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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危害环境罪的刑事立法张蓉我国目前对危害环境犯罪的惩治在立法上存在以下不足:1.对危害环境罪的立法规定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危害环境罪作为一类犯罪,却分散地规定在刑法分则的不同章节里,且涵盖面极窄,大多数环境的犯罪都未包括在内。2.对危害环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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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新刑法,取消了反革命罪的罪名,在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的这一重要修改,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笔者对以下几个问题略陈管见。一、将反革命罪更改为危各国家安全罪的意义修订后的刑法将反革命罪更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反革命是一个政治概念,不宜作为严格的法律概念使用。反革命,反对生产关系的变革阻碍生产力发展之谓也。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由此引起的生产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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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刑法修正案的几次修正,中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法律规制逐渐形成了基本格局,并从严密法网和降低结果要求两个维度体现出了强调环境保护自身价值的明显倾向。但总体上说,人本主义的刑法本身仍值得坚持,而填充侵犯环境犯罪作为独立一章则需要慎重。降低环境犯罪的结果要求不等于规定了行为犯,而过失危险犯立法的主张不如所谓复合罪过立法,严格责任立法则实无必要。中国环境刑法的进一步完善,远景规划是追求立法双轨制、在行政法规中制定罪刑罚则,乃至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危害环境犯罪法》。而就当下来说,更容易实现的目标是,进一步严密环境犯罪的法网范围,同时,完善相应的刑事制裁体系,以便更为有效地应对各种环境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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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对称性刑法立法是指刑法对相同或者相似情形作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规定,包括在罪责刑关系上的纵向不对称立法和横向不对称立法。我国《刑法》总则的刑事管辖权、犯罪主体、犯罪停止形态等规定和《刑法》分则在罪与刑、罪与罪的关系上存在大量非对称性立法。过多的非对称性刑法立法对刑法结构和价值产生了较大冲击,为弥补非对称性立法缺陷而进行的刑法解释适用又造成了新的法律冲突。刑法立法应当坚持相对对称原则,只有当刑法规则要素和刑法规则适用条件发生了明显改变时才能进行非对称的差异性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通过修正非对称性刑法规定,有助于实现国有单位人员与非国有单位人员渎职行为的对称性入罪、促进贿赂犯罪法定刑的对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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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普遍认为,防卫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然而,要正确解决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关键还在于解决其罪过形式问题.本文试就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问题作些初步探讨.各国刑事立法中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的规定,基本上采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如巴西刑法典第21条附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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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有必要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具体而言,应完善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建立侵犯商业秘密罪名体系,科学设定法定刑;科学表述主观罪过形态,细化危害结果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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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唯一举证责任倒置的犯罪。本文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和实施有一定的缺陷,拟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法律监督制度等构建较完备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个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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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研究刑事制裁在经济立法上的处理,首先要研究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是构成经济法规的细胞。为了使经济法规制定得更加完善和能够得到正确的适用,在制定经济法规过程中,必须重视对经济法律规范的研究。经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必须完备,即每个经济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这三要素所构成。只有上述三要素完整地规定和表述,经济法律规范才是完善可行的。经济法规的条文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文字形式,但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条文,在一个法律条文里甚至在一个经济法规当中,不一定必须把某一经济法律规范的全部要素都表述出来。如对严重经济违法的规定,假定和处理可以规定在经济法规当中,而制裁却要在刑法中才能找到具体的规定。如果在刑法中没有这项刑事制裁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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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 ,这无疑是我国刑法史上一件大事 ,开创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新局面 ,加强了对犯罪的惩罚力度 ,标志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正在逐步走向完善。但是 ,从刑法修订到目前 ,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 ,刑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日益凸现出其不足和缺陷。突出表现在罪的形态、犯罪结果以及法定刑上的缺陷。因此建议 :把污染环境犯罪所表现的罪的形态统一规定为危险犯 ;统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内容的标准 ;统一法定刑的标准 ;增加资格刑的处罚 ,以协调和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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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理念下的反垄断法刑事制裁制度——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稿)》的相关规定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威慑是反垄断法中最优先,甚至可能是唯一的目标。反垄断法应强化刑事立法,但应有其限度,否则会形成过度的威慑。为此,我们必须设计科学合理的反垄断刑事制裁制度,以达到最优化的威慑效果。2005年9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稿)》有关刑事制裁的规定有其局限性。在未来的修改中,我们应明确规定追究本身违法的核心卡特尔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两罚原则,追究个人和公司的双重刑事责任;同时,应像其他国家或地区一样在法律中规定告密者的刑事宽恕政策。至于刑事制裁措施的选择,我们应优先适用罚金,但罚金不能完全代替监禁。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很大的严重垄断犯罪行为,动用监禁进行制裁是必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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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危害环境罪是自然人或法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地超标准排污或不合理地开发资源、破坏环像和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后果或有造成严重后果危险的行为。对这种犯罪的违法性判断应采用“容忍性危险论”。鉴于危害环境罪的特性.作者认为在环境刑事立法过程中.应规定危害环境罪为危险犯。并且主张采用法典式立法形态,即规定危害环境罪专章。对实施危害环境罪的自然人可判短期自由刑和罚金;对法人可判罚金.没收非法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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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包括以刑法手段保护商标权的法律体系,但离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尤其是WTO规则下TRIPS协议有关规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期待对其他有关商标侵权犯罪行为的理论研究的深入,进一步完善侵犯商标权刑事立法,不断扩大商标权的刑事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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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基本罪的犯罪行为所谓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罪的重罪形态,超出基本罪构成内容的犯罪形态。因此,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罪罪名相同,只是在客观方面,犯罪的危害程度增加了,扩大了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少观点认为基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笔者认为,这样理解不仅没有法律根据,也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范围十分广泛,有的是要求具备实际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的结果犯,如第169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家资产罪;有的是要求具备特定危险状态的危险犯,如第334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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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犯罪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刑法理论界对有关爆炸物犯罪的研究欠深、广,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处理爆炸物犯罪时对犯罪对象、行为、罪数认定及刑罚裁量等出现争议和疑难。认真探讨这些问题,对丰富爆炸物犯罪理论和解决爆炸物犯罪量刑失衡具有重大意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爆炸物的外延不周延,应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考虑予以解决;对爆炸物犯罪行为认定的疑难,应从各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点予以认定;对罪数形态认定的疑难,应从把握事后不可罚行为和想象竞合犯等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认定;对于刑罚裁量上的失衡,应从正确认定处罚情节和正确适用司法解释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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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渎职罪立法、司法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订刑法改变1979年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过于笼统的做法,把十几年来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文,并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渎职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了以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为渎职罪的一般性规定,以第398条至第419条所规定的具体渎职犯罪为读职罪的特殊性规定的读职罪法律规范体系。修订刑法关于渎职犯罪规定的具体化无疑将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渎职犯罪。 为了解、掌握检察机关依据修订刑法惩治渎职犯罪的情况,我们就有关渎职罪立法、司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我们的调研情况及初步研究意见汇总如下,供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界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