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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中引入公证制度的建议与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的《物权法》、《公证法》等法律的立法正在加紧进行。在物权立法中引入公证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本文从法条设计、现实可行性与法理结合的角度表达了对“物权制度”与“公证制度”相衔接的理性思考,以构建一套体系合理、内容健全、适应法治社会内在要求的物权领域的公证法律制度。一、物权法中引入公证制度的法条设计及理由①(一)建议在第九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不动产物权因继承、遗赠、赠与取得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对登记事项进行公证;登记机构依据公证书办理登记。”1.不动产的所有权因继承、遗赠、赠…  相似文献   

2.
黄祎 《中国公证》2005,(9):14-16
<物权法>与<公证法>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物权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它为公证制度功能的发挥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支撑点;<公证法>是物权制度运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机制,它是促进物权制度贯彻实施的推进器.这种制度之间关联性,客观上要求<物权法>与<公证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更好地实现这两个制度功能的最大化.按照立法惯例,<公证法>一般只对公证事项作列举式的规定,而具体内容则通过民商事实体法来体现.就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来说,尚无公证制度方面的规定,物权法与公证法之间出现了脱节,这是物权立法中一个缺憾.  相似文献   

3.
伴随着依法治国的脚步,历经半个世纪的风风雨雨,在经历了无数风波和国人的翘首企盼中,我国民商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一《物权法》终于浮出水面。《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使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调整纳入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同时,《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也必将对以证明民事法律事实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为主要对象的公证制度带来重大的影响。如何依据《物权法》完善我国公证制度?如何按照《物权法》调整和规范公证工作?如何审视《物权法》后法律服务市场的格局变化?公证行业如何应对“物权法时代”的到来?是每一位公证业内人士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是摆在公证行业面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笔者在认真研读《物权法》和总结公证工作实际的基础上。略书拙见.与业内人士其同探究。  相似文献   

4.
一、公证制度有助于物权流转的安全、有序 公证制度是公证机构行使国家证明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加以证明的法律制度.公证机构具有专业性、权威性、有序性和有效性,所作的公证证明是真实的合法的,同时具有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解决争议的证据、强制执行的根据三大效力和作用.其实,公证制度最大、最重要的效力和作用,是经过公证,对公民、法人及准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正面引导,使之进入法制轨道运行,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5.
黄群 《中国公证》2005,(9):12-14
物权立法引入公证制度,是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也为其他一些国家与地区认同和接受,这与公证的本质属性相契合,充分体现了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安全的内在需求,应成为我国物权立法价值取向的一个重要选择.  相似文献   

6.
王海宁 《中国公证》2007,(11):18-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生效实施,其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所有权、担保物权等与公证处业务息息相关的领域均有不同以往的规定。为使我们在工作中能够准确地适用物权法,保证涉及物权的公证事项的质量,应该结合工作对物权法进行认真思考。  相似文献   

7.
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新中国第一部《物权法(草案)》草案也正在修订中。物权法是十分重要的实体法。而公证法是一部程序法.实体法如果缺少好的程序法与之相匹配,贯彻过程中往往出现一统就死、一活即乱的情况.而一部再好的程序法,如果没有实体法的支持,也会处于“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或者是被边缘化的尴尬局面.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的关系。因此.在物权法中引入公证制度,是制订一部高质量的《物权法》必须考虑和重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吴渤 《中国司法》2007,(11):52-54
《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作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目前民事关系的调整和财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物权变动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我国现有的物权登记制度又存在诸多缺陷,加之多数公民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因此,在物权变动登记过程中引入公证法律制度有其必然性。一、在不动产登记中设置公证前置程序(一)我国当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纵观整部《物权法》,不难看出,立法者希望能对登记机构、登记办法进行统一。实际上,目前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如主管房地产权属的建设部和主管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9.
构建我国物权登记制度首先面临的选择是: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是采登记要件主义抑或登记对抗主义.紧接着的问题则是:办理物权变动登记手续时,是采实质审查主义抑或形式审查主义.这两个问题是我国物权立法的关键部分,国内学者的研究也比较充分,从目前研究成果和<物权法(草案)>的立法精神看,主流观点是主张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生效要件主义以及登记时的实质审查主义.<物权法(草案)>第11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的其他必要材料.  相似文献   

