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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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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约中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产生是合同法的新发展。信赖利益赔偿的理论基础在于,充分救济非违约方的损失,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协作关系,并保护交易安全。违约中的信赖利益赔偿主要适用于履行利益模糊难以计算、一方不履行直接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因违约方的欺诈导致非违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超出了履行利益的损失等案件。在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并存时,二者不能得到同时赔偿,而只能择一主张,且信赖利益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赔偿。  相似文献   

2.
违约赔偿应以期待利益为基本标准,在期待利益无法证明或难以确定时,可采取信赖利益标准.美国法上的信赖利益与德国法上就“徒然支付的费用”的赔偿,其基础都在于债权人的信赖.信赖利益的赔偿也并没有改变违约赔偿的既有规则.富勒最大的贡献即在于将违约损害赔偿的全部基础与合同拘束力的来源统一为信赖.即使没有期待利益,信赖损失也可以基于信赖本身得到救济.我国《合同法》将来宜借鉴美国法,规定五种合同利益:返还利益、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归入利益与固有利益.只要不造成重复赔偿,当事人就可以同时请求两种或多种利益的赔偿,这不仅契合契约自由和信赖保护,也裨益法律的统一适用.  相似文献   

3.
由于我国对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我国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赔偿数额上存在不少的问题,加强对损害赔偿的研究对我国意义重大。文章首先对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概念做简要的叙述,从合同的效力、违约行为、利益受损事实、期待利益的合理性和可预见性以及损失和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五个方面论述了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素,并简单介绍计算利益损害赔偿的公式以及常见的计算方法。最后,对我国的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4.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赔偿应包括可期待利益即可得利益的损失,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随着合同法的施行,诉请法院判令违约方或加害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纠纷案件有所增加。在审理这类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可得利益以及客观公正地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数额,对于切实保护守约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损失能够得到应有的、合理的补偿…  相似文献   

5.
违约获益赔偿责任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新型违约赔偿责任,其以违约人的荻益作为赔偿内容。在守约人没有因违约受到财产损失,而违约人却因违约获益的场合发挥重要作用。这种赔偿责任弥补了合同救济的软弱性,遏制效率违约,促进合作,强化信任,尤其在瑕疵履行合同、违反特定物买卖合同、违反忠实义务的合同及禁止性义务的合同中,可以使守约人免受无法获得充分救济的风险。违约获益赔偿责任具有威慑性,是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有益补充。  相似文献   

6.
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作为合同法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两种利益,是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两大方面,本文对二者进行简单的介绍、比较,明确二者在违约赔偿中的适用范围,试图解决实践中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之间的冲突和适用问题,从而构建更完善的违约损害赔偿体系。  相似文献   

7.
违约行为引起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违约行为本身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非财产损害 ,不应该纳入违约责任予以赔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不法行为一方面构成违约行为 ,同时又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 (绝对权 )时 ,原则上既不能纳入违约责任也不能纳入侵权责任予以赔偿。但当该财产具有人格利益 ,例外的应该纳入侵权责任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8.
违约损害赔偿大多表现为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但也允许守约方选择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后者的形式时仅仅赔偿守约方为缔约、履约而付出的成本,个别场合可有机会获得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前者的形式时赔偿范围受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因果关系、合理预见规则、与有过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的限制。在合同解除时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时常采取替代交易的救济方式,于此场合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为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并且大多要扣除成本,个别情况下才允许获赔成本、消除瑕疵所需费用,在积极的债权侵害的场合还有守约方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在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应为迟延赔偿,替代交易与之不匹配,金钱赔偿可能较为适当。在债务人恶意违约、守约方难以举证证明其履行利益的损失时,可以采取获利赔偿的方式,即将债务人因其违约而获得的利益作为向守约方赔偿的数额。  相似文献   

9.
刘承韪 《法学研究》2013,(2):84-101
可得利益是合同法的中心关注,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对其保护事关当事人交易的积极性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长,因此各国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可得利益损失普遍给予较高程度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等法律虽然明确设定了违约可得利益的概念和规则,但司法实践却表现得较为谨慎、保守甚至是消极,多数法院会因为可得利益损失的不确定性(证据不确定性和计算不确定性)而否定原告的主张。要改变我国法表达与实践脱节的现实困境,需要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确立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规则,一方面有效降低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标准,另一方面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加以类型化,以有效保护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增强我国违约救济制度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相似文献   

10.
多年来,经济纠纷案件中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不仅在法学理论界争论不休,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做法各异。因此,对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在理论上形成共识,在实践中统一执法,是非常必要的。一、可得利益的概念及其实践现状经济纠纷中的可得利益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另一方当事人本可通过经济合同获取利益的损失。换言之,即是:如果没有对方违反合同的  相似文献   

