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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1)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 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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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将刑法"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取消,代之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文认为该罪对象及刑罚处罚中存在着一些的问题,致使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实现受到阻碍,还违背了蕴含正义、公平、自由等价值的和谐刑法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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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是以强迫的手段来完成交易的行为,交易是实质,强迫是手段。强迫交易罪必须以等价交换为基本内容。在强迫交易罪的认定中不可混淆与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按照体系解释的要求,强迫交易罪中“暴力”,对人的暴力的上限及于轻伤以下,对物的暴力应低于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应作广义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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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刑法》所称“珍贵树木”,有观点认为,必须是野生(自然生长)的,种植的珍贵树木不是刑法所称“珍贵树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其主要理由是: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珍贵树木,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对此,应理解为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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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盗伐林木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定性,应在正确把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与盗伐林木罪区别的基础上,结合刑法中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罪数理论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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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两个月前,由于冰雪灾害,导致我弟弟责任山上的树木大量倒伏。我弟弟见状,雇人进行了采伐,共达31.5立方米。不料,近日我弟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伐林木罪执行了逮捕。可我弟弟虽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但树木是自己责任山上的。且系因灾害而已经倒伏,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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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协助组织卖淫独立成罪是在其与组织卖淫罪罪质不同的基础上,为更好实现罪刑均衡价值而作出的理性选择。从文理解释的角度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非法获利应受到“协助”一词餉辖制,而非“组织”;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将个人获利作为认定协助组织卖淫者非法获利的标准,才不会出现该罪情节严重与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倒挂的悖论,才能更好地体现殳法原意,实现罪刑均衡的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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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焦点问题之一是本罪中的“财产”一词所涵盖的范围。这个问题牵涉到本罪中具体数额的计算、牵涉到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罪和量刑,另外也体现了国家对本罪所持态度。所以明晰该罪中的财产范围对研究该罪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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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22,(2):70-80
近年来,破坏生产经营罪被适用之频率愈来愈高且呈现出口袋罪的倾向。在网络发达、商业繁荣的今天,学者们多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罪状已经不能满足于现实生活,因此以可罚之必要性为内核的实质解释论者将本罪的“其他方法”进行过度扩张,这使得本罪几乎可以包含一切对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为了遏制其口袋罪之倾向,从具体案件出发,对司法适用现状进行考察,综述了形式解释立场和实质解释立场在解释“其他方法”时的各自观点,反思其利弊,并坚持形式解释之立场。最终提出应当在适用同类解释规则解释“其他方法”时对列举项的类型进行提炼,坚持先列举项后概括项、先形式后实质的解释思路,从而合理认定本罪的“其他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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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七期发表的1984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法试题第七题评述题,有一定难度,现试将答题要点介绍如下: 1.申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汽车制动装置,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应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不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一经实施,足以产生严重后果,结果虽未产生,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因此,“分析意见”中对“未造成严重后果,尚属未遂”的说法也是错误的,至于对未遂犯的处罚,也不是“应当比照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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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对毁人容貌作了若干具体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毁容,仍棘手。笔者试就所涉及的问题作一探讨。一、毁人容貌的法律概念及其理解我国刑法第134、135条及第85条规定:毁人容貌属重伤。按此理解,尚未构成重伤的容貌损害,不能沿用“毁容”一词,以避免造成混乱,这一点已在我国《人体轻伤标准(试行)》中得到了证实。所谓“毁”其意为“毁损、毁坏、破坏”之意,而“容貌”一词,笔者查阅有关资料,均无确切定义。据辞源解释,容貌为仪容面貌。新华字典解释为仪容、相貌,貌为面貌、外表、样子。说明容貌不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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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按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和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分而论之。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单位主体须是合法主体: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依法代行国家机关职权的受托人员。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客体具有复杂性,但其主要成分应是公共安全。无论是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还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其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运用“科学法则”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在渎职罪的因果关系范围内予以解答。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类型应增设储存、运输行为。对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我们应在结合“规范解释”、“目的解释”以及“类型化解释”中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不再是“不安全食品”而是非法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本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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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1):50-57
传统观点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解释已经不符合互联网时代背景的基本语境,在以“恶意注册——虚假认证——虚假交易”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互联网灰黑产业链已经形成的今天,应当通过解释重新激活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一种针对全体财产的犯罪,而不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可以将生产经营的范围扩大解释为业务;破坏并不仅限于对生产资料的物理毁损,只要造成他人的业务无法开展并由此导致整体财产损失即可;有必要将“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解释为一种消极的动机,而非积极的动机;“其他方法”的解释应遵循同位解释规则,但应以保护法益以及实行行为的本质为解释的指导原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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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809佛山邮政储蓄案”主犯何丽琼在听法院一审宣判。涉案金额逾13亿元的“809佛山邮政储蓄案”近日一审宣判,主犯何丽琼因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四罪,被判处死刑;主犯陈琦丽因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4名被告人分获4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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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刑法>所称"珍贵树木",有观点认为,必须是野生(自然生长)的,种植的珍贵树木不是刑法所称"珍贵树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其主要理由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