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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中美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问题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站成了侵权行为的乐土。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视频分享网站与著作权侵权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对于这种情况,著作权人认为网站应为侵权行为的滋生承担比上传内容的网络用户更多的责任,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则认为,只要自己采取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依据权利人的通知采取删除、断开链  相似文献   

2.
黄燕 《法制与社会》2011,(12):59-60
伴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在此起彼伏地发生着,合理规范和执行著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对维护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将通过评析美国上诉法院做出的两起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判决来探讨美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责任认定,以期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起到立法和实践上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3.
P2P技术为网络信息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使著作权侵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P2P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没有直接传播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当P2P软件最终用户上传与下载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P2P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具有过错时,应当追究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在对P2P相关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主要对P2P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侵权现象层出不穷,极大的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和方便公众对网上作品的合法使用,在网络环境下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成为公认的有效途径。本文在概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网络环境中延续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并对网络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作为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三方利益的制度工具,避风港中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具体条文,可以发现我国的相关立法过于僵化,没有留给司法裁量一定的弹性空间,同时缺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界定、替代责任的适用前提、著作权人的善意义务以及网络用户的救济途径等具体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审判相互矛盾和不公正的结果。科学恰当的学说继受与法律移植对于完善我国的著作权立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6.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日本法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限制的必要性  说起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限制,首先要提到美国《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 ,因为制定《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以后,大家就觉得需要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过去在美国侵害了著作权,不论有无过错,权利者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在网络用户侵权的情况下,责令服务提供者无条件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所以《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不仅仅是修改美国版权法本身不合理的地方,也是向版权所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虽然各个国家…  相似文献   

7.
杜明强 《行政与法》2013,(8):120-124
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信息沟通平台,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亦产生了法律上不可避免的问题:即微博的著作权问题.微博是否受保护虽有争议,但依据《著作权法》,只要其内容符合作品条件,就应予以保护.囿于微博自身特点所限,法律救济渠道不畅,导致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为净化微博使用环境,建议确立微博著作权侵权之认定标准、实行微博实名注册使用机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争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等制度采保护微博著作权,维护微博著作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8.
王凌红 《法制与社会》2013,(33):237-239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为了更好地规范作品的传播和利用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侵权作品的传播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成为近年来各国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最为引人关注的焦点。本文重点分析了日本2001年制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法》的特点和立法取向,并对我国与日本立法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中的提示规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因应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确立了此类侵权责任的明知规则与提示规则.但是,依据该法,提示规则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共同侵权行为成立后的免责条款,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承担审查义务,与立法初衷相悖,引发实务中的种种弊端.本文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承担审查义务的能力,因此应该免除其该种义务,而代之以权利要求者的证明义务,以达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0.
所谓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著作权人的作品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依托纸张、光盘、音像制品等传统载体、而越来越多的以网络为媒介传播、在网络世界中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进行保障日益艰难.本文试通过对现今网络作品进行归纳的同时,进而分析针对不同的网络著作品的不同侵权方式,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主观状态.对此,在将来<著作权法>修订时应增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合理注意义务和间接侵权中的主观判断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完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12.
P2P作为一种新的网络传播技术,促进了信息的传播,但也带来了复杂的P2P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P2P服务提供者没有直接实施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当有P2P用户利用P2P软件非法传输作品时,P2P服务提供者在客观上帮助了该P2P用户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当P2P服务提供者在主观上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时,将构成共同侵权(间接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间接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的快,其中自然也包括侵权信息,但是目前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处在非常薄弱的阶段,作为网络主体之一的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研究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在保护网络隐私权中所承担的义务及其侵权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14.
李睿 《法制与社会》2010,(35):133-134
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规范网络原创文学的法律不完善。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分析了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侵权特点和管辖关系,进而提出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三个对策:一是著作权人应建立并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二是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三是建立通知——取消制度。这样通过立法机构的努力,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配合著作权人自身的措施,为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15.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既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也是保护网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目前,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应在明确其价值取向及功能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进行重构,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负担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6.
网络著作传播权侵权是近年来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所出现的著作权侵权的新的表现形式.司法实务界对于该种侵权行为类型的认定和处罚还处于摸索阶段,但可以预见的是,今后该类侵权案件将大量的出现.本文从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保护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国内现有的案例,对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怎样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提出了建议,以期达到使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侵权行为的构成、原因及对策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相似文献   

17.
随着网络侵权现象愈演愈烈,著作权人意识到无法通过诉讼方式有效遏止侵权行为后,逐渐将目光转向网络服务商,要求其对网上反复侵权者采取制止措施,包括对涉嫌侵权人采取较为严厉的封闭账号甚至断网措施,即所谓网络著作权三振规则。本文在对网络著作权三振规则新动态介绍的基础上,通过避风港原则和三振规则的比较分析,回答了三振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为正确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兴技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浙江高院课题组就2005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特点和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具体意见。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相似文献   

19.
论网络侵权责任中的反通知及效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对网络的依赖有增无减。人们在享受网络带给生活的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倍受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的干扰。《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找到了出口,但除了该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的被侵权人享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的权利之外,侵权网络用户也享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反通知的权利。这样才能平衡网络侵权中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中心的被侵权人、侵权网络用户和其他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陈晨 《法制与社会》2013,(17):271-272
网络技术加速了信息的传播速度,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的传输者,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迈入了著作权侵权的"雷池"。因此,本文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含义的界定入手,分别研究了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作品传播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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