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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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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解或者判决作为司法产品存在供求平衡问题,在宏观层面,调解、判决供给过量或不足,将扭曲司法资源的配置,导致司法无能或者司法失效;在微观层面,法官提供的司法产品不能满足当事人的效用,则或者走向强制调解,削弱其正当性基础,或者案结事未了,申诉上访不断。本文因此尝试在博弈论视角下探讨判调结合的纳什均衡状态及其形成条件。  相似文献   

2.
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张榕 《现代法学》2008,30(2):179-185
司法能动或是司法克制体现了法官释法的意识形态。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是法官在司法中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问题,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可供遵循。在我国当下,去除僵化的司法克制与无序的司法能动,并且实现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应是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3.
吴英姿 《法学研究》2009,(5):111-130
我国法院从司法改革初期积极扩张司法权的一端,转变到面对社会矛盾复杂性而采取自我限缩策略的另一端,暴露出司法权运作边界模糊的问题。社会需求决定了司法的供给,但司法权的能力是有限的,其机能的发挥有赖于一定的条件,而且当事人人数的多少、案件的复杂程度等都会影响司法权的能力。司法权应当恪守自己的边界。对超越自身能力的事情保持克制,是司法权威的必要保证。  相似文献   

4.
在当代中国,司法能动问题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讨论。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属性的普遍关注。司法的属性决定了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两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级。法条主义所指引的司法过程一般是克制主义的,两者都是裁判的时机、社会需求、司法原则、法官的偏好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司法克制主义并非总是司法过程中占优势的理念,在特定的时机下,司法需要保持能动。权衡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保护公民权利的现实选择。当代中国的司法能动呈现典型的公共政策导向性质,这是由中国司法机关的性质、中国司法对实体性公正的追求以及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等因素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5.
司法意识形态:能动与克制的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能动司法在中国有多种意义,但其基本的含义是超于法律和职权进行司法活动。能动司法因与法治的基本要求不吻合因而不宜作为司法理念,只能作为法律方法层面灵活处理案件的姿态。能动司法不可避免,但对其不能放任,而应该约束。最近提出的能动司法得到了很多赞赏,接受程度很高,这是有历史原因的,当然也是值得警惕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进程中,能动司法会不会冲击这一方略是我们必须研究的。我国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经不起能动司法的折腾。  相似文献   

6.
司法克制、能动与民主——美国司法审查理论与实践透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相互交织在一起,贯穿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史的始终,它们分别代表了司法的本分与本能。但就总体趋势而言,从克制为主到能动为主,从二者的互斥式对抗到互补式协奏,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演变的显著特点。在此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司法审查与民主是相互冲突抑或彼此相容的理论纷争。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和证明了司法审查制度是一个矛盾平衡体,这是由“民主法治价值均等”原则下的美国“双主权”宪政结构所决定的。因此,在20世纪中叶以后司法能动看似占据了主流地位,实际上是自觉克制下的有限能动,亦即能动与克制的互动平衡、民主与法治的协调统一。这既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臻于成熟的标志,也是美式“双主权”宪政体制日趋完善的体现与保障。  相似文献   

7.
武青 《法制与社会》2015,(4):111-112
中国司法能动性具有古老的历史,当代中国司法应当让这一优秀传统延续下去,本文以法之起源及司法能动性的传统为切入点,结合中国法传统,从让法官独立、使法官能动、树立法官的民本思想、建立有限的司法审查机制、提高民众素养几方面来浅谈让司法能动之源永恒流淌于中国司法实践之中的方略.  相似文献   

8.
徐钝 《法律科学》2011,(2):24-31
在维护道德权利上,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立场各有其理,但分歧并非不可调和,司法哲学上的主流与非主流之分以及两者互补关系的定位不容忽视。从司法主体、司法正义、守法道德义务和道德约束机制四个角度比较分析,两种立场所产生的道德风险也自不同,道德风险也有共性风险与个性风险之分。  相似文献   

9.
何军兵  黄敏  周斌 《政治与法律》2012,(12):156-161
远程诉讼是一种新兴的诉讼方式,实现了方便快捷、低耗高效及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价值。远程诉讼是司法机关把握时代气息和特点,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的产物。但由于受现有立法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远程诉讼也暴露出低法律保障、低程序保障、低物质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局限性。因此远程诉讼的正当适用也需要能动司法予以保障,通过相应司法解释明确其适用范围、确立适用规则;通过司法行为的能动以及提高技术、设备和法官自身素质等来确保远程诉讼适用的程序保障和安全保障。  相似文献   

