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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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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探讨涉嫌酒后驾驶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人体损伤情况与驾驶员血中乙醇质量浓度关系,为预防、控制道路交通事故及人体损伤提供依据。方法对467例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损伤人员相关鉴定资料与肇事驾驶员血中乙醇质量浓度进行系统分析性研究。结果涉嫌酒后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伤人员中,以20~39岁男性居多;事故中驾驶员损伤机率最高;酒后交通事故以长头小车及摩托车最多,而驾驶员血中乙醇质量浓度(BAC)为0.1~20mg/100mL浓度的摩托车驾乘人员伤亡构成比最高;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导致的人体致命性损伤及人员死亡的饮酒组危险程度均高于未饮酒组,在驾驶员血中乙醇质量浓度(BAC)为0.1~20mg/100mL组与20.1~80mg/100mL组比较无明显差异。结论酒后驾驶肇事导致的人员伤亡比未饮酒驾车交通事故严重;未达酒后驾车组(BAC为0.1~20mg/100mL)和酒后驾车组(BAC为20.1~80mg/100mL)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无明显差异。研究结果提示,应降低饮酒后驾车血中乙醇质量浓度(BAC)法定标准阈值,进一步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率。  相似文献   

2.
我国酒后驾车BAC标准及检测程序等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酒后驾车,是全球引起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国外对此的检测、处罚等都已有相当成熟的管理。但目前我国对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的处理,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即使实行了血液或呼气酒精检测的省市,其操作和检测等也很不完善。已颁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做了修改,但关于确定酒后驾车酒精检测值标准及如何实施酒精检测等诸方面的工作,尚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就酒后驾车认定标准、呼气检测证据价值、事故发生时血液中酒精浓度推算、血液检测程序及注意事项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规范化此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3.
目的通过对贵州省2012年1000例涉嫌酒后驾驶、道路交通事故酒精检案的特点进行分析,为预防和控制酒后驾车提供科学数据。方法在利用Excel及Spss统计软件对涉嫌交通事故肇事者性别、年龄、肇事时间、肇事车型以及对肇事者血中乙醇质量浓度(BAC)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涉嫌酒后驾驶者男性居多,年龄在20~50岁间占92%。事故多发生于20~24时,以县市区干道为主,肇事车辆为摩托车占46.72%。在1000例乙醇检案中,28.7%为未检出,9.3%为酒后驾车,59.5%为醉酒驾车。结论 2012年贵州省发生的1000例涉嫌酒后驾驶案件中有一定相关特征,可为"酒驾"的预防与控制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  相似文献   

4.
论道路交通事故与驾驶员血中酒精含量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的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与饮酒驾车血中酒精含量关系及其法医学意义,为预防、控制道路交通事故提供重要依据。方法对2005份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血酒精鉴定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性研究。结果饮酒驾车以男性为主,女性饮酒驾车出现醉酒驾车的比例与男性无差别。市区驾驶员醉酒驾车高于郊区。驾驶员BAC<20mg/100mL肇事导致死亡的比例高于饮酒驾车肇事组(BAC20 ̄79mg/100ML),而BAC≥80mg/100mL则低于饮酒驾车肇事组。结论应降低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BAC标准,以利于减少交通事故肇事死亡率。  相似文献   

5.
目的比较酒后驾车交通事故与非酒后驾车交通事故的流行特征。方法1999-2003年成都地区酒后驾车交通事故542例组成病例组,另从同期发生的75324例交通事故数据库中随机抽取l%非酒后驾车交通事故73l例组成对照组。运用统计方法进行分析。结果酒后驾车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危险度是非酒后驾车的1.72倍,两类事故的24小时分布基本呈相反趋势,酒后驾车非职业驾驶员和非驾驶员所占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P&lt;0.001).酒后驾车造成车辆的损害程度强于非酒后驾车,两类事故机动车的出行目的亦明显不同。结论酒后驾车交通事故较非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后果严重,酒后驾车交通事故有不同于非酒后驾车交通事故的流行规律。  相似文献   

