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微信红包既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下的时兴事物,又是蕴藏着刑事风险的新事物。其在自身运营过程中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存在"沉淀资金池"之情形,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微信红包用户在收发红包过程中亦需警惕贿赂、赌博、洗钱、诈骗、盗窃等犯罪。刑法用以规制时需注意坚持金融创新、二次违法、罪刑法定原则,以免阻碍微信红包正常发展。具体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谦抑性处理微信红包自身运营过程中所涉犯罪;另一方面须依法严惩微信红包用户需警惕的刑事犯罪。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我国金融创新、金融环境的优化以及中小企业融资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风险,并对刑事法律的适用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在前置性规范缺失、鼓励金融创新、支持和容忍新型金融产品的宏观环境下,互联网金融可能引发洗钱犯罪,信用卡诈骗犯罪,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等犯罪的加剧,也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适用范围面临调整。刑法应当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合理性,肯定金融创新。一方面,坚持刑法调整的补充性;另一方面,对于确因互联网金融而引发的金融犯罪行为,刑法介入应坚持及时性、准确性和适度性,从而发挥刑法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屏障作用。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我国金融创新、金融环境的优化以及中小企业融资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风险,并对刑事法律的适用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可能导致洗钱犯罪、信用卡诈骗、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等犯罪的加剧,也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适用范围面临调整。刑法应当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合理性,肯定金融创新。一方面,坚持刑法调整的补充性;另一方面,对于确因互联网金融而引发的金融犯罪行为,刑法介入应坚持及时性、准确性和适度性,从而发挥刑法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屏障作用。  相似文献   

4.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被视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该新兴业务中起着关键的主导作用。本文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模式的分析,指出在该业务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各方主体间构成复合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具有多重法律地位;并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处的法律地位,从金融风险和互联网风险两方面探究第三方支付机构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金融具有支付便捷、参与广泛、透明度高、信用数据丰富等优势,已经开始对传统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影响。近年来,以在线支付、大数据、云计算和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第三方支付、阿里贷、P2P、线上融资、网络保险、移动支付等新名词层出不穷,给传统金融格局带来了新的变化和挑战。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来势汹汹,商业银行必须主动适应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加强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融合,加快转型步伐,创新业务和服务模式,与互联网金融实现双赢。  相似文献   

6.
随着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新形态,呈现出高发态势。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融资极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了有效防止该类犯罪的出现,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融资模式下,需要对其予以准确界定,并把握好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相似文献   

7.
随着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新形态,呈现出高发态势。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融资极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了有效防止该类犯罪的出现,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融资模式下,需要对其予以准确界定,并把握好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相似文献   

8.
随着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网上消费、网络信贷、网络财富管理等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不断涌现。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典型的互联网现代信息科技正对传统金融领域产生深层次的影响。在这种趋势下,形成了一个既不同于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体制,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模式”(InternetFinanceModel)。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定义。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金融"如今已是人们熟知的新名词。它给人们带来了投资的新的方式、内容和用户体验。但在互联网金融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风险也不容忽视,诸如微信支付存隐患、P2P网贷平台倒闭潮、余额宝等"宝宝"类基金产品亟待监管等一系列问题。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问题的关键和核心在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以消费者消费过程为角度,进行"事前控制—事中规范—事后弥补"的过程分析,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做出法律制度上的回应,是解决当前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之一。  相似文献   

10.
2016年元旦当天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到23.1亿次,~①春节期间微信红包收发总量更是达到32.7亿次,~②在微信红包炙手可热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在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在经媒体曝光、公安机关查处后,微信赌博依然活跃,社会危害较大。本文以分析微信赌博的现状为基础,结合《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赌博的规制,尝试提出预防和治理微信赌博犯罪的有效措施,减少及进一步根治其危害性,净化微信环境。  相似文献   

