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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称海上缉私警察为海上“守门神”,他们向来被认为铁面无私。然而,在地处祖国天涯海角的三亚,海南边防总队海警某支队副支队长谢绍京为获取高额“好处费”,竟成了走私犯罪的“合伙人”,堕落为可耻的败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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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上武装力量平时海上军事行动的主要依据,赋予了军舰在海上的豁免权、无害通过权、过境通行权、航行自由权、管辖权等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当前,我国一些海域划界未完成,主权归属不明;各国对《公约》的解释也不统一,法律主张冲突等状况,为平时海上军事行动带来了较大挑战。以《公约》为依据,加强海上军事互信和安全合作,建立完善平时海上军事行动相关制度等,是解决海洋争端、维护海洋权益较为可行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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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边防总队在海上缉私工作中遇到的阻挠、围攻、抗拒缉私等突发事件,广东沿海海上抗拒缉私有四种类型。对处置此类海上突发性事件的应有五条措施:一是要制定成完善海上缉私工作预案和建全应急机制;二是要把握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防止矛盾激发;三是要充分发挥各级指挥中心建设作用,提高部队快速反应和协调作战能力;四是要充发发挥边防全线设防、联动配合的现役体制优势;五是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加强与其他缉私、涉海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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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陆上犯罪与海上犯罪是应对日益增长的海上犯罪、彰显海上犯罪的基本特征和适应海上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由于特殊罪名的适用效果不佳、适用范围有限,一般罪名未能反映海上犯罪的特点,因而它们均不能适应海洋发展战略的需要。现行刑法只适用于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海上犯罪,而不能适用于领海外国家管辖海域内发生的犯罪。涉海国际公约只规定了海上犯罪的罪名和罪状而没有规定法定刑,对国际法的海上犯罪适用现有一般罪名违反禁止类推原则,也没有体现海上犯罪的特点;不仅适用程序繁琐,而且使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国际法的海上犯罪应转化为国内法的海上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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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time Lien(以下缩写为ML)是一项海上特有的法律制度。由于它对衡平海上利益,调整海上财产关系,调动海上积极因素,促进和繁荣海上生产有着独特的作用,受到国际海运界的极大重视,产生了1926年和1967年两个关于统一这一法律制度和船舶抵押权的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海运业的发展,ML日益被我国认识和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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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标准类型化,提出了不同类别海上人身伤亡民事赔偿的法定标准或学理标准。以法学解释论为手段,通过规范分析,就现行法上的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标准进行合乎立法旨意的阐释和评析,同时还从立法论的视角出发,对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标准的应然状态加以研究,提出了通过修法程序修正过时赔偿标准的学术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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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亚地区被称作全球冷战结束后遗留下来的唯一的冷战区域,各种问题纷繁错综,在东北亚地区海洋局势上表现为海上执法日益复杂化、尖锐化,执法状况形势逼人.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我国以重组中国海洋局、成立中国海警局为开端拉开了海上执法改革的序幕.通过比较韩国、日本、俄罗斯与我国的海上执法发展建设状况,探究各自规律性的发展路径,适当借鉴他国经验,力求相关研究对本轮改革有所裨益.并且针对我国原有海上执法的弊端提出了法律体系、行政体制、装备建设等方面的完善建议,旨在建设一支以准军事化为依托、能够有效执行海上警察权的现代海上执法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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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为我国探索实现新时期的"海洋梦"规划了美好蓝图。凭借其具有的天然优势,航运是海上丝绸之路参与者开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交流的重要途径及海上丝绸之路构建法治化的引擎,在构建海上丝绸之路的过程中发挥着先导作用。海上丝绸之路参与者可采取政策上倾斜、经济上支持、法律上保障的措施,使航运的先导作用得到充分地发挥;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处理好三条海上丝绸之路构建,协调好国内不同地区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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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铺富三代”,是旧中国延宕至今的理财观念。然而,几十位抱此观念到具有“中华第一街”美誉的南京东路上投资的人,买到的却是足以套牢他们三代的商铺。南京路上上演的此次骗卖商铺事件,表面上看,损害的是商铺业主的利益;深入地看,受到伤害最大的却可能是欲花180亿资金改造成世界一流商业街的南京路。一铺套三代上海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地下室,被称作“海上情怀礼品一条街”。经营海上情怀礼品一条街的是注册资本仅50万元的上海海上情怀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上情怀公司”)。张先生购买的是海上情怀礼品一条街一个约7平方米的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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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标准类型化,提出了不同类别海上人身伤亡民事赔偿的法定标准或学理标准。以法学解释论为手段,通过规范分析,就现行法上的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标准进行合乎立法旨意的阐释和评析,同时还从立法论的视角出发,对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标准的应然状态加以研究,提出了通过修法程序修正过时赔偿标准的学术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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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是保护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在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新形势下,海洋渔业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由同一机关办理有效提升了执法效能。但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因其固有特性,在发现犯罪、调查取证等方面仍旧存在难点。为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还需要办案机关研究海上刑事案件特点规律,厘清掣肘和瓶颈,借助新体制的新优势,更新办案思维和转变侦查策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海上刑事案件办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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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第二条又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根据《海商法》,就国际海上提单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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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下称:宁波人保)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处理了宁波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下称:宁波五矿)诉宁波人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此案涉及大量有关提单条款和保单条款的解释和运用,对远洋运输和保险理赔追偿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笔者也有些体会。兹将该案作一介绍,以答读者。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1.案情概要1993年1月1日宁波五矿与宁波人保签订《进口货物运输统保协议})规定:凡宁波五矿从国外进口的货物都于承保范围;保额为几OO万美元;险别和责任为海、陆、空一切险,以人保现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