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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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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多年来,只是“写在纸面上的法律”,在实践中.几乎找不到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案例。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在一起涉嫌受贿案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免予被告人刑罚.引起国内法学界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2.
2012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郭宗奎等四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案件,并根据被告人提供的非法取证的线索与材料,当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此案也被业内称为"新刑诉法预热第一案"。来自最高法院、北京市法院的多名法官、最高检察院及30多个省市的检察官等130多人对庭审过程进行了观摩。  相似文献   

3.
在泰国的法律制度中有一个较为著名且颇具特色的“毒树之果”法则,其源于1939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纳多恩诉合众国策的裁决。在该案中,被告人纳多恩被指控有欺骗国内税收署的行为,而公诉方的主要证据就是执法人员通过非法的电话窃听记录下的被告人与他人的谈话。初审法院判决纳多恩有罪,但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理由是该电话窃听录琶不区采用为证据。检察官顶了个罪8重新起诉,但仍以该录琶为主要证据,初国法院再次判决纳多思有罪,但最高法院再观是不手软地推翻了原判。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一目执法人员初始行为的违法往得到确认…  相似文献   

4.
一、英美法系国家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英文表述为“evidenceillegallyobtained”,指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通常是指取证过程中侵犯了被告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在美国,“非法证据”仅指国家机构的侦查人员取证的手段非法,美国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初,包括“毒树之果”在内的凡是以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非法方式调查收集的证据均予以排除,但随着犯罪率的提高,  相似文献   

5.
鉴于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具有正当性,这也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重要内容。但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实际效果并不乐观,其原因在于排除主体的定位模糊,非法证据的发现机制不畅,被告人滥用诉权,非法言词证据范围不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缺乏监督等。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从创新工作机制出发,逐步推动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的完善。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建立检察官排除非法证据的激励机制,扩展其发现非法证据的渠道,完善预案机制等措施,以提高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成效。  相似文献   

6.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审视现行审查起诉工作,存在着不愿意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带病”举证;证据不够充分,勉强起诉;撤诉后以原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甚至变更管辖后重新起诉;不全面移送证据材料,将有利被告人的证据隐匿不送等问题.面对上述问题,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依据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以审判的思维决定是否起诉;全面收集和移送证据材料;避免就案件事实认定和定性与法院提前沟通;客观公正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审查起诉工作改革,检察机关还必须转变理念,确立当事人角色意识;调整关系,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破除陈规,改革审查起诉工作考评机制.  相似文献   

7.
一、问题的提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有相应的规定,①但在诉讼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却遭遇到意想不到的困境。究其原因,除了一些法院在传统审判理念的支配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申请、主张和辩护意见或极力规避、置之不理,拒绝将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纳入法庭审理和裁判,或虽将非法证据问题纳入程序,允许被告人或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并在庭审过程中就此问题进行调查和展开辩论,但仍是将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和辩论只作为一种枝节问题而附庸于诉讼程序,从而使客观存在的非法…  相似文献   

8.
张程远 《中国律师》2013,(12):72-7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于英美普通法系,尤其在美国得到极大的发展。“威克斯案”标志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诞生,它宣告:“违反第四修正案的保护、通过不合理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不能在联邦法庭上使用以反对被告人。”鉴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属于“舶来品”,我国相关法律理论也深深受到西方证据理论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正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多的情况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有成功之处,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通过对西部某省法院系统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基层法院2013年1至8月份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况进行的实证调研,还发现了两大深层次问题。调研法院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方面有一些成功经验,主要包括:第一,将证据合法性争议解决在庭前;第二,通过做被告人工作的方式解决了部分证据合法性争议;第三,通过灵活运用相关法律规定排除部分非法证据。但是,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还存在很多不足:第一,部  相似文献   

1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学界、立法与司法机关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相关研究发现,与热闹的话语相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可谓相当冷清. 法院很少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告方提出启动程序申请的比例也极低,在严格意义上,这可能是一种相对正常的状态.首先,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审判阶段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所占的比例本来就不高.  相似文献   

