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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代表的资本所有者和董事会代表的经营者分别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但是,经理人,这一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重要部分却始终被掩映在董事会的影子里,公司治理理论中通常把董事会和经理人共同视为公司经营权主体,其中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经理人是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的公司机关地位,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或合伙关系。然而,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在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后,仍然无法克服的问题是经营权执行不力、董事会和经…  相似文献   

2.
缔约上过失责任,作为民法理论问题,其提出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作为一种立法例,也为不少国家、地区的民法典不同程度地确立.然而这一问题在我国民事法律基本理论研究中尚未受到应有注重,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针对性的运用.因此,在法理上阐明缔约上过失责任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意义重大,而且对更好地指导民事审判活动,也将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3.
一、考察缔约上过失责任问题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各国立法上和学者关注的重要问题,但直到1861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发表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才对此进行了系统、深刻的论述。耶林在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①这就是最早提出的缔约上过失责任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影响深远。邓林的理论提出后,缔约上过失责任作为一种立法例不同程度地被一些国家的民法典所确立。《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保护相对人的信…  相似文献   

4.
自耶林在1861年发现了缔约上过失这一理论以来,缔约上过失在德国判例的推动下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在缔约上过失法典化之前,判例对缔约上过失理论一直存在着偏爱的倾向,重要原因之一即在于:它避开了雇主援引<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对其营业辅助人所造成损害的免责问题,开辟了一条运用<民法典>第278条的路径.因为依据第278条的规定,雇主对其辅助人造成的任何损失都必须承担责任,而绝无免责的可能性.与此相对应,代理人或者辅助人自己通常仅对其侵权行为负其责任.  相似文献   

5.
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缔结契约过程中因缔约当事人一方过错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一问题在我国民事法律基本理论研究中尚未受到应有重视,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针对性的适用。因此,紧密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为完善民事法律,在民法理论上对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进行探索,是十分必要的。一、确定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建立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是完备我国民法理论的需要。  相似文献   

6.
缔约上过失责任论纲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按通常的理解,合同乃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但一旦我们用动态、整体的眼光去看待合同,就会发现它应该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尽管不排除合同的签订同时便意味着合同成立、生效、甚至得以履行的情形,一般来说,我们仍可以以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履行为临届点,将合同这一动态过程分为几个相互衔接的行为段。这样,就不难看出,在合同成立后不能生效  相似文献   

7.
现代企业的首要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也正是这种权利的分离制度带来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契约理论中,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经理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虚报会计信息,本文主要阐述了经理人会计行为形成的原因,并提出了几种消除经理人不良会计行为的措施。  相似文献   

8.
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上过失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韩世远 《法学家》2004,(3):122-129
缔约上过失与合同成立或效力的类型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纵在合同有效成立场合,仍可存在缔约上过失."恶意磋商"包括恶意开始磋商、恶意继续磋商和恶意终止磋商三种类型.缔约上过失赔偿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个别场合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作为缔约上过失的法律效果,除赔偿责任外,个别场合也可体现为其他的法律效果,比如合同解除、减少价款、拒绝履行等.  相似文献   

9.
相对于庞大的商法体系,职业经理人制度就是极为渺小的一个方面,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众多的法律学者开始重视到了人才的价值,并且对职业经理人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学者们发现从公司财产的评估上对于人才价值的缺失,提出了公司破产了人才的价值不能成为公司财产来偿还这一类问题.本文的研究主要是从正面入手论述职业经理人的价值,并且从职业经理人制度这一法律问题入手提出如何能够更好地实现职业经理人的价值.  相似文献   

