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书面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出规定。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与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此时复议机关如果继续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亦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终止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2.
行政复议中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即使由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或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仍不能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就产生了行政赔偿问题。例如被申请人下令拆除某行政相对人的建筑物 ,并且在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之前已经拆除完毕 ,而经过复议机关的审理确认该决定是违法的 ,即使撤销或改变这一决定 ,但侵害事实已经发生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然不能恢复。因此 ,就有必要在复议程序中连带解决有关赔偿问题 ,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有救济而必须有实效”。我国《行政复议法…  相似文献   

3.
倪志凤 《法学杂志》2003,24(5):27-29
在复议前置条件下,行政相对人可能在下列四种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三是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四是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据此,审判实践中应正确处理复议前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被告虽同属行政机关,但它们彼此仍有差别.对后一种情况中的复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如何理解,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我们主张,经复议机关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理由如下: 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  相似文献   

5.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童卫东行政复议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一项法律制度。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在管辖、受案范围、审理方式以及对复议活动的监督等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抽象行政行为的...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协调、行政复议具体的程序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当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统一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法律适用、受案范围,复议审理模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法律规定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两种救济途径,二者应实现程序对接。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按照"受理在先"原则确定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类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应诉请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经确认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8.
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该县工商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是省以下垂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县工商行政机关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本机关作出的但巳被县政府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审查认为: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被县政府依法撤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县工商行政机关依据上述法律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而相对人不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起行政救济,而向某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其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对处罚不具有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规定所确定的义务。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9.
欲实现行政复议解决纠纷、监督行政和权利救济的复合功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和完善必须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并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为一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改书面审理方式为言词审理方式,确立复议期间停止(暂缓)执行制度,实现复议程序多元化,取消复议终局制度,确立司法最终裁判原则,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专业性、便捷性等优势。  相似文献   

10.
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所谓适当性审查,是指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的活动。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不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有权依法处分法律授予的权力,因此,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进行适当性审查时,可以作必要  相似文献   

11.
本文拟对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哪些行政争议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从复议机关的角度说,是对申请复议人提出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审查;从申请人的角度说,是对哪些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请复议。按照行政法学的理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特定对象作出并只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因为行政机关在它的职权范围,  相似文献   

12.
《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郧西县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49起,经调查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维护的32件,占650%;认为行政处罚不当,决定变更的3件,占6%;认为行政处罚主体和程序违法决定撤销的3件,占6%;因行政执法机关自我纠正后,复议申请人撤回中请而终止审理酌11件,占23%.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办理,确保了《行政复议法》的深入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13.
王万华 《法商研究》2021,38(5):19-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立法目的条款."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基于复议独特的社会治理优势而提出,其基本要求为多数行政争议经由行政复议渠道得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中实现程序终结和实体终结.为充分回应主渠道定位提出的"整体数量"要求和"个案质量"要求,应基于"行政争议"概念确定复议范围,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纳入复议范围,实现行政争议解决的全覆盖;以立案登记制替代申请审查制,畅通复议渠道;将直接言词原则扩展至全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将简易程序定位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形式;加大复议实体纠错力度,在履行决定中明确行政机关履职的内容,取消维持决定,增加确认无效决定.  相似文献   

14.
行政复议不作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不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消极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依法予以受理、超期不做复议决定以及不依法转送处理。这些不作为不仅可能在复议前置型的复议中存在,而且还可能存在于复议选择型(并轨制)乃至复议终局型(双轨制与单轨制)的复议之中。从复议对象上看,既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又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然而,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却只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  相似文献   

15.
钟祥市行政复议工作落到实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钟祥市政府法制办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把行政复议这一便民护民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属行了政府行政复议职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收到了较好效果。据统计,截止2000年底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20件,经审查受理15件,超过复议期限不予受理5件。受理并已结案的15件行政复议案审理结果为:申请人撤回申请7件,维持2件,变更5件。撤销1件。其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16.
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要件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均应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和判决。这就将我国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要求提高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但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究竟由哪些要件组成,怎样才算不违反法定程序这一系列问题目前还没有真正解决,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学术界认识也不一致,因此对这个问题尚停留于理论探讨方面。本文试对这一问题作一个初步探索。一、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明确表明有该项执法管辖权行政执法应由有执法权的行政主体(主…  相似文献   

17.
曾照旭  王锋 《人民司法》2012,(22):94-97
【裁判要旨】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行政确权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内容以及复议机关行使变更权的范畴,复议机关径行作出行政确权的复议决定超越其职权,应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18.
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具备的几个条件姜来武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依法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简称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组织通过行政复议制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保证。作为权利遭受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侵害的一方,即行政复议申请...  相似文献   

19.
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围绕复议机关就维持决定是否作被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最终采取了以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模式,但是修法过程中的讨论存在三个焦点的错位。第一是将被告规则与行政复议的功能联系在一起;第二是将被告规则与行政诉讼的程序标的联系在一起;第三是将被告规则与行政复议的构造联系在一起。除了极端的情形,行政复议本身的行政性并不会决定经复议案件被告规则的确立,而是会影响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主要在于复议构造的变化,而行政诉讼被告规则应该回归基础和常识。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对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种类进行了区分处理,引发学界对维持决定和驳回复议请求决定的广泛关注。“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目标导向下,复议机关更加注重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积极回应和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处理。但是,维持决定违背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和诉判一致理论,使得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陷入两难境地。从深层次的制度建构来看,维持决定不能契合行政复议的行政司法属性和多元功能,难以回应“主渠道”的目标要求,应当取消。驳回复议请求决定是维持决定取消后理想的替代性决定。为做好维持决定取消后的制度衔接,应当清晰区分驳回复议请求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并明确驳回复议请求决定的适用条件等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