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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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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焦程程 《法制与社会》2012,(4):134-137,143
因果关系推定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分属于证明方法规范和证明责任规范,两者的适用在逻辑上分处于不同阶段,不可一概而论.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避免了举证责任的承担(无论举证责任是正置或倒置).关于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在审判实务中,虽然我国立法没有明确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但人民法院已肯定了对该原则的适用;且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并非倒置、由加害人一人承担,而是由受害人与加害人共同承担.  相似文献   

2.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负担,一般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但在特殊情况下则可能采取举证责任的倒置,将原来本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以法律规定的强制方式分配给对方当事人承担,这即是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举证责任倒置在侵权损害赔偿归责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两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3.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修正,在我国医疗侵权纠纷中适用该规则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弊端。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应当建立专家举证制度,实行举证责任轮换制度。  相似文献   

4.
基于保护污染受害者的政策选择,各国立法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方法,主要包括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强制性地分配给排污者承担,污染受害者对因果关系不再承担举证责任。因果关系推定对举证责任的影响要根据证明对象是基础事实还是推定事实,以及因果关系推定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因果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属于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两者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而非因果关系推定,这种规定更大程度地降低了污染受害者的证明负担,更有利于污染受害者保护政策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纠纷,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相适应.在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虽然能增大了受害人的维权力度,但给医方增加了巨大的压力,容易引发一些新的问题,如出现防御性医疗行为.本文在分析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应用价值基础上,结合了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可能带来的新问题,探讨在医疗纠纷中科学把握举证责任倒置的有效策略.  相似文献   

6.
论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讨医疗损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渊源和价值,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举证责任进行分析,该法明确了医患双方承担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就因果关系与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种举证责任分配有其合理之处,但亦存在一定缺陷。通过完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当减轻医院在举证方面的负担,是平衡医患之间利益,实现医疗行业良性发展的可行措施。  相似文献   

8.
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均规定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以被告负举证责任为原则,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绝对保护。但认为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全部由被告承担的观点,显然有失偏颇。本文从实证角度对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李成洪 《特区法坛》2002,(71):12-13
四、科学理解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的倒置,就是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一些特殊民事案件,将本来应由原告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承担,其实质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有的学者将其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新标准,以此否定或取代传统的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这显然不妥。国内外的立法例与司法实践,倒置的举证责任一般都是适用于特殊类型侵权案件或某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如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质量、医疗事故等,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这只是对传统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补充与完善,是举证责任一般分配原则的例外规定,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不能完全取代也不应全部否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与一贯理论主张。说到底,倒置的举证责任只是一种分配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诉讼,考虑到受害方和致害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等因素,具有特殊的构成要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方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受害方仍应对致害方存在环境污染行为以及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先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受害方未完成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并不成立,受害  相似文献   

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就因果关系与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种举证责任分配有其合理之处,但亦存在一定缺陷。通过完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当减轻医院在举证方面的负担,是平衡医患之间利益,实现医疗行业良性发展的可行措施。  相似文献   

12.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医患双方举证能力相差悬殊,故举证责任分配有别于一般民事案件。《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实行双倒置的举证责任,即医疗机构对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联系承担举证责任;患者仅对存在医患关系及存在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明确。《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发生了很大变化,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举证责任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困惑,甚至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的立法不完善。本文结合现行卫生法规和处理该类案件的体会,就《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提出看法,并对制定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加以明确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由于当事双方地位的差异性,举证责任分配亦具有特殊性。纵观各国举证责任学说,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以受害人的权利救济与被告企业的利益衡平为中心,进一步明确、丰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尤其是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建立举证责任的复合化标准,正确适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提出事实主张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 ,不是举证责任的内容 ,这两个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公诉方对其掌握的无罪证据有“展示”义务 ,并不等于说就有举证责任 ,公诉人不应承担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在审判中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 ,这是其权利 ,而不是义务或责任。在某些情况下 ,举证责任会从控方转移到被告人身上。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移是有区别的。为了强化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约束机制 ,在此类案件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15.
举证责任分配历来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种责任分配方式。平衡着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除了依据于实体法律、司法解释和判例,也可以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决定。自由裁量作为目前最有效的方法,将会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再论环境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行为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使环境受害人受损的权益按照传统举证责任制度将因取证困难而难以获得有效救济.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合理分配环境侵权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出发,探讨环境侵权行为."事实自证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分析环境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倒置体现的公平正义价值.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之我见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提出事实主张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不是举证责任的内容,这两个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公诉方对其掌握的无罪证据有"展示"义务,并不等于说就有举证责任,公诉人不应承担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在审判中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这是其权利,而不是义务或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责任会从控方转移到被告人身上.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移是有区别的.为了强化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约束机制,在此类案件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18.
(一)受害人的先举证责任。受害人的先举证责任,是根据有关旅客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中所蕴含的前提,结合长期审判实践所形成的经验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所确定的受害人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先证明的基础事实。该基础事实至少应有以下几个要素。  相似文献   

19.
由于我国目前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举证责任是由原告承担还是由被告承担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笔者试图从“举证责任的含义和性质”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两方面入手,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两大原则进行浅析,以期对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举证责任是由原告承担,还是由被告承担,一直存在着很大分歧。鉴于此,本文拟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谈点初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这是中国司法中的巨大改革, 有利于医疗侵权的受害者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范行医, 并依法举证维护自己的权利,体现了司法公正,充分保护弱者,是司法的一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是否都是医疗侵权案件,是否都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有些法院,将医疗纠纷案件都作为医疗侵权诉讼立案审理, 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虽说具有医学知识优势,也不能完全做到举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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