11.
本文指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和客观公正义务,决定了其在“排非”程序中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防止法官被非法证据污染而产生偏见的风险,有利于保障庭审程序集中、高效进行.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非”程序运行中,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比例不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较低、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形式化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强化检察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专题教育培训,纠正其认识误区,树立先进、科学的司法理念;赋予检察机关在“排非”程序中的权利告知义务,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程序保障;提高律师在“排非”程序中的参与率和辩护质量;设立以听证为主、书面审查为辅的证据合法性调查核实模式.  相似文献   

12.
“一对一”强奸案件的客观证据一般较少,常见为言辞证据。检察机关对“一对一”强奸案证据审查与判断时,遇到被告人翻供,有时会直接动摇整个定罪基础。对此,承办检察官应先通过对言辞证据分析,理清案件事实主线,其次注重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确认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合理,从而判断其有罪供述是否值得采信。  相似文献   

13.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定法院对非法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为此,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  相似文献   

14.
胡忠惠 《北方法学》2013,(2):103-110
我国检察机关依法享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能,能够发挥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加强对侦查主体行使权力的监督;满足检察机关与法院互相配合特殊关系的需要;确保检察机关恪守客观公正的立场,校正辩方弱势的不平衡。通过实证观察,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实际运作并不乐观,存在非法证据界定不明、缺乏审查排除程序规则等问题。有必要正确界定非法证据,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设置对抗性的听证程序,构建包括启动、审查、处理、救济环节的检察机关审查排除非法证据机制。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存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反悔和一审判决后反悔上诉两种情形。对于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上诉的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在是否同步提起抗诉方面差异较大。反悔权是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应从强化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管理、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实行认罪认罚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权行使等方面着力构建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预防机制。法院应着力构建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处理机制:对被告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反悔的,一审法院应对反悔理由进行实质性审查;对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反悔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区分不同类型处理。  相似文献   

16.
李新贵 《法律适用》2011,(6):118-120
刑事非法证据“毒树之果”合理运用问题,在法学界争论较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行以后,对毒树之果合理运用问题进一步进行理论探讨更显得重要.笔者特谈管见,以求教同仁.“毒树之果”,是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能否采信所作的一个形象比喻,指的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在口...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证据制度重点问题实施状况调研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卫东  赵恒 《证据科学》2014,(6):645-657
2012年新刑诉法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庭前会议制度、证人出庭作证等条款,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主体权益有着积极意义,但其中也有亟需解决的问题。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方面,首先需要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促使法院敢于适用排除程序,将其与侦查谋略等区分开来,也需妥善处理重复自白材料和纪检部门取得材料之适用等问题;庭前会议制度中,首先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其能否处理实质问题,细化该制度的具体流程以便法院的执行;在证人出庭方面,则需要细化强制证人到庭、证人保护等制度以增强其可行性,明确侦查人员出庭的角色与程序,进一步健全鉴定人出庭制度。  相似文献   

18.
检察官承担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源于程序性事实的特殊性质,源于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源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地位。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除了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及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外,还应从完善庭前证据开示程序、充分保障辩方合法权益、认真对待调取证据请求权等方面强化审查义务并履行非法言词证据的庭审证明责任。我国检察官承担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责任的证明标准应以优势可信为主要标准,以确信排疑为辅助标准。  相似文献   

19.
陆蕙 《法制与社会》2011,(18):126-12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非法言词证据调查程序的适用对象限定在非法被告人审前供述、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的被害人的书面陈述这三种,是符合中国刑事诉讼实务状况的。仅被告方才有权启动其非法审前供述的调查。公诉人对被告人审前供述合法性的证明标准是“确实充分”程度,这里的‘确实充分’应当理解为排除合理怀疑。  相似文献   

20.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应当限定在以侵犯相关人基本权利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毒树之果”不应属于排除范围。非法证据的排除只应限定在该证据在证明被告人有罪方面不具有可采性,其效力并不及于其他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有赖于“二元式”裁判结构的建立;有赖于科学的动议、听证和裁判程序的建立;有赖于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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