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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产权房屋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 ,在城市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 ,职工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过渡中形成的产物。由于其所有权、使用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加之对此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性 ,致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取得的有限产权房屋难以处理。笔者仅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谈一些粗浅看法。一、有限产权房屋的几种形式及其法律特征有限产权房屋 ,又称部分产权房屋或优惠出售公有房屋。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 )在新建或购买房屋时由单位和个人各按一定比例投入资金 ,或将原出租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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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普遍出现的房改房买卖纠纷有其深层次的政策背景。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后,单位先与职工签订标准价合同,出售已分配给职工使用的自管公房,单位和职工各占有部分产权。有些单位为留住职工,与职工签订《售房补充协议》.就买方享有或丧失所购房产的权利作特别约定,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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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9):42-48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确定的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上为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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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指职工与所在单位的行政之间因劳动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职工所在单位的利益,以至整个社会的利益。一经发生,如不能妥善解决,往往引起职工的不满情绪,或与所在单位的行政争执不休,或到处走访上告,或消极怠工,有时甚至会发生罢工、破坏生产设备、伤害他人、自杀等严重事件;既影响到职工本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也影响到单位的正常生产和工作。其结果,无论谁是谁非,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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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公共汽车公司以职工违纪为由,在报纸上刊登声明解除与职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职工认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并与公司两度对簿公堂。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两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该公司通过新闻媒体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判令该公司恢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职工一定的生活费用。然而,该案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却遭遇了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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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一家银行末位淘汰了3名职工,3名职工认为"末位"和劳动能力并不是一个概念,单位"末位淘汰"他们不合法,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要求银行给这3人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银行不服,将3名职工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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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是目前国内投保最多、最普遍的险种之一。笔者发现有些同志由于对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的性质和法律意义认识不清,工作中常常出现差错,产生一些纠纷。故从法律角度对几个经常发生纠纷的问题谈点看法。一、关于单位集体投保的“受益人”问题人身保险合同多是由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用职工福利基金支付保险费,代职工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从法律关系上看,这种由单位代替职工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有些单位在代替职工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在指定受益人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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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将参加工伤保险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问题进行统一规定,但未明确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职业伤害的事实如何确定,责任怎样承担。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符合工伤事故构成要件,应属于工伤,工伤事故作为法律事实,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定。基于工伤的社会风险属性,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应当实行法定的工伤待遇,而不能要求民事侵权赔偿。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在主体、劳动争议仲裁与裁后民事诉讼的关系、加大保护力度、实现制度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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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家实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单位在向职工出售住房时,与本单位职工签订了相应的房屋买卖或房屋置换合同。而出台于房改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这一司法解释有其历史的局限性,应予重新审视,人民法院应当与时俱进,正确认识房改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准确把握公房出卖的性质,正确看待单位与职工的民事法律地位及两者之间的关于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将公房出售中的纠纷纳入司法调整的范围之内,及时化解矛盾,确定物权,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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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盗窃单位财物固然有错,但是小偷的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盗单位对盗窃职工进行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单位应将盗窃职工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对其采取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其构成盗窃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职工盗窃单位财物,以送派出所相威胁私自进行罚款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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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05,(20)
发生房地产纠纷后应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可区别不同情况,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3.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单位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4.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立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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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东吴路一单位职工,29日半夜或30日凌晨有人偷走本单位办公电脑多台,其中本人电脑为最旧的,但是里面的数据资料对本人来讲非常珍贵。现在几乎无法开展工作,饭碗难保啊!恳请梁上君子或知情人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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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盗窃单位财物固然有错,但是小偷的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盗单位对盗窃职工进行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单位应将盗窃职工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对其采取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其构成盗窃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职工盗窃单位财物,以送派出所相威胁私自进行罚款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