10.
段伟 《中国公证》2005,(9):16-17
我国<物权法(草案)>采用了实质性审查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实质性审查不应成为登记机关审查的唯一方式,在可能或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形式审查的存在.而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公证,由公证处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向登记部门提供公证书,则是登记机关的一种合理、科学的形式审查方式.  相似文献   

11.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实行法定公证的必要性 我国<物权法(草案)>确立的是实质主义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模式,由公证机构对变动的过程进行实质审查具有更多的优势和正面效应.  相似文献   

12.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实施,此前的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也开始正式实施。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物权法》和第一部《公证法》先后颂布施行,昭示着我国的民商事领域迎来了划时代的发展契机。然而,欣喜之余我们不难发现《物权法》并没有如很多人所期待的那样,把法定公证条款明确地写进去。虽则遗憾,但这并不意味着公证被排斥在物权领域之外,或公证在物权领域就无所作为。恰恰相反,《物权法》与《公证法》,犹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二者缺一不可,紧密相连。要贯彻落实好《物权法》,就必然要充分发挥公证的作用,让公证成为物权制度发展的推进器。  相似文献   

13.
如何确保当事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地表达真实意思,是物权法及相关民商事法律的重要职责,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以及公证文书的地位、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等,则是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14.
业界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终于在2005年8月28日经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纵观法律全文,《公证法》对公证事项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明确规定。承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但经过对法律条文的对比、研究,并总结多年来我国公证的理论与实践后,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作为理论上普遍认为的公证基本原则之一的“公证必须坚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与立法上要求的“公证的事项必须真实、合法”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前者是针对公证活动这个过程。要求这个过程必须真实、合法,至于这个过程中所公证的具体事项是否必须同时具备真实、合法性。以及具备何种程度的真实性,具备何种合法性,则要具体事项区别对待;后者是针对具体的每个公证事项。要求其必须真实、合法。只有深刻理解《公证法》的规定。准确把握立法精髓,使理论与法律相结合指导实践,让“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在实践中得以切实抽行。才能有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车昱 《中国司法》2005,(12):51-54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经颁布,根据该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公证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与此同时与《公证法》内在关联性最强的《物权法》目前我国也正在抓紧制定,然而从已发布的《物权法(草案)》的情况看,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公证制度在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中应有的作用认识不足,对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引入法定公证制度采取了不应有的漠视和回避态度,而这一切正成为实现我国物权制度立法目标的重大隐患,笔者由此试对建立我国不动物权变动法定公证制度相关应然性问题作如下分析。一、法定公证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的内在需要物权…  相似文献   

16.
相承禹 《中国司法》2006,(10):31-32
一、公证介入非公有制经济活动是增强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体现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称《公证法》)已正式施行。《公证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研究和思考新一轮公证服务、改革、建设和发展  相似文献   

17.
以稳定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为己任的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其办证依据主要来自《婚姻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物权法》实施后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无疑也应成为办理继承公证所依据的重要法律。因此,正确认识《物权法》与《婚姻法》、《继承法》等在调整财产关系的分工和角色作用,正确认识《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登记、物权变动、物权优先效力等对判断被继承人遗产的影响和作用,必然也就成为继承公证实务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18.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许多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提出:为了保障物权变动的合法、安全、规范、有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权法中引入公证制度,即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在物权变动中的职责和公证的效力,但也有人对公证行业能否承担这样的责任表示担忧.我认为,这种担忧完全是不必要的,显然是对公证行业缺乏了解所致.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公证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公证机构遍及各地,已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公证队伍,并且有严格的工作程序和监督检查制度作为保障,完全能够担负起物权变动中相应的公证职责.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公证实务界和部分法学界人士纷纷呼吁,将公证制度引入《物权法》,但这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没有在《物权法》中给公证制度以应有的地位。公证规则介入物权法领域,尚有一些理论上的问题存在争议。下面,笔者试以目前最具争议的强制公证方面的问题,阐述有关意见。  相似文献   

20.
我国的公证机构已被界定为社会中介组织,是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公证制度的改革,为公证机构开展竞争提供了有利条件。正当、合理、有序的竞争有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而不正当竞争却严重损害着公证自身的声誉与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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