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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废弃物国际贸易现象越来越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虽然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都有控制废弃物国际转移的相关的规定,但因责任机制的落实没有到位,损害很难得到补偿,往往只能依靠当事国之间的谈判,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实力差距,谈判很难使损失得到应有的救济。因此必须寻找适当的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其中,让相关国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已经成为制约废弃物国际贸易的有效手段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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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经营人在船舶碰撞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应当如何确定船舶经营人在船舶碰撞中的责任主体地位这一难点问题,从界定船舶经营人的概念入手,分析船舶经营人在海上运输中的法律地位,归纳、总结认定船舶碰撞损害责任主体应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论证,提出船舶在委托经营期间发生碰撞事故,船舶经营人应当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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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凡违反国际法所赋予该当事国义务的行为都是国际不法行为,违法国必须为此承担法律上的后果,即法律责任。国家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保证各国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遵守国际法规范的必要法律手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否定国家责任将毁灭国际法,因为否定就实施不法行为所应负的责任,也就取消了各国按照国际法行事的义务。长期以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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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应当如何确定船舶经营人在船舶碰撞中的责任主体地位这一难点问题,从界定船舶经营人的概念入手,分析船舶经营人在海上运输中的法律地位,归纳、总结认定船舶碰撞损害责任主体应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论证,提出船舶在委托经营期间发生碰撞事故,船舶经营人应当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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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国际法上,所谓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违反国际法的义务,以致损害他国利益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它除了要求某一行为必须是可归因子国家的行为外,还要求该行为必须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即必须是国际不法行为,否则,便不能要求该国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国际社会中,出现了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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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体在从事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而对他国造成实际损害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这一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什么?此类问题越来越引起国际法委员会和各国的重视。本文主要讨论了跨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又阐明了中国在跨界损害领域中的基本立场和积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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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世界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便是对能源的需求,对于现代化国家而言,寻求来源不匮乏的能源以分散风险是各国的重要战略。核能自和平使用后,便成为各国的重点开发对象。核能废弃物的妥善处理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组织重视,不时成为国际组织的重要议题。核能废弃物处理看似为一个核能使用国家内部从事核能运转的事务,然而核能废弃物处理事实上已经涉及国际事务层面,必须由国际组织间建立体制处理,以便使各国在处理核能废弃物是有所遵循,并在核能废弃物造成损害时能够负起责任。本文从核能废弃物的概念开始叙述,再在吸收和借鉴现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国际法角度对核能废弃物处理的法律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核能废弃物的处理进行外部制衡;第二,完善国家责任,国家应对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承担责任;第三,加强国际合作,进行资金、技术和信息的交流与协商;第四,建立赔偿制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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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明确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船舶经营人必须同时具备三要素:接受船舶所有人委托,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以及承担船舶责任,并反向划定了船舶经营入的外延,从而将无船承运人排除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之外。该条规定明确了船舶经营人的含义,便于确认相关海事制度的权利主体,值得肯定,但仍有可完善之处:要求船舶经营人“承担船舶责任”会引起认定的混乱,且其并非船舶经营人的必备要素,可考虑删除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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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7):42-48
一、港口经营人根据与作业委托人的合同,对进口货物负有部分监管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港口经营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对提货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限于审查提货单上有无海关同意放行章。对提货单的持有人是否为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没有审查义务。二、提货单一经开出,就等于承认持单人有提货权利。港口经营人根据提货单上的海关同意放行章,将货物交付给提货单的持有人,是正常放货行为,不存在过错。三、明知只有凭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却以虚假理由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处商借提货单,然后用该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是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依照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对由此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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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行为仅在程序上属于纯粹的国内管辖事项,而在内容上不能违法相关国际法。日本作为侵略战争的发动国而承担限制交战权的国际责任,乃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强行法的共同要求,日方擅自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日本限制集体自卫权,乃是以限制主权的方式承担其所犯下的战争罪行的国家责任的合理方式。日方意欲通过某种国内法上的运作摆脱其所承担的国家责任,不仅再次违反了国际法,而且必须为此承担更为严重的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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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Harris 《Journal of Arts Management, Law & Society》2013,43(4):72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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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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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是使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协调发展的过程,系统庞杂、内涵丰富。检察机关服务城乡一体化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和“三项重点工作”的落脚点。当前,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在完善组织机构、履行检察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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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 Rabban 《Law & social inquiry》2003,28(4):116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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