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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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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芦剑 《法学》1990,(12)
《法学》1990年第5期刊登《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理》一文,据案情介绍,银行会计王某将本行650万元库金,假冒其他银行名义,擅自拆借给另一银行,月息千分之九,两月为期,到期归还。王将本金还入本行,将利息占有。作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属贪污罪,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现提出几点看法供参考.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不仅构成贪污罪,而且首先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一,王某利用职权擅自动用银行库款,自定利息拆借外行,以非法占有利息为目的,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范围。所谓营利活动,不仅包括各种工商业经营活动,也应包括借贷经营活动,王某私自动用巨额库款借贷,从中取得巨额贷款利息并非法占有,其行为应认定为营  相似文献   

2.
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一、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原任某市农业银行副行长,退休后被某市城关镇人民政府聘任为城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经理。从以上可以看出,王某并非国家讥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3.
《法学》1993年第5期刊登了施汉嵘同志的《姜长康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一文(以下简称“施文”),“施文”认为姜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笔者不能完全赞同,笔者认为该案中的前两个行为是挪用公款性质,构成挪用公款罪,后两个行为不宜认定为挪用公款。  相似文献   

4.
基本案情1998年5月.曹某在任某局(行政单位)局长期间,让某国有公司(某局直属的国有公司)到银行贷款10万元后。曹某经局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字批准,用局集资款作担保。到该国有公司借款5万元。同年7月,该国有公司负责人在借条上补签字同意借款。曹某将此款借给本单位作为自己的集资款,领取了利息4千余元,后来领回了本金。2002年4月(占用资金时间3年又10个月),曹某5万元归还了国有公司,未付利息。  相似文献   

5.
犯罪嫌疑人陈某,系湖北某镇党委副书记。1997年5月,皂市镇人民政府经请示天门市政府同意处理皂市二棉一批闲置设备。通过市评估公司评估,这批设备价值74万元,同年7月上旬,负责处理这批闲置设备的陈某拍板以100万元价格与汉川马口镇汉江精纺染纱(集团)总公司达成协议,并订了买卖合同。1997年7月26日,汉江精纺染纱(集团)总公司经理程某,董事长胡昌和等人来皂市结最后一次帐。由于对方汇款当日一直未到,皂市经委主任龚某通知买方和经委出纳季某于7月27日早晨到经委办公室结帐。当晚,陈某临时打电话通知出纳季某到他家参加结帐的同时,也打电话告…  相似文献   

6.
《律师世界》1995年第7期刊登了邓小林同志的《王某构成何罪》一文,针对文中所提的四种观点,笔者提出如下几个问题:(一)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满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诈骗罪的特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诈骗故意;客观上必须是用虚构事实或隐满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产生错觉,‘咱愿地”交出财物。本案中,王某与丁某、胡某事先没有通谋,事先也不知丁某、胡某会用空白发票去诈骗,所以王某主观上没有共同诈骗故意。客观上,王某只是趁同室开票员蓝…  相似文献   

7.
笔者认为,王某前后两个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应分别认定。1.作为家电公司开票员的于某,负有管好本公司票据的特定义务,他应当知道空白发票一旦落入他人之手,将会发生一些什么后果,但是,当丁某和胡某向他索要发票时,他却碍于“朋友之情”,置企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自己的职守于不顾,擅自将空白发票提供给他们,给丁某和胡某创造了行骗的条件,至使家电公司遭受严重损失。于某这一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企业单位的管理活动,主观上对造成家电公司财产损失这一后果是过失,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玩忽职守罪。2于某接收S000元…  相似文献   

8.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办事处(全民事业单位)主任,包工头李某承建了该办事处一项工程,办事处为此欠李某往来款一百五十余万元,李某因缺周转资金多次向陈某要钱,但由于办事处资金紧张一直未予支付。  相似文献   

9.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韩玉华陈某系某旗粮油公司所属某粮店主任。1992年6月至1994年2月陈某采用批条子的方式,将粮油总公司贷给该店的流动资金40万元,借给王某等8人搞营利性活动,案发前归还28万元,收回利息0.6万元,案发后归还12万元,收...  相似文献   

10.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林某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某县支行信贷股副股长(负责全面工作)。在1993年1月间,林某为解决其朋友谢某某借款的要求,在该县某国有公司与其联系贷款时,林某提出可以协助公司贷款20万元,但需将其中10万借其周转的条件和要求,当该公司向县工商行所贷期限为3个月的20万元贷款到位后,林某向该公司借10万元转借其朋友谢某某,并书写一张“兹借到某某公司人民币壹拾万元  相似文献   