11.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相似文献   

12.
因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法定解除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损害赔偿,但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莫衷一是,也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解约后损害赔偿范围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因此,研究研究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是否需要赔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故本文试图通过国外立法比较研究,评析各学派观点的利弊基础上,认为合同解除后需要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以维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督促当事人正确履约。  相似文献   

13.
冉克平  田格 《北方法学》2024,(1):90-106
《民法典》并未规定违约利润剥夺责任,《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虽有所涉及,但仅笼统规定将违约方所获利益作为可得利益的计算标准,其具体的适用性仍显不足。在解释论上,应当以该条为基础明确违约利润剥夺责任的体系定位。违约利润剥夺责任具有惩罚、预防和安抚功能,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与可选择性,是违约责任体系的有益补充。违约利润剥夺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为违反特定不作为义务合同与营业性违约两种情形,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违约方是否获得利益、违约方的主观状态、违约方获得的利益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可得利益赔偿是否充分,计算利润范围时应从积极利润与消极利润两方面提炼利润计算范式。  相似文献   

14.
《法学》1989,(10)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或者故意、过失地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不仅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直接损失,而且也往往会使对方的可得利益蒙受损失。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对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比较容易确定和赔偿,而对于可得利益损失则往往难以确定,在赔偿中也常常引起争议。为此,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违约和损害他人财产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方法作些粗浅的探讨。在我国,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范围,总的来说,是以民事违法行为给受害人财产或财产利益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当然也不能例外。行为人由于违约或者故意、过失地损害他人财产而给对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有如下几种:  相似文献   

15.
崔建远 《法学家》2023,(1):27-41+192
机会利益的损失,在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中十分常见,在采取客观的计算方法时容易确定,对其予以赔偿获得认可;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中是否存在并具有确定性,存有疑问,是否准予损害赔偿,见仁见智。机会利益的确定,在个案中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规则解决问题。既有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的设计目的及功能定位有待反思,不足以排除机会利益的损害赔偿。在缔约过失的场合,机会利益的损失是否超出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应当具体判断,不可一概而论。就受害人获得双份赔偿/偿付赔偿的问题,可以通过排除赔偿成本的措施予以消除。裁判者应当严格把握机会利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从而避免诉讼浪潮。至于机会利益损害赔偿中的公共政策问题,中国法及理论确实应妥善考量。在具体裁判中,机会利益的损失必须是真正和实质的、而非臆猜性的,此为机会利益损害赔偿的核心要件。在确定机会利益损失的作业中,概率平衡的方法、机会损失的方法以及“事件链”和“替代事件”的操作技术,值得中国法及理论借鉴。  相似文献   

16.
谢鸿飞 《人民检察》2022,(19):53-57
<正>202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检察指导性案例第156号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以下简称“检例第156号”)虽为常见的“一物二卖”案,但涉及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期待利益、违约时的惩罚性赔偿和法院对损害赔偿数额的酌定权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7.
张为  李小兵 《中国律师》2000,(12):61-62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语言或行为表明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依其当时的具体情形可确切断定他将违约,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实现成为不可期待。于此场合,对方当事人若接受预期违约,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若拒绝接受该预期违约,坚持合同的拘束力,便有权要求预期违约者继续负担原债务,但于履行期届满前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并承担这段期间的风险。一、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第一、当事人接受明示预期违约的后…  相似文献   

18.
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在世界各国民法或合同法中得到了普遍的承认。本文分析了可预见规则的法理基础 ,认为可预见规则的理论依据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可预见规则与因果关系在功能、判断标准、所确定的赔偿范围、保护的重点等方面存在不同。判断是否可预见的因素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合同的主要内容。作者主张我国合同法应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违约行为排除在可预见规则之外 ,以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
解除合同与请求期待利益赔偿是债权人借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两个主要手段。解除与期待利益赔偿两项制度功能上的差异以及解除的法律效果决定了二者之间并无矛盾,从而可得并用。如果债权人解除合同,应依差额方法计算损害赔偿。反之,在请求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只能依替代方法计算损害赔偿。费用补偿是无从依通常标准请求期待利益赔偿时的一种替代措施。在此领域,应辨明两个问题:已提供的对待给付是否属于费用;费用补偿与解除是否仅为并用关系。  相似文献   

20.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它不仅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特有的制度,而且也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所采纳。预期违约一般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该制度是为了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而创设,旨在保护当事人合同利益的期待权,促使当事人严守合同、减少损害。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两大类。一、明示预期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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