10.
以连云港陆源污染海洋补偿令为考察对象,通过案件论证过程评介能动司法在环境法解释中的新发展.环境法治法律思维是进行环境法律解释的思想基础,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相补充是环境法律解释者的立场.在多学科的背景下,环境法律的解释在传统的解释方法之外,利用新的功能性的法律解释方法也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1.
以连云港陆源污染海洋补偿令为考察对象,通过案件论证过程评介能动司法在环境法解释中的新发展。环境法治法律思维是进行环境法律解释的思想基础,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相补充是环境法律解释者的立场。在多学科的背景下,环境法律的解释在传统的解释方法之外,利用新的功能性的法律解释方法也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2.
郭杨骞 《研究生法学》2010,25(4):86-100
在美国的政治传统,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及联邦制精神下,联邦司法机构得否逾越其就人民权利内容与实施条件等确认之被动性角色,与司法权是否受有立法权与行政权相互牵制的职能分责,特别是对立法机构所通过之法律条文是否具备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权,以及能否以该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权就行政机构之措施行为进行干预,成为美国宪政发展与研究美国宪法立宪真意之争论焦点。其中由司法至上或司法优位的支持者所形成“司法能动主义”成为该主张最为著名与有力之论述。然而,未如美国具备此政治传统的我国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是否便于援引司法能动主义作为司法机构积极介入人民权利实现或彰显司法权存在的积极性,除了有必要对司法能动主义一词之源生定义上进行商榷,也需要为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致力司法机构及司法权与涉及人民权利保障之具体化二者之间的主动性及积极性作为觅得更加适宜诠释之词。为此,本文针对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起源与不断转变之定义的内涵,将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卡西案提出检视是否遵循先例的四项原则所标志美国判例法具备的特征,结合归纳自美国司法裁判过程主要考虑的五项要素,就其关系进行相互整合,尝试建立起一简洁而易于明了的分析框架模型,以为展示美国司法实务界与司法能动主义之间的结构关系。  相似文献   

13.
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和能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司法创新层出不穷,但这些司法创新基本上属于政治性和法外工作方法上的能动司法。就其结果而言,无论在改善法院的政治地位方面,或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均收效甚微。事实上,一个不能彰显专业性和职业自律品格的司法权不但不能得到政治权威的尊重,亦无法获取普通民众的肯认。因此,应当深刻反思法院一直以来对司法困局的破解路径,并探寻当今中国司法价值的本质依托之所在。  相似文献   

14.
15.
梁迎修 《河北法学》2008,26(2):73-77
在面对疑难案件时,法官的司法哲学是案件的最终裁决者。信奉司法能动主义的法官倾向于通过创造性司法来回应社会需求,而司法消极主义则将自己定位为立法者的代理人,反对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在当下的中国法治建设中,基于社会转型的现实,法官在审理疑难案件时应当秉持一种温和的能动主义的司法理念,通过创造性司法来回应社会变迁,实现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16.
法官能动与法院克制——关于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学界关于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的探讨有助于改进我国的审判管理体制。在我国当前的审判管理体制中,审判独立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审判委员会制度导致审判分离,案件审批签发制度使得法官屈服于行政权威,审判解释制度突出了法院而抑制了法官。这种体制是在强化法院的地位而淡化法官的地位,具有明显的法院能动和法官克制的色彩。从理论上说,法官是司法的实质主体,应当能动司法,法院是司法的形式主体,应当对法官的能动保持克制,法院的克制服务于法官的能动。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当遵循这种思路,理顺法官和法院的关系,赋予法官能动的审判权,限制法院对法官审判的干预。  相似文献   

17.
崔永东 《北方法学》2014,(2):146-151
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审视儒家的法律传统可以发现,儒家所理解的法律是广义的,它既包括国家制定法(刑),也包括礼制、礼义、道德、习俗、人情、天道等在内的所谓活法。活法在一般情况下并无国家强制力,但有社会强制力。当然,它在有些时候渗透于国家法典中,在另一些时候又被直接用作审判的依据———此种情况下的活法无疑是有国家强制力的。儒家的法观念实际上是致力于情理(活法)与国法之间的平衡,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了一种明显的张力和弹性,因此与英美法系的传统比较接近。  相似文献   

18.
理性的司法制度应当排除行政及权力的肆意干预,但不应拒绝对国家政治生活方式的深刻思考。探寻能动司法的政治意涵,追求司法的政治愿景和保持司法内在规定性之间并不矛盾,司法的理性是对司法权的属性和司法技术的描述,而追求政治愿景则是表达了司法对文明秩序和国家理性政治生活的诉求。  相似文献   

19.
在司法活动中,社会政策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作为社会秩序整合的责任主体之一,司法机关参与创制社会政策,必须引入能动方法的模式,运用各种灵活的法律方法,以填补规范的漏洞与空白,进而维护法治秩序与社会规制的效果.  相似文献   

20.
王一 《当代法学》2012,(3):11-16
我国的"能动司法"自2009年被大力倡导以来,一直与来自西方英美法系语境的"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之间存在着歧义认知和指陈错位的纠葛。两者在知识和语言上存在一定联系,部分理念也有重合,但本质(基本内涵与核心价值诉求)上却有泾渭分明的区别。两者在语词使用过程中的关系,具有分析哲学提出的"家族相似性"特征——两个词存在着部分重叠和交叉的相似性,但仅是相似性而绝非共同性。当下"能动司法"的核心含义,就是利用一切合法资源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效能。能动司法的研讨和实践,必须加上"中国语境"和"以法律效果为基础"两个前提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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