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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49条属于比较特殊的宪法条文,必须将其置于特定的理论框架下进行解释。制度性保障与基本权利保障相并列,主要用于保障传统的、既存的公法和私法制度,其保障效果是立法者不可废止该制度的核心,但可就制度的非核心内容进行规制。婚姻、家庭作为一种私法制度,仍然受到宪法的保障,宪法通过对立法者施加义务来维护该制度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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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保障"理论为德国宪法学上的通说,其涵摄的宪法学思想对德国基本法产生深远的影响,经历了从传统制度性保障到"作为制度的基本权利"理论的发展,并推动了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产生。制度性保障理论展现了国家宪法学说及宪法实效性的发展为一个渐次的法治进化过程。既为法治后发国家推进宪法实施提供文本规范的解释路径,又为其展现宏观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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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救济宪法保障论公益诉讼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育典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1):61-78
在各国宪法上,都会规定权利救济基本权的保障,其作用是在于给予人民排除不法侵害权益,并维护享有完整实体权利的机会,借以实现有权利即有救济的宪法保障原则。就行政诉讼而言,原则上虽须主张其诉讼和其个人权利有关,人民或团体才可享有诉权,但是,立法者另外得以法律明文规定,准许人民或团体为维护公益,对无关自己权益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人民或团体也可享有诉权。在此,我们看到宪法上保障的权利救济基本权,除了作为主观权利的功能建构外,仍然存在作为客观法的建构可能性。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立法者为了落实权利救济基本权的宪法保障,所设计的一种客观的制度性保障,而可以作为权利救济基本权在客观法上的功能建构。因此,本论文即从自我实现作为基本权的本质出发,尝试探讨基本权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法特征及其功能,建构公益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制度性保障,并借助德国行政诉讼上的团体诉讼制度,以分析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上的根本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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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权利与立法者的积极义务——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二次堕胎判决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其实现需要国家履行相应的义务。传统宪法理论把消极权利和消极义务、积极权利和积极义务看作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当代宪政实践表明,每一种基本权利都对应着国家的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在消极权利所对应的国家积极义务中,最重要的是立法者的积极义务。立法者只有通过立法提供组织、程序及财政上的法律保障,公民消极权利的实现才具有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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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作为失地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制度性根源、法律根源和公共政策根源造成了失地农民社会权的贫困,并且未得到宪法等法律的有效保护。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看,加强失地农民社会权的宪法保障,以人为本是失地农民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哲学伦理学基础,阶层平等是失地农民社会权宪法保障的法理基础,人格尊严与个人自治是失地农民社会权宪法保障的人权法价值。失地农民社会权的宪法保障离不开宪法本身的完善和宪政制度构建的支持,实现失地农民社会权宪法保障是国家应尽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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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权(生存权):一是将其规定为宪法权利,同时辅之以具体立法;二是虽然不探讨其宪法权利的属性,但通过宪法程序和具体立法来给予双重保障。我国不但在宪法中肯定该权利,而且通过立法赋予了公民法律上的请求权。在国际法规范中,对该权利的倡导主要是通过不具有强行性的规范来指引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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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性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由于观念和制度的偏差 ,使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宪法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它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它的法律性决定了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加以保障。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进行司法保障的途径是改革法律制度 ,建立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 ,赋予法院司法审查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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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术自由权的保障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术自由权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 ,在探查、研究、探讨记录、生产、创造、教学、讲演以及写作等活动中享有的追求、发展、传授知识的自由权。作为一种精神自由权 ,学术自由权具有非政治性、消极否定性等宪法权利属性。学术自由权的实现需要宪法与法律的保障。目前 ,学术自由权在我国还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应当建立各种相关机制有效保护学术自由权的实现。当学术自由权受到侵害时 ,其实是保障学术自由的法律和制度受到侵害 ,因此 ,对学术自由权的救济可以诉诸司法和行政两个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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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邦德国地方自治是宪法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度保障理论是地方自治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法律主体保障、客观法制度保障以及主观法律地位保障,是地方自治宪法保障的主要内容。联邦宪法法院在实施地方自治宪法保障的实践中,发展了一系列的宪法原则。理论与实践的相互促进,使地方自治制度在联邦德国得到了全面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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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可诉性公法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区别与传统的济贫制度和慈善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其赋予了公民可根据法律向国家主张的、可诉性的公法权利。由于国家的给付行为与政治决策程序紧密相关,从宪法社会保障条款不能直接推导出向国家社会保障机构请求社会保障给付的请求权。但从宪法基本权中衍生出的最低生存保障请求权和平等社会保障请求权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正当性,它们和社会保障基本法中规定的程序性权利、具体的社会保障法律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障请求权一起,共同构成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可诉性的公法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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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作为现代宪政国家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迄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虽然其主旨不外乎权力制衡与人权保障,但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却因国情而异。日本战后形成的宪法诉讼制度虽然主要取法于美国,但由于日本司法制度战前深受大陆法及其自身法文化传统的影响,在具体的司法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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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27-40
德国宪法学中有关股份财产权的讨论,核心问题在于国家作为立法者如何公平地平衡股东的不同利益,即国家如何处理私主体间的基本权利冲突。本文介绍了德国股份财产权保障的基本理论,并结合涉及股东知情权和少数股东排除制度的联邦宪法法院判决实践,审视德国《股份法》在股份财产权的宪法要求下如何处理公司、股东与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不同股东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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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权在各国的宪法地位不同,在英、美它并非宪法权利,在德国基本法与爱尔兰、印度宪法上它是默示的宪法权利,而德国魏玛宪法与南非宪法则将其作为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作为社会福利权的住房保障权首先并非高深的宪法理论,而是需要具体落实的社会政策,它根源于社会的需要。而由于财政、土地等稀缺资源的限制,住房权的落实困难重重。本文重点介绍了国外几个与中国问题相关的典型案例,其中印度与德国的案例,也许对我国住房权的实现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路径与方向;而南非案例的虎头蛇尾,或许也能为中国保障房政策的完善提供一些经验与教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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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关系到公民宪法地位的实现程度。长期以来我国是通过法律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具体化的方式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一保障方式与基本权利的性质是不相适应的,需要提升为依据宪法的保障。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需要通过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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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障碍分析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当宪法仅仅作为理论上的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地位就必然由“神化”走向“虚化”。自然,宪法主要是就国家的根本制度与基本国策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其内容落实有待于具体法律的细化,然而问题在于,制宪者的意图是否就一定能转换为立法者的意图,或者说,具体法律规定是否就一定能够契合宪法的精神?再有,当某一问题在具体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而宪法又含有相关精神时,能否根据宪法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呢?这就必然涉及到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宪法的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宪法司法适用的发展史。那么,影响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主要障碍又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