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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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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知"是我国刑事立法普遍运用的表述犯罪主观要素的术语,也是长期困扰刑事司法实践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明知"的内涵也存在重大的认识分歧。在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明知"的规定存在着混搭使用、表述模式的级次混乱、含义不统一等问题,这不仅导致刑法用语在文理上的混乱,混淆了罪过的基本类型划分,而且影响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近期的司法解释在形式上搁置了"应当知道"术语的使用,确立了"可反驳的客观推定"的认定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关于"明知"立法技术的不断进步,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需要在理论上讨论解决。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刑事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中,针对主观要素"明知"的认定,一般将规范层面的"应当知道"解读为"推定明知",且该观点已隐然处于通说地位。但推定是较"应当知道"更富争议性的范畴,以推定界定"应当知道"的观点,值得商榷。从学界对推定范畴的最底限共识出发,围绕推定的"基本逻辑构造"和"推定之效用"可抽象出推定之逻辑构造,从而准确释明其本质。规范层面的"应当知道"是"间接证明"指引性规定和推定规定的混合体,且前者占绝大多数。从无罪推定等基础司法理念出发,应严格解释既有规范,将推定的存在空间限缩在最低限度。  相似文献   

3.
在"应当知道"的适用上,由于当前社会的高风险性和犯罪的复杂性,如果继续严格贯彻明知的严格认定标准,在当前犯罪事实难以收集的状况下,无疑会导致大量犯罪难以认定,不利于犯罪的遏制,从而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损害,也不符合刑法效率的要求,部分犯罪适用"应当知道"符合刑法效率和打击犯罪的需  相似文献   

4.
一、"明知"的含义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共有30个条文出现了明知一词,其中总则部分一处,即《刑法》第14条……,分则部分29处……。对于这30个"明知"的含义,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确定说。认为"明知"就是行为人明白知道,在法律含义上只表现为行为人的确定性认识,不确定的认识不能视为  相似文献   

5.
“应当知道”的刑法界说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应知”或者“应当知道”指的都是明知,因而属于故意的范畴,但“应当知道”容易误解为不知,而认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为此,应当引入推定故意的概念。  相似文献   

6.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中罪过性质与形式的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中主观罪过性质与形式的现状概览   我国刑法总则对何谓故意、何谓过失等主观罪过的性质与形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 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只要在主观上存在“明知”的意识因素,并且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已具备了犯罪的故意。《刑法》第 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  相似文献   

7.
论多次犯     
我国刑法中的多次犯,是指刑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因实施两次以上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多次犯的每次行为不能单独成罪,实施多次违法行为反映出行为人明知故犯的主观恶性。多次犯是有别于传统犯罪既遂形态的一种新类型。多次犯是入罪的一种标准,刑法规定的一种行为方式,是解释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多次犯不同于加重处罚的多次犯罪。本文在对相关司法解释文本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依据理论原理,提出了规范多次犯规定的立法、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明知与刑事推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明知,通常应在行为人具有这种认识的情况下,司法上去认定该明知是否存在,而不是在行为人缺乏认识时,司法上推定其存在明知。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存在"确知"(肯定知道)和"确实不知"两极。在这两者之间,根据认识程度的由强到弱,还分别存在"实知"(事实上知道)、"或知"(可能知道)、"应知"(应当知道)3种类型。这些认识因素,绝大多数与推定无关。在司法解释中,大量使用"应当知道"一词,但其中多数属于行为人"实知"的范畴,基本不涉及刑事推定问题。今后,在进行司法解释时,可以把"明知"解释为确知或者实知。只有在个别明显属于推定的场合,保留"应当知道"的表述。对明知进行分级,将其内涵进一步细化,充分考虑了刑事证明责任的负担问题,也有助于司法解释的精确化,其意义不可低估。  相似文献   

9.
罗峰 《中国律师》2009,(8):72-72
所谓扩张解释,或称扩大解释、扩充解释.是指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例如,《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的“明知”按字面含义理解是“明明知道”。  相似文献   

