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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追加制度的理论综述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据此,在民事诉讼法学上,有关当事人追加制度的理论观点,可以概述如下:1.追加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制度。①2.当事人的追加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案中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时,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制度。追加当事人可依照当事人一方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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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关于这项法律制度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有明确的表述,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当事人诉讼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对其不能充分理解并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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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2):121-134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回应了家事案件特殊性、实现家事司法正义和发挥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的要求,其设立具备相应的理论根据和正当性基础。尽管2022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但与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还存在很大区别,我国应当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以后,法院立案之前,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家事案件立案以后的诉讼全过程,法院都可以建议或者要求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法律规定强制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参加,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训诫,并可以将当事人不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作为家事案件裁判,特别是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一个参考因素。我国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实施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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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与不应诉判决制度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缺席判决制度,学者普遗认为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部分当事人无故未参加或当事人未参加完开庭审理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不应诉判决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在理论上也很少研究和讨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向前推进,往往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然而,并且不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都是能够积极参加诉讼,积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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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0条规定:“起诉或者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这项规定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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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代位制度,对传统的以直接利害关系为中心的当事人理论作了某些修正,而使一定的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充当诉讼当事人。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导致了许多诸如当事人无法认定、实体权利得不到救济等问题。因此,笔者试就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代位制度作一浅显的学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初步的立法构想。一、当事人代位的界定与理论基础(一)当事人代位的含义当事人代位是指在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法定事由不能以当事人资格进行诉讼时,依法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适格第三人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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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诉法》119条确立了对追加共同诉讼人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制度,它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一条实际上只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通知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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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时,不得参加对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刑事诉讼法总则专列回避一章,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如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同时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回避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这一制度对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有序进行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上述规定也有重大缺陷,它没有明确回避制度是否适用于刑罚执行阶段。笔者认为回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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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珍玉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2(1):53-57
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如果承认他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却并未赋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不承认他是当事人,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就没有道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有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参加两种,而后者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之诉是否存在也有争议。借鉴外国的立法,笔者建议将我国的第三人制度分为独立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被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和辅助知。诉讼的第三人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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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首次详细规定了行政和解制度和行政调解制度,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多样化的方式和视角,随着行政调解制度在解决争议过程中的探索运用,行政调解书在何时生效这一问题也引起广泛探讨。本文结合民事调解制度中调解书生效原则的发展变化过程,对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生效标准作出判断。调解书生效原则的探讨,并非仅仅停留在厘清认识层面,它对复议机关以及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当事人都有指导意义,让当事人明白在复议调解书上"落笔即有效",毫无反悔余地。进而慎重对待行政复议调解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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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我国应借鉴德国的做法,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参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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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借鉴德国的做法,我国应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参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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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程序主体的当事人对于诉讼的进行及结果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是诉讼结果的利害归属者,因此当事人陈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当事人陈述的双重涵义入手,通过对我国当事人陈述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进而主张引入当事人听取制度和当事人询问制度,对当事人陈述加以区分,作双重涵义理解,以期构建合理、可行的当事人陈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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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法律规定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参加该案的审判活动。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作了专章规定,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体现了立法和司法对回避制度的重视。但综观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民事回避的规定却存在一些缺陷,本文拟就回避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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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3条25条对回避的适用范围,何种情形应当回避(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及回避的程序,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和公正的处理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如何贯彻执行这一制度,从程序上看,刑事诉讼法仅在第113条对法庭开庭时,规定了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而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其它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