10.
钟凯 《北方法学》2010,4(3):61-73
在大陆法系,经理人既可作为营业主委任经营之人,也可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作为企业法人之机关(包括代表机关)。经理权的本质是商事代理权,有关学说将经理权分解成对内管理与对外代理两种权能并不科学。大陆法系经理权依委任并公示取得,未经委任但具有经理外观者可赋予其表见经理地位。经理权的消灭也有特殊的要求。经理权可单独行使,也可共同行使,共同经理权并非对经理权范围的限制。经理人的主要义务是竞业禁止和忠实义务,违反竞业禁止的后果是公司或营业主享有归入权或介入权。根据法人理论的不同,经理和法人机关或存在交集或完全不同。大陆法系的商业辅助包括经理人,无论冠以何种称谓,其核心权限均为商事代理权,其区别仅在于根据各自与商人的关系或所处职位不同而享有不同权限。代理商属广义之商业辅助人,是企业或商人的外部代理人。  相似文献   

11.
论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其法律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将不再为终止前的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司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不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若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因公司终止而责任主体丧失,由他人或社会承担,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了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在终止后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制度应当健全.  相似文献   

12.
刘赟 《河北法学》2011,29(8):138-143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经理人为股东利益努力工作的薪酬工具在上市公司中得到普遍采用。然而在现实操作层面,由于经理人权力能够在公司治理内部形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也暴露出期权制度的风险性。这些潜在的风险对于我国方兴未艾的薪酬激励实践来说,有的已经危害到分配机制的公平性,有的可能还是休眠中的火山。分析经理人权力对股票期权操作细节的影响,能够让风险呈现于损害之前,从而有利于采取有效的防范。  相似文献   

13.
随着民营企业规模的扩大,私营企业主在企业规模做大后,希望聘用职业经理人的同时,又担心由此引起的一些不良后果。本文运用实物期权理论,在分析了企业选择职业经理人的实物期权特征的基础上,建立了民营企业选择职业经理人价值评估模型,通过实例分析与比较,得出选择职业经理人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14.
进入新世纪后,职业经理人逐步走进了公司经营决策的前台。如何限制其权利,监督其为公司服务,成为研究和立法的重点。勤勉义务在实施中判断标准问题,成为司法工作者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法人代表制度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法人代表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石慧荣一、代表制度的理论模式传统理论对法人代表问题的研究,源于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之争。基于对法人本质的不同认识,逐渐形成了“代理说”和“代表说”(通称机关说)这两种截然对立的意见。代理说认为,法人为法律虚拟人格,...  相似文献   

16.
龙著华 《行政与法》2004,(4):104-106
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企业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必经程序。在公司进入清算期间,清算人既有对外代表“清算公司”②的权利,也负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职责。在清算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时,清算公司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均可追究清算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7.
当前的互联网革命是人类发展历程的一个重点拐点,素有“计算机业王国”之称的硅谷处于这场科技革命的最前沿.在2016年全球最具价值品牌百强榜上,谷歌公司位居第一,脸谱网名列第五.作为职业经理人,桑德伯格在这两家公司的发展过程中都有过人表现. 桑德伯格的经历反映了美国职业经理人制度自身的特点.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这一制度在中国也开花结果了.就中美两国职业经理人制度的特点,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企业管理系教授、公司治理研究专家吕景胜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进行了具体阐述.  相似文献   

18.
监督过失责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凤莲 《法学家》2004,(6):58-64
监督过失理论源于20世纪中叶的日本.监督过失责任的成立与一般过失在过失心理、行为的内容和因果关系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监督过失通常发生于企业组织内,事业单位、团体内也可适用.我国可以批判地吸收监督过失理论追究监督人(通常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监督过失责任,督促监督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预防、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19.
职业经理人在很多行业遇到危机时都起到谋臣策士的作用,近年来一些优秀的职业经理人开始跨行进入安防业,相当一部分安防企业尝到了引进职业经理人的甜头,随之而来的就是职业经理人与企业之间双向选择的复杂关系。  相似文献   

20.
以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为基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人拟制说及修正的公司人格独立理论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以法人实在说和法人代表机关说分别推演而来的董事责任体系,在董事会中心地位确立后均体现出其缺陷性董事意志的突显导致的董事滥用权力而对债权人的损害。各国纷纷以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予以修正。而我国在最近一次的公司法全面修改的契机下却并未触及此问题。本文从债权人与公司之契约关系出发对董事滥用公司人格进行实证和理论分析确定其制度价值进而确定为一种法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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