6.
酒后驾车道路交通事故流行病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的比较酒后驾车交通事故与非酒后驾车交通事故的流行特征。方法1999~2003年成都地区酒后驾车交通事故542例组成病例组,另从同期发生的75324例交通事故数据库中随机抽取1%非酒后驾车交通事故731例组成对照组。运用统计方法进行分析。结果酒后驾车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危险度是非酒后驾车的1.72倍,两类事故的24小时分布基本呈相反趋势,酒后驾车非职业驾驶员和非驾驶员所占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P<0.001),酒后驾车造成车辆的损害程度强于非酒后驾车,两类事故机动车的出行目的亦明显不同。结论酒后驾车交通事故较非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后果严重,酒后驾车交通事故有不同于非酒后驾车交通事故的流行规律。  相似文献   

7.
目的通过对上海市浦东新区2008年1050例道路交通违章、事故酒精检案特点分析,为减少和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提供有力的参考信息。方法在Excel表中对肇事者性别、年龄、出事日期、时间以及对肇事者血液中乙醇质量浓度(BAC)等作统计分析。结果酒后驾车中男性明显多于女性,年龄以20~50岁居多。事故发生在20:00~22:00最多.以郊区主干道为主。1050例酒精检案中,BAC检测结果14.19%为阴性,2.00%酒精含量未超出法定范围,11.14%为酒后驾车,72.48%为醉酒驾车。结论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酒后违章、事故案例具有明显的分布特征,可为酒后驾驶的及时监测及制定有效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8.
徐迅雷 《政府法制》2009,(17):13-13
日本是一个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处罚在法律上趋严规定的国家。就在今年5月,日本福冈一起酒后驾车案的判决,再度引起了日本社会极大的关注。  相似文献   

9.
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定罪处罚开篇,对比之前国家关于酒驾、醉驾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且对比国外对醉驾的处理,论述了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轿车普及率不断攀升、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逐年猛增情形下,酒后驾车犯罪案件呈高发多发势头的法律应对措施.最后呼吁整个国民良知的普遍觉醒,尤其是那些缺乏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屡屡酒驾、醉驾而仍旧执迷不悟者.  相似文献   

10.
邓清波 《政府法制》2009,(19):27-27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3G门户网进行的调查显示,对于目前我国对酒后驾车处罚力度,81.3%的人认为“过轻”,只有11.1%的人认为“合适”.12%的人认为“过重”。仅6.4%的人表示“不清楚”处罚规定。  相似文献   

11.
12.
程燎原 《法学研究》2011,(5):143-163
法治政体理论在根本上把法治理解为,只有立宪政体才会要求并实现法律统治的一个政体问题。建立民主立宪的法治政体是辛亥政治革命的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中华民国法治政体的雏形,但这一政体也陷入多重困厄之中。孙中山等人对这一政体及其困厄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索与反思。从法治政体理论及民初缔造法治政体的实践出发,可以对治法型法治的思想观念进行比较性的检视。  相似文献   

13.
胡东海 《法律科学》2011,(4):121-127
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14.
15.
<左传>文辞古奥,义蕴深微.由于时代悬隔,虽经历代训释,疑义犹夥.本义湮没,通假不明,指代不清,诸般情形,在在多有.本文就襄公时期若干训诂问题予以新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内容上不断丰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形成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在理论上不断创新,是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在体系上不断完善,是发展和开放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7.
18.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民法把不当得利返还权定性为债权而归入债权编,然而这种定性定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因模式相冲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它是一种概括的混合的救济权,既可以救济对人性的权利,也可以救济对物性的权利。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相似文献   

19.
1999年中国大陆新《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规定,大胆借鉴英美法系代理法的做法,突破《民法通则》将代理仅限于显名代理的陈腐规定,建立了隐名代理制度和不披露本人的代理制度。本文就此分析了我国代理理念从区别论到等同论的变化及其对我国当前的经济、民事活动即将发生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20.
提单的管辖权是正确处理无单放货等提单纠纷的首要问题。提单的管辖权条款属于协议管辖,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物。无单放货案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所谓的“侵权纠纷一般不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的规则并不能当然适用。根据现行法以及民事侵权的基本法理,分析中国法院用于否定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侵权诉因”及“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两个主要事由,认为以“侵权诉因”排除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背法理;而以“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作为否定承运人总部或主营业地之管辖连接点的理由也过于极端。在上述批评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提单管辖权条款问题的三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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