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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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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制商标反向混淆,既是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商标权益的根本要求,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美国法院采用多因素测试法,针对反向混淆区别于正向混淆的特点,在商标的近似程度、市场的类似程度、商标显著性、主观意图、实际混淆证据等五个方面,形成了一些特有的认定规则.文章结合中美两国在商标取得制度上...  相似文献   

2.
张伟 《法制与社会》2012,(29):81-82
反向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一种新的侵权类型,是由美国法院通过对相关判例的提炼而来的.虽然我国商标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反向混淆,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一旦出现就纷繁复杂.如何认定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成为学术界、司法实务界探讨的新的问题.本文拟从商标在后使用者的市场地位必然强于在先使用者,不以商标在后使用者的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消费者对二者的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并切实造成了危害后果,二者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相同或相似等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期望能对完善我国商标立法提出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商标在市场上的作用日益突显,但随之而来的商标侵权案件也与日俱增,并且侵权手段、目的都呈现复杂性.“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而商标“反向混淆”是混淆理论的拓展.针对这种问题,本文结合相关的资料,从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理论、规制原因和判断标准等方面展开了研究,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徐聪颖 《河北法学》2012,(10):96-101
虽然目前学界提出的"混淆标准"与"显著性标准"均可在一定程度上为商标侵权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但却均存在对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周延的问题。鉴于商标功能是商标赖以存在的基础,对商标权利益边界的划定应当建立在对商标功能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为此,我国应在商标法中设置有关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性条款,并在其中突显对商标功能的维护。  相似文献   

5.
商标反向混淆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形式,我国法律对此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多借用传统商标侵权对此规制,但是传统损害赔偿制度面对反向混淆有诸多不适,本文将参考学者观点并结合实践判例,针对商标反向混淆的特殊性导致现存立法对此的不适作出分析,并给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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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型商标侵权形式,反向混淆是指这样一种情形:由于被告商标的存在,消费者误以为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来源于被告或与之相关。与传统商标侵权即正向混淆相比,反向混淆在事实构成、损害后果乃至社会影响等方面都迥然有别。法院只有综合考量在先商标所有人、被诉侵权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才能作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裁判。就此而言,我国应重新审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及相关条款,以混淆问题为基准重构商标侵权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9.
曹宁 《政法学刊》2009,26(1):46-50
反向混淆是近年来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遭到的新问题,而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中没有就“反向混淆”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从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角度来看,我国应加强对反向混淆案件的关注与研究,并针对反向混淆的具体特点进行适当立法,构建规制反向混淆的法律制度,为反向混淆问题的处理提供明确而充足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0.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对于商标混淆行为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也能够看到相应案件判决。然而,现实生活当中还有一类商标混淆案件,其在构成要件上与传统商标混淆行为不同,其表现特征与社会影响也与传统混淆行为不同,我们称之为反向混淆。然而我国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于商标反向混淆行为始终缺乏统一的认识,理论上研究不够,进而导致司法实践当中造成了许多困扰。因此,本文认为对于反向混淆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1.
商标使用是评价商标法上行为不法的准绳,被告只有构成商标使用,才有进一步形成商标侵权的可能。为此需要沿着两个路径展开论证:其一,商标制度的实然解读证实商标使用为侵权认定的先决条件,但为与之呼应,需要建立与第57条相适应的侵权性使用情形;其二,商标理论检视后的应然选择:审视商标发展史,考虑到制度促进竞争之目的,定位于商标的非完全财产性,得出商标使用为商标侵权先决条件的论断。继而,为了克服商标使用本身的不确定性,应当确立侵权性商标使用的具体规则,明确其与混淆可能性的分界。对于同一术语不同内涵的问题,可以采用“获权性使用”、“侵权性使用”、“合理性使用”的多样表达予以解决,并就不同类别使用的不同情形分别罗列,然后以“产生来源性使用”作为一般标准予以“兜底”,以保持商标法规范的适用弹性。  相似文献   

1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创设品牌的观念、意识逐渐增强,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大量未注册商标,由此产生了诸多法律纠纷。本文结合"鸭王"商标案件,对该案中涉及到商标显著性、商标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等问题作了简要分析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杨静 《电子知识产权》2009,(10):71-77,82
商标转让公告具有对权利的宣示作用,公告前的诉权仍由出让人享有,受让人只能对转让注册商标核准公告日之后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并以此计算赔偿数额。侵权判断应采用混淆理论,商品和商标的近似应当作为认定混淆的主要因素,显著性越强,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越大。在考察"可能造成混淆"因素时,要具体分析混淆的方向,反向混淆在责任承担时应适用利益平衡原则。  相似文献   

14.
我国商标侵权的法律构造研究——以混淆可能性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法》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直接侵权的司法解释将我国商标直接侵权的认定塑造成二元结构,由于该种结构之建立在法理上和法适用上均存有疑点,导致了诸如定牌加工案件的司法审理困境。商标混淆可能性理论是商标侵权法律构成的核心,对其研究应以解释论和立法论为线索,结合《商标法》修正和现有商标侵权认定的审判实务,在一个比较法的视野下,提出第52条的修正建议。  相似文献   

15.
“商标共存”是司法实践发展而来的原则,它解决的是两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获得商誉后能否同时存在于各自市场的问题.本文在考虑商标的混淆性理论和探讨商标符号使用、商标性使用后,认为“商标共存”是个伪概念,没有独立的价值,而“符号共存”才是其更恰当的称谓.  相似文献   

16.
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7.
商标通用名称化会导致商标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具有正当理由。然而,正是基于商标通用名称化的这种法律后果,在商标司法实践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具有被通用名称化的特征,应当谨慎和从严,不能基于他人具有侵权性质的使用而使得侵权蔓延后在一定的范围内注册商标在相类似商品上被淡化和使用而认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从而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8.
商标标识的使用不同于商标的使用。判断商标标识是否构成正当性使用,除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等规定,从正面角度对使用的内容、行为及方式等要件加以分析外,还可以通过反向步骤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19.
以"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一案为切入点,探讨商标反向混淆的基本理论问题.通过介绍国外反向混淆标志性案例,论证禁止反向混淆的正当性,指出反向混淆案件中认定侵权的特殊性,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高雪 《法制与社会》2012,(18):59-60
我国商标法目前尚未确立防御商标概念,但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对于商标权人注册防御商标并未给予否定。其他很多发达国家在其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防御商标制度,例如日本等商标法。如何才能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和服务上进行防御保护是中外企业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以"鳄鱼"案为研究对象,并结合中日防御商标制度对比分析,以期对我国商标法中防御商标制度的引进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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