10.
高杨 《法制与社会》2011,(24):66-67
奸淫幼女构成犯罪应以行为人对幼女年龄的“明知”为要件,此乃我国刑法体系之主客观一致原则与罪过责任原则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部分学者主张对此实行严格责任的主张不仅会破坏我国刑法体系的连贯自洽性与内生和谐性,还与刑法的谦抑性与刑罚的经济性相违背。但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明知”的内涵:其包括“确实知道”与“推定知道”两种情形,在罪过内容上分别属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后者的成立应以存在若加以注意即可避免误认的可能性为前提,包括明知可能是幼女而放任和不管其是否是幼女而决意奸淫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11.
奸淫幼女构成犯罪应以明知为前提 --为一个司法解释辩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兴良 《法律科学》2003,1(6):18-30
在严格责任与罪过责任分立的基础上,奸淫幼女构成犯罪必须以明知为前提,这样才能在保护幼女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之间求得一种法治视野下的平衡.应当摈弃"应当知道"的传统提法,而把奸淫幼女的明知分为确切知道和推定知道两种.从最高法院关于奸淫幼女问题的司法解释出发,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解释体制及其形式应该逐渐由抽象的司法解释过渡到个案性质的司法解释,再进一步过渡到判例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中,赃物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而且以“明知”是赃物为要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赃物而加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销的,不构成赃物犯罪。应当指出,这里的“明知”是刑法分则上所说的明知,而刑法总则上所说的明知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危害结果的明知。关于两种明知之间的关系,台湾学者郑健才发表见解说:“刑法总则上所称之明知,与刑法分则上所称之明知不同。前者,系作为基本主观要件之一种基础;后者系一种特定主观要件。犯罪须具备此特定主观要件时,刑法分则之明知为第一次明知,刑法总则之明知为第二次明…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21,(1):66-76
在形式逻辑上,《刑法》第149条第1款具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双重性质。但从犯罪属性和犯罪构成层面进行实质分析,《刑法》第149条第1款应当是注意规定。将《刑法》第149条第1款定性为法律拟制,违反《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不符。基于《刑法》第149条第1款注意规定的性质,援引该款并适用《刑法》第140条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涉案对象是《刑法》第142—143条、第145—148条规定的伪劣商品,二是涉案对象又属于《刑法》第140条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伪劣产品。因此,"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可以型"规范,而不是"应当型"规范。  相似文献   

14.
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理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一种备受社会关注的民生犯罪,在司法认定上应当坚持三个理念。一是要坚持风险刑法理念,从关注实害向关注危险转化,在具体认定时要注意对行为人主观明知以及风险预见性的审查。二是要坚持行政刑法理念,注重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的衔接,正确理解补充规范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认定的意义。三是要坚持有限刑法理念,合理发挥刑法制裁效果,在罪与非罪的区分上注意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在此罪与彼罪区分上注意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  相似文献   

15.
论刑法扩张解释的根据与限度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陈志军 《政治与法律》2005,3(6):109-113
扩张解释作为一种解释方法,虽然具有较强的维护刑法适应性的功能,但也面临着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何区分其与类推解释的界限等理论难题.在中国现行的刑事法治条件下,应当认可扩张解释的合理性,并以"刑法条文所可能具有的最宽含义"作为扩张解释的限度.  相似文献   

16.
蒋睿 《法制与社会》2010,(19):250-251
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上对盗赃物"明知"的范围和程度有不同理解,但都认为既包括事实明知又包括推定明知。我国《刑法》中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主观要件的"明知"应界定,以包含明知的必然性和可能性来体现明知内容和程度的要求,而对明知的时间,应针对不同的行为区别对待,不能整齐划一。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根据社会需要以及犯罪发展态势,适时针对不合理的刑法规范与条文作出相应修改的一种立法活动。从刑法修改的范围来看,有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两种形式;从修改所采取的载体形式看,有刑法典修改、单行刑法修改与附属刑法修改等形式;从修改所涉及的内容看,有废止型修改、修订型修改与补充型修改几种形式。刑法修改必须针对特定对象与内容采取不同的修改形式,刑法修正案不应当成为刑法修改的唯一途径,特别是对行政犯而言,更应该采取附属刑法的立法与修改形式。  相似文献   

18.
伪造票据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除了伪造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使用伪造票据的人处于何种地位,刑法与票据法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文指出,应当本着保护票据流通的原则,对刑法中有关“明知是伪造的票据而使用”构成票据诈骗罪等规定的适用进行一定的限制性解释。  相似文献   

19.
赵肖章 《法制与社会》2011,(11):263-264
持有型犯罪不同于作为或不作为犯罪,它是一种具有独立行为方式的犯罪类型。由于尚未造成任何法益的实际损害或危险状态,持有型犯罪因而是一种"抽象危险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持有型犯罪包括涉及假币、枪支弹药、毒品等管制物品或限制流通物品的犯罪,不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刑法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对持有型犯罪的刑罚设置应当谨慎,应当体现现代刑法理论中的轻刑化思想。  相似文献   

20.
严格责任是融实体的推定犯意与程序的举证责任倒置于一体的归责原则,既包括实体性规定又包括程序性规定,其本质为一种推定过错责任。笔者分析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即相对严格责任,与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排斥,符合刑法机能二元论的原理,能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制度所容许,值得我国借鉴。认为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应该对刑法分则中的持有型犯罪和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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