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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在处理服刑罪犯因病死亡之类事件时,常会遇到罪犯家属的质疑,其主要原因是《监狱法》对“罪犯死亡鉴定”的规定违背了“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已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此外,还有监狱现行的罪犯医疗机制等原因。为此,需要修订《监狱法》中“罪犯死亡鉴定”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建立罪犯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机制,实现监狱保稳定保安全的工作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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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罪犯脱逃是监狱的头等大事。因此,对脱逃案件的成因、对罪犯逃跑选择的位置时机、对罪犯逃前表象的分析掌握,就为脱逃案件的预防与侦破打下了坚实基础;而深化,细化“入监教育”,对新入监罪犯建立“综合分析评价制度”,内在强化教育与外在严密控制防范相结合,依法文明治监等措施和制度的实施,就成为预防,侦破脱逃案件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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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监狱系统法纪教育整顿的力度在不断加大,司法部提出的“三个绝对不能”中指出:绝对不能发生民警体罚、虐待罪犯致死的案件。目前,广大监狱民警较好地做到了依法、文明管理罪犯,打骂、体罚、虐待罪犯的现象已很少发生。但是,监管改造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罪犯不服管教、公然对抗民警的现象呈上升的趋势。据某监狱侦查科统计,2001年上半年各分监区平均每月有一二起罪犯对抗民警的事件发生。有的分监区民警反映:“现在的犯人既不能够打,又不能够骂,真是不好管。”确实,如果沿用以往那种简单、粗暴的方法管理罪犯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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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中国广州某官员在澳大利亚访问期间强奸当地负责接待的一名工作人员(一名女大学生)案件,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根据最新的报道,“强奸”事件发生后,官员本人与家属及其朋友已经第一时间向澳大利亚警方申请保释,并向澳大利亚官方缴纳了374万元人民币作为保释金。但是,截至发稿,澳大利亚方面仍然没有松口说该官员是否可以获得保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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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43条规定:?时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这一条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类型,强调了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类型。在《若干意见》公布实施后,各地法院陆续开庭审理了一枇减刑假释案件,积累了一些对此类案件开庭审理的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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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判决书释放罪犯该当何罪潘家永,张强在1983年的“严打”斗争中,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权曾一度下放。此间,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流氓集团案件,以强奸罪、流氓罪合并判处该集团主犯之一的陈某无期徒刑。判决生效后,陈犯被投入某监狱劳改。自199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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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云南轰动一时的“躲猫猫”事件后,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的罪犯刘玉山在狱内死亡事件也真相大白。确实如网友们猜测的那样李荞明“致死因绝不是没有任何危险系数的躲猫猫”,而是“看守所内牢头狱霸殴打致死”;刘玉山遭到值班服刑人员多次殴打,并做动作强度大的上下蹲训练,经抢救无效死亡。两宗案件都暴露出监管警察管理上失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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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单位犯罪罪犯的假释监督案件,应分别审查罪犯个人和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于罪犯个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但不能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的假释。除实质化审查单位犯罪的罪犯原判刑罚、犯罪情节、刑罚执行中的表现等因素外,还应重点调查核实罪犯假释后对单位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实际影响,结合社区矫正监督职能跟踪假释后社会效果,实现假释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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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诈骗与抢夺手段交织案件的定性常有争议。正确认定该类案件,要注意三点:一是不仅要看行为人采取诈骗或抢夺手段是要取得对财物的“排他性”占有,而且要看这种手段要具有实现这一目的的现实可能性;二是抢夺罪的客观特征本质是“公然夺取”,不包括“乘人不备”;三是抢夺罪的“财物”仅要求处于被害人“合法控制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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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代人的健康,不仅指生理、心理健康,而且包含“社会适应”健康的内容。对于在押罪犯的健康权,我们也应当用现代健康的理念来认识和分析,罪犯的“社会适应”健康问题同样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因为罪犯是社会适应不良或失败的产物。狱内社会化和再社会化是罪犯实现“社会适应”健康的必然途径,包括它的内容和形式是匹配的。从监狱实际出发,不断满足提高罪犯“社会适应”健康的需要,以利于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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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一箱”的价值及其推广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警一箱”这一新的工作方法既有利于罪犯及时、便捷地向民警倾诉、投诉,也有利于增强民警改造教育罪犯的责任感。改造罪犯工作有许多东西要改革、要研究,“一警一箱”工作模式给予我们的启示是教育改造罪犯要不断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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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乙酸胺急性中毒已有许多学者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1、2],但小量多次中毒报道甚少。近年来,在投毒谋杀的案件中,罪犯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和智能化,采用了先小量投氟乙酸胺诱发“疾病”后,再次或多次投毒,使病情渐次加重的方法,致人死亡。由于小量多次氟乙酸腹中毒者的发病过程、临床征状和体征,病理组织学改变与“非特异性脑炎”极其相似,故临床上多诊断为“非特异性脑炎”,不易引起人们的怀疑,而误认为因疾病死亡,甚至尸体已火化。笔者在法医实践中遇到《例,临床上均诊断为“非特异性脑炎”,但由于夫妻间不睦现象存在,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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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任建新院长在1992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刑要慎重,要依法严格掌握,凡不具备判处缓刑、免刑条件的,不应判处缓刑、免刑,以免轻纵罪犯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这一精神,我们就南京市、区两级法院两年来判处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查。 1990年至1991年,南京市共判处贪污、受贿案件的罪犯有301人,适用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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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以来。中国的传媒领域不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因为报道连环戮童事件和富士康员工自杀事件而被有些人根据“破窗效应”理论,指责为对当事人具有示范效应事件;有记者被“通缉”事件,记者被打或被威胁事件;有南京电视台记者作爆炸事故现场连线报道时被某官员即时喝止的事件;有“非诚勿扰”类电视节目引发的艳照门、电视相亲节目的诚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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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自救式犯罪”是指当弱势群体的生存、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而自认为不得不实施的犯罪。著名的犯罪学家贝卡利亚说过:“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在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笔者通过对随机抽取2005年至今的100起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弱势群体实施“自救式犯罪”的竟占了62%,且呈不断增长之势,平均长速为5.08%。由此可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