11.
王某系某市家电批发公司开票员。1994年11月,王某的好友丁某、胡某来向王某索取一套空白发票,王某当即答应可以帮忙。当日下午,王某趁同室开票员蓝某离开办公室之机,从蓝某的发票本中撕走空白发票一套,并于当日晚将此发票交给了某。一个星期后,丁某、胡某私刻该家电公司财务章及现金收讫等印函并模仿开票员蓝某笔迹从该公司骗走彩电45台,随后全部销赃,获得赃款IO万余元。1994年12月,了某、胡某来到王某家中,告知王某索要发票进行诈编作案的经过,并给王某现金S000元,王某听后便全部收下。1995年元月,丁某、胡某以诈骗被逮捕,…  相似文献   

12.
一、基本案情2004年元月份.某市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欠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出让金400万元无力支付(开发区管委会限期其缴纳,  相似文献   

13.
该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吗?□向明华被告人某甲是某信用社原主任,其在任职期间以个人名义与乙达成一份借资协议,约定由乙将100万元存入该社一户名为丙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款账户;乙同意甲使用该笔存款40天,甲为此向乙支付利息10万元。乙依约定交款后,甲亦依约将款...  相似文献   

14.
被告人姜长康,原系江苏省海门县铜棒厂厂长,海门县不锈钢制品二厂厂长、海门县货隆金属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经理。铜棒厂、不锈钢制品二厂及经营部为三块牌子一套班子,是实行集体承包厂长负责制的乡办企业。1988年4月25日,经营部支部书记李翠芬要求借用4万元给其丈夫经营木材,并出具了借据。经姜长康批准,李从经营部帐户上借出公款4万元。同年7月5日和7月25日,李分两次归还了4万元本金。因没有约定利息,故李未付息。同年5月23日,铜棒厂科长朱秀英因与他人合伙经营木  相似文献   

15.
被告人高继宁,系某储蓄所主任。1990年3月,与高认识的两个姓何的个体户请高帮忙在其所在储蓄所开设了4个活期存款帐户。同期,杨某等人先后向高借款,并许诺给付一定“利息”和好处费时,高遂起偷支储户存款的动机,乘为二何办理开户手续之机,采用盗取空白存折,偷盖本所储蓄业务用公、私印章的手段和方法,以二何帐户之名,先后伪造了4本假存折交二何持有,而把储户二何名下4个户头的  相似文献   

16.
[基本案情] 魏某系某运输出租公司经理,法人代表。1998年初魏某个人从其朋友处借款六十余万元钱,自己个人购买了两辆本田雅阁轿车,魏某将其中一辆挂靠在其公司。魏某在担任公司经理期间,于1998年3月份用挂靠在本单位属自己个人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作质押以本  相似文献   

17.
正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告诉我们一个基本的方法论,就是对于复杂的事物,关键在于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此带给我们启发,即对一个纷繁复杂的刑事案件,面对复杂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关系,只要抓住了案件的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就会拨开重重迷蒙,发现案件的本质。本案中,隙某作为犯意提起者、主要行为实施者、非法利益取得者以及特定身份具备者,在案件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因而,本案的主要矛盾是对隙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即对隙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问题。矛盾的主要方面则在于对隙某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和适用。有了对隙某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认定周某、高某的行为性质就水到渠成了。  相似文献   

18.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程某、张某分别担任某市红山区城郊乡三家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1999年7月23日,该市金刚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营企业)经理郑某找到程某,提出向村里借钱。程同意;然后把郑领到张某的办公室;表示同意把村里的钱借给郑某。张某也未表示反对,并在郑某写的两张借条上签字,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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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人民检察》第3期刊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案例,我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理由是:1、王某在代表某冶炼厂发送价值3万余元的货物后,就私下与李某约定,用该批货物抵偿王某个人欠李某的债务(不可否认王某在发货前就有预谋)。显然,王某具有直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2、王某发出货物后,为能“合法”占有货物(款),冶炼厂不会向王某(或李某)追要贷款,就自己出具甲企业负责偿还的“证明条”(是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骗取方法)交冶炼厂财务科人账,蒙编冶炼厂,使其以为贷款能安全收回。简而言之,王某是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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