确认机制、市场规制信息均衡基础上的市场交易安全保障机制和“以死促生”功能导向下的市场资源释放整合机制。在制度运行风险层面,强制注销制度运行规制须防范化解适用范围界定失范引发的行政不当干预市场风险、因清算程序后置引发的清算程序虚置风险以及未经清算强制终止市场主体资格引发的市场规制脱逸风险。在制度运行关系层面,强制注销制度运行规制须衔接处理好强制注销与依申请注销以及歇业等制度关联。  相似文献   

3.
企业法人解散,依法经清算完毕后,由清算法人或者清算义务人向企业法人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原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手续,企业法人人格因登记主管机关的注销登记而消灭,这是企业法人终止的正常程序。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企业法人被登记主管机关不当注销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原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值得探讨与研究。  相似文献   

4.
我国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规定了撤销和注销两种制度。本文将围绕商标法对二者的不同规定,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提出改革注册商标退出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期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5.
商事制度之完善不能偏囿于入口端的登记,还应关注出口端的终止。终止制度对市场风险出清、债权债务处置、要素资源优化具有重要作用。终止的面向大于破产,还有庭外解散和停止经营的进路,终止流程包括去除营业资格的清算和剥离主体资格的注销。现有商事主体终止制度面临双线困局:外线解散过罚不当、清算概念混用、注销虚化空转;内线破产类型狭窄、终端注销衔接不畅。近年来,作为改革突破口的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渐次推出,但面临法律正当性阙如之虞。破解困局当有结构化方案,以主体分类、繁简分流为主线,辅以歇业登记、注销回转的补充,通过公司法、破产法、登记法的联动修改,可助益于商事主体终止的理念更新和制度优化。  相似文献   

6.
尹涛 《法制与经济》2010,(12):110-110,112
公司注销登记制度是指已经存在的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而退出市场并终止其存在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定步骤的总和。它是公司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公司注销登记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的法律意识淡薄;政府管理部门对公司的市场退出行为监管不力;注销登记制度相关立法不完善等。因此,我国公司注销登记法律制度迫切需要完善:立法上严格规定清算是公司注销登记的必备程序;强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进一步完善公司登记公示制度,努力推进公告形式的多样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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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作为卫生行政许可的一项重要项目,近年来由于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造成目前实际的持证经营情况相当混乱,影响了卫生行政许可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本文结合现行法律对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等规定,探索建立明确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适用情形、注销的程序、注销卫生许可证据材料的收集及文书制作要求等,以此来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许可注销工作。  相似文献   

9.
刘铭凯  李兰花 《河北法学》2004,22(6):149-152
有人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就等于终止了企业的法人资格,这种认识值得商榷。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了企业进行营业活动的资格,但不能直接取消其法人资格,法人应当首先清算,清算完成后,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此时,法人资格才能够终止。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企业法人资格被注销前,企业仍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06号文的有关规定是不合理的,应当修正。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人注销制度是公司制度中维护交易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本文通过我国公司法人注销制度在立法、执法方面的分析 ,指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未经清算就终止法律人格的原因。提供了债权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所应采取的救济途径。同时 ,也对我国法人注销制度在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提供了建议。  相似文献   

11.
商事主体注销是市场监管部门准许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一项监管制度.随着“宽进严管”商事登记制度的推行,准入主体数量明显增多,对于“进而速退”型的特定类主体设定简易注销制度是提升商事监管效率的理性选择.简易注销制度已从地方实践证成成为全国统一推行的制度样本,它与一般注销制度一起共同构成商事主体注销制度体系.与一般注销制度相比较,简易注销制度在适用条件、运作程序、纠偏改错举措等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成为我国退市制度的新实践.简易注销制度是新生事物,需要在政策环境、法律制度上给予其有效的促进与规范.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我国工商业经济快速发展,工厂的数量和种类剧增,一些工厂引进了许多有毒化学物质和危险性工作流程,劳动者因工作而发生的健康危害的问题日趋严重,职业病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备受关注.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第158条对地役权的设立既已采登记对抗主义规则,第169条关于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和转让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也应解释为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已登记地役权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提前消灭的,应采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因供役地灭失等事实行为而消灭的,应采登记宣示主义规则。  相似文献   