11.
作为金融的重要业态之一,互联网金融在蓬勃发展出现多种模式的同时也滋生了经济犯罪等诸多问题,这对公安机关打击防控经济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时代和传统金融的特征,互联网金融犯罪在触犯传统经济犯罪罪名的同时亦衍生了专业化、智能化等自身特点,加之专业技术、情报信息基础等方面的短板,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查防范存在诸多现实困难。因此需要以情报技术为主导,通过对情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助力已发案件的侦查,梳理人员、资金流向。同时也要建立情报导防、部门协作、风险防控、集群战役等专业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金融的网络融资基本方式决定其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如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权属及收益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支付平台参与理财项目是否规避资质要求非法经营;P2P网贷乱象丛生,设置资金池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网贷平台"去担保化"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众筹融资模式遭遇法律规定限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监管部门应秉持宽容的态度,在法律框架内支持创新、鼓励发展。  相似文献   

13.
作为金融的重要业态之一,互联网金融在蓬勃发展出现多种模式的同时也滋生了经济犯罪等诸多问题,这对公安机关打击防控经济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时代和传统金融的特征,互联网金融犯罪在触犯传统经济犯罪罪名的同时亦衍生了专业化、智能化等自身特点,加之专业技术、情报信息基础等方面的短板,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查防范存在诸多现实困难。因此需要以情报技术为主导,通过对情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助力已发案件的侦查,梳理人员、资金流向。同时也要建立情报导防、部门协作、风险防控、集群战役等专业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4.
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的适用要求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重与重罪。以此考察互联网金融刑事治理“风暴”,发现其面临如下困境:人们虽然意识到互联网金融蕴含犯罪风险,但在其异化过程中由于没有清晰的底线标准,即使是法律专业人士也未能对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可操作的指引;互联网金融的刑事治理表现为“事后诸葛亮式”的滞后反应;当“普遍违法”状态下“唯后果”进行“选择性执法”时,刑事治理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在严厉惩治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判断是否突破了罪刑法定值得探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强调要明确适度监管的必要性;构建中央与地方的分级监管体系,赋予地方对互联网金融预防风险与及时处置的权限;在“穿透式”监管需求下,提高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能力。  相似文献   

15.
当前,网络金融不断创新,使得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深度融合与渗透,在提供便捷高效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存在较高的金融犯罪风险。及时研究网络金融的新态势,分析研判犯罪风险,加强风险预测并及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打击犯罪效能和预防控制能力,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互联网金融中的非法集资风险主要集中于P2P和众筹领域。P2P领域中的三种模式已经触犯了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而股权类众筹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两高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最新司法解释在非法集资构成要件的认定上采取了"从严把握"的原则,更是大大增加了部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非法集资的入罪风险。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中非法集资的风险防控应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监管体系,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同时伴随着一系列刑法问题的出现。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规制方面存在着大量罪名,因而使互联网金融行为面临各种入罪风险,这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现有的刑法规制则存在刑法滞后性与金融行业迅速发展的冲突、行政法规不完善而刑法作用时间点提前以及固化解释导致犯罪圈可能不当扩大等问题。考虑到鼓励金融创新等原因,采用谦抑性的刑法规制路径有利于金融行业发展及控制犯罪圈的不当扩张。为此,可以通过构建谦抑性解释体系、重视行为实质危害性的认定以及分类型进行规制等方式实现谦抑性规制的目标。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针对金融消费者的刑事犯罪主要涉及侵犯公民财产权类犯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针对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非法集资侵犯公民财产权类犯罪类案件,刑法应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针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应适当放宽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的入罪标准。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刑事保护与刑法谦抑精神并无矛盾。  相似文献   

19.
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大环境下,第三方支付领域日益发展的同时,亦潜藏着诸多刑事风险,如市场准入环节中非法经营的风险、资金管理环节中资金非法挪用的风险、运行环节中网络洗钱和套现的风险、数据管理环节中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风险.刑事风险的出现凸显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但刑法过度的介入容易遏制金融创新,因而刑法的介入应秉持刑法谦抑性的立场,遵循二次违法性原理,才能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防范刑事风险.  相似文献   

20.
微信在极大改变人们传统生活交流方式、优化人际社交模式的同时,因其自身尚存的技术缺陷及监管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导致微信也在一定程度上逐步成为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诈骗犯罪等一系列传统犯罪的新型平台。与传统传销模式相比,微信传销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模式,具有更大的迷惑性和隐蔽性,正在向更广域的范围扩散,日益威胁和危害着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努力破解微信传销犯罪治理中现存的困境和难题,对其进行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微信传销犯罪的泛滥势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