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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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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既不构成传播性病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表面上,这种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事实上,定故意杀人罪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既遂、未遂难以确定等。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设立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相似文献   

2.
故意传播艾滋病是危害性极大的行为,但我国刑法典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定罪标准。与传播性病罪相比,两者是一种性质不同的行为;而基于艾滋病的特殊性,若将传播艾滋病的行为限定在故意杀人罪的名下,则又违反了法律的公正原则;故意传播艾滋病给不特定人群的行为也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只有将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设置为独立的犯罪,才能对此行为进行有效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3.
疫情期间,公众容易因为相关信息掌握的缺失而产生不安全感,而此种不安全感则会促使虚假信息的产生与传播。《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指出要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对于相关行为作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加以处理。反观该罪自《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后,一直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致使司法实践在适用产生混乱。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定罪标准,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出发对该罪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定。从客观方面,首先,应当限定"虚假信息"的含义范围。对于与事实之间虽存在偏差,但不足以产生对基础事实"质"的错误认识的信息不认定为刑法中的"虚假信息"。其次应明确编造、传播行为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之上确系传播行为的对象范围。再次,要注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作为危害结果的限定作用。并在其中强调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公权力运行侧面与公众生活侧面的同等重视。从主观方面,应当认为本罪故意认识因素中的"明知"既包括确实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而言,对其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4.
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给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有效地惩治此类犯罪.节约社会成本.建议刑法对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予以规制,具体在刑法第280条第三款后面增设一条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并将刑法修正案(五)的相关内容并入此处,作为条款之一。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为身份信息资料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他人重要的身份信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数量较大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传播。非法提供、持有和收集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不构成本罪.必要时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调整。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身份信息资料管理秩序和当事人合法利益带来损害而仍决意为之。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三 )第 8条规定的编造恐怖信息罪与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罪实质是一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传播具有误导性 (欺骗性 )的虚假的恐怖信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其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 ,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本罪的成立条件不同于犯罪既遂条件 ,在本罪的结果为非物质性的结果时 ,并无区分既遂与未遂的必要  相似文献   

6.
虚假恐怖信息需要同时具备内容的恐怖性、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危险性和威胁对象的多数性、不特定性特征。欠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的,编造的信息不符合恐怖信息的特征的,不能以本罪论。编造不是指单一的捏造事实的行为,而是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或者捏造事实放任传播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罪的行为方式不包含投放行为。  相似文献   

7.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其相对严格的适用条件,并非所有在网络上发布不法信息的行为都能归入该罪。通过深度分析该罪适用条件,发现目前比较常见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管制刀具信息的行为不能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定罪处罚,因为非法销售管制刀具并不是现行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也不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非法销售管制刀具的行为只能依据《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8.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该罪与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有共同之处,都存在伤害他人身体、毁坏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但构成此罪或是彼罪,争议较大。文章通过分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客体以及刑罚适用,与其他相关犯罪作了比较区分。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终端用户提供传输技术享受其他终端提供的淫秽电子信息下载或者在线视听服务的网络不法行为,如果具有犯罪故意并对淫秽网站性质达到明知程度,其对网站电子淫秽信息怠于采取技术措施进行监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点击量应当在实际被点击数中进行扣除。判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的牟利情节,首先应当明确按照何种牟利行为性质进行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10.
虚假信息在网络空间的泛滥使网络成为了造谣、传谣独有的温床。先有司法解释通过扩张传统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来治理网络谣言,再有通过立法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制裁和打击网络谣言犯罪,使得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刑法法网日趋完备,但也有几点不足。司法解释存在定罪量刑的随意性、权宜性和不确定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治理网络谣言,应以完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主要制裁依据,排除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构建和谐的网络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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