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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执行监督的职能受限和执行监督机制运行不畅两方面问题。究其根源,在于刑事执行监督权的本质属性,其不仅归咎于一元监督所导致的刑事执行监督弱化,还归因于以合作性监督为主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内在构造。因此,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的本位回归进路,一方面由单向性监督转向多元化监督,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人大监督实行定期联合监督机制和建立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联合考察机制;另一方面从合作性监督转向职能性监督,即构建科学的考核体制、由被动监督走向主动监督、使监督效果机制化,以实现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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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是两个不同层面的监督主体,是我国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监督偏重于定量分析,人大监督偏重于定性分析:人大监督比国家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更高,是最高层次的监督。长期以来,这两种监督主体各自按照不同的运行方式独立运行,形成了迥然不同的监督模式,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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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直接监督,也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力救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必须符合检察权的宪法定位和司法规律,应当尊重行政的能动性和裁量权,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贯穿监督的全过程,根据监督的必要性原则科学界定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基于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目标的一致性,即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监督并非“制肘”,检察与行政的互动成为必然趋势。因此,行政执法检察改革中应重视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建立完善有关检察监督与行政监督互动协作机制,检察监督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机制,以及对检察监督权的制约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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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工作方式多种多样,然而,如何保证对企业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有效性?面对这一国有企业监督工作普遍存在的难题,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创新监督举措,尝试将效能监察的理论及工作方法,用于党务监督工作,打破了监督的瓶颈,开辟了党内监督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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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理念,是指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根据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案件所特有的内在规律和法律监督一般规律,对监督的功能、作用和监督的范围、方式所持有的思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指导监督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引导、统摄、支配着监督活动,决定着监督行为及监督效果。由此可见,理念问题至关重要,对于做好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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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以来,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开拓思路,勇于创新,在计划预算监督、人事任免监督和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等工作中,借助并发挥审计部门的专业性监督优势,不仅增加了人大监督的深度,而且找到了一条通过整合其他监督资源,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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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颁布实施后,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如何更好地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当前人大工作急需研究、探索的课题。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和实践,我的体会是。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要想搞好人大监督,必须在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拓宽监督领域、强化监督措施、硬化监督手段上下工夫,不断创新监督方法、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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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也存在监督与制约,而并非只监督别人,却不受别人监督。进一步完善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的监督与制约,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的发挥检察职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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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是以数字检察战略为指引,以检察权的国家法律监督权性质为基础,以数字检务实践为依托的一种新型法律监督理论。传统法律监督受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的限制,已经难以满足数字时代的新需求。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具有宪法依据,契合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有助于法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且与传统法律监督方式并不抵牾。基于Z省S市的实证调研显示,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在实践中区别于传统法律监督,呈现出并行监督、类案监督、主动监督、有效监督等特点。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具有局限性,在数据平台建设、权利保障和权力冲突等方面存在风险,可考虑从法定主义和比例原则等角度对其进行规制,以推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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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一府两院”正确行使职权是人大监督应有之义,本文从监督司法权行使角度对人大监督权作了一些理性的思考,认为人大的监督有其积极与有效的一面,但应建立保障司法的独立的基础之上,不提倡实施个案监督,指出人大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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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算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财政机关对预算的稽核检查监督,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社会各界对预算的社会监督等,而对预算审查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权力,也是对预算最高层次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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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由于对“立法案”监督的缺失,只能通过个案监督的形式对有缺陷的“立法案”进行监督,无法做到事前监督与案件监督的合理结合,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立法案”的监督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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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中监督工作还是一个薄弱的环节,要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力度。在认识上要明确人大的监督不是一般的工作监督而是法律监督,是国家机关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监督,只有通过人大的监督工作才能体现人民权力的实现。要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一般监督为重点监督,变抽象监督为具体监督,并且要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