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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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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者就业权的保护不能单纯用提高劳动基准来实现。我国劳动立法应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与利益,确定劳动基准应以“宽覆盖、严执法”为出发点,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应立足于增强劳动力市场的弹性;要从制定出台就业促进法、合理制定具体的劳动基准、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等方面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包含了大量背离普通民事法律规则的劳动关系强行运行规则,但这些规则仍属于私法领域,与公法属性的劳动基准存在本质差别。由公权保障实施,是劳动基准的特征之一。将过多的单位义务纳入劳动监察的保障实施范围,分散了劳动基准的公权保护力度,因此,不宜将现行劳动监察事项作为劳动基准的判断依据。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用工档案等具体制度规则的分析表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大量强行规则并非劳动基准。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基准关系密切,但其中真正涉及劳动基准的规定并不多,仅在非典型劳动关系调整中略有提及,因此,制定单独的《劳动基准法》,仍有很大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3.
我国有关劳动基准法理论的研究还较为欠缺,劳动基准法应当具有何种效力以及如何发挥其效力的问题,仍需认真探讨.我国劳动基准现行立法具有浓郁的行政本位色彩,缺乏完善的规范效力机制,实施效果并未达到立法目的.本文比较了相关的效力理论,论证了劳动基准法应具有的“双重法律效力”,分析了国内劳动基准法在效力机制上存在的多种问题,并提出未来基准立法应当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4.
黄玲  章惠琴 《法制与社会》2013,(17):273-275
劳动监察在其执法过程中面临种种问题,比如执法不力,执法范围与劳动仲裁重合,新的法律的颁布变更执法体制带来的执法混乱。诸多问题背后隐藏的是我国劳动基准过高,执法资源不足,执法手段缺乏,立法矛盾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构建完善的劳动监察执法体系,丰富执法手段,划分执法范围。  相似文献   

5.
我国劳动基准的实施现状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基准是指国家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权利和劳动待遇,是劳动法中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我国劳动基准实施的状况不尽人意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成为劳动法学界近年来引起讨论最热烈、争论最激烈的重要问题。人们在探讨其中的缘由时很容易将其原因完全归结为政府职能缺位或公权力干预不力。作者认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调整应建立在有序的利益博弈机制基础上,只有以此为起点才能深入挖掘我国劳动基准实施面临困境的各种原因并找到摆脱困境所应实施的基本对策。  相似文献   

6.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相对于用工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其与用工者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契约过程中,实质上是以法律的形式平等掩盖了双方的实际不平等地位.这就要求现代劳动法应以约束和规范用工者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价值取向,要在法律上形成劳动基准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运用法律手段衡平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当代中国的劳动法制建设而言,同样需要我们做到劳动立法、司法与执法工作并举,形成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7.
我国劳动基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培志 《河北法学》2007,25(3):191-194
我国劳动基准实施中存在着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以及休息休假权等肆意遭受侵害的现象,探询其中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并积极寻求扭转我国劳动基准实施困境的对策.  相似文献   

8.
企业规章制度的性质与劳动者违纪惩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杨继春 《法学杂志》2003,24(5):47-49
当今各国劳动法无不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权利或者义务的方式要求企业等用人单位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以明示适用于企业所有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明确劳动者应该遵守的劳动纪律,确立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奖惩制度。因此,我国劳动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及时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9.
钱叶芳 《法治研究》2014,(11):55-61
政府管制制度始于劳动领域,从劳动基准、劳动合同到集体劳动关系管制,无不以劳工的健康和安全为价值取向.内部劳动力市场管制的正当性由市场失灵等政府管制理论和职业安定权理论所诠释,而内部劳动力市场管制“度”的法律控制则表现为如何处理政府管制和劳资自治之间的关系.以国际劳工标准、国际惯例和国情为参考因素,在内部劳动力市场管制诸要素方面进行系统改革,才有望扭转我国劳动关系整体临时化的畸形格局.其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行独立、多元政府管制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0.
劳动基准法虽具公法性质,但亦属于公私法交融的第三法域,其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而权利(力)主体则有劳动者和国家。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义务时,劳动者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则有劳动监察程序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这两种救济程序存在一定的重合,而这种重合导致了程序冲突,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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