14.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罪中因吊销、注销等导致单位主体资格灭失的,一般不再追究单位的责任。实践中存在通过违规手段灭失公司法人资格,进而逃避刑事责任承担的情形,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规制。对于恶意注销后刑事责任的认定,可以借鉴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参考行政检察的经验做法,在区分刑事诉讼、刑事执行不同阶段的基础上,分别采取恢复单位的责任主体地位、追加相关主体责任的不同追究模式,以实现对单位犯罪的精准打击。  相似文献   

15.
法院审理期间,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可能会对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此种情况下,法院负有查明是否发生当事人终止情形的职责。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应强化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对权利人进行救济的意识,区分公司被注销的时间节点,通过诉前公司被注销时支持权利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诉中公司被注销法院未查清事实时纠正错误生效裁判、执行中公司被注销时履行执行活动监督职能的方式,提供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时对权利人救济的最佳路径。  相似文献   

16.
柯忠道 《知识产权》2002,12(6):41-42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职权对具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所实施的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制裁,则意味着被强制关闭、解散,从此被清理出局,从而退出市场。随着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不断深入,尤其在每年的企业年检期间或之后,各地都会有一大批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这其中不少企业法人拥有注册商标,对如何认定、处置这些企业遗留商标或商标权,已成为当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下是笔者的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17.
公司法人清算注销制度是维护交易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实践中存在公司经过清算后注销,但仍存在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而目前的公司清算注销制度没有进行规定如何处理这些遗留债务。文章结合典型案例,对此情况进行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分析,指出清算注销制度在保护债权人方面的疏漏,同时对如何加强债权人保护提供了建议。  相似文献   

18.
杜颖  稣乌 《知识产权》2023,(5):46-69
为了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引导商标注册回归制度本源,《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1条规定了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该制度由说明商标使用情况义务条款与未依法履行说明商标使用情况义务的审查与处理条款组成,要求所有的商标注册人定期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以维持商标注册。该制度对于弥补现有注册制度缺陷,营造按需申请、适量持有、注重使用、清除闲置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整体而言,建立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的规范设计略显粗糙,需进一步建立与完善相应的制度配套规则。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公司法》尚未认可公司市场退出的多项改革,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对瑕疵经营公司缺乏包容度,仅设置了局限于法庭外退出机制的单一性规定,需要进行体系性再造。公司市场退出的丰富实践与我国《公司法》的有限规定形成对比,强化公司市场退出立法,整合与更新既有法律制度安排,能够维系债权人利益的整体保护水平。重申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私法底色,明确公司登记是对商事主体资格确认的本意,是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改革的关键。登记机关应尊重清算时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自治权,由“前端严审”转向“后端惩治”,以信用机制约束滞留市场的公司,发挥商事资质确认的功能。我国《公司法》应当成为法庭外与法庭内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母法”。简易注销制度应扩大调整对象,强制退出制度不应成为依职权注销制度,可在适用前提、期间和结果方面完善休眠制度。  相似文献   

20.
抵押权属于物权,本身并无诉讼时效期间或者除斥期间的适用,但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时间的经过对于主债权的影响必然及于抵押权。主债权因罹于时效而效力减损,抵押权随之效力减损,抵押人自可援引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拒绝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权利主张。此时,抵押权并不消灭,抵押人既可自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也可与抵押权人达成实现抵押权的协议,抵押人并不得事后反悔。不过,抵押登记的持续存在,导致抵押权的权利外观与实际的权利现状不一致,滞碍了抵押财产的转让、出租和再融资。为固化抵押人援引时效抗辩权的效果,赋予抵押人注销登记请求权,既有利于维护交易相对人对登记外观的合理信赖,又有利于实现《民法典》第419条的规范目的。《民法典》第419条还可类推适用于其他担保物权,使得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一同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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