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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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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开起诉书从学理和法制健全的角度来考虑,其合理性与正确性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然会有诸多需要注意和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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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诉前公开关键在时间上有分歧点,一种观点是起诉书制作完毕后再告知被害人,而讨论的观点是起诉书未制作完毕前告知被害人或起诉书制作完毕后再告知这两层意思都有。因此时间概念应该划定,我的观点是起诉书制作完毕前告知被害人。  相似文献   

4.
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问题的理论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蝙辑部和上海市扬浦区人民检察院、华东政法学院司法改革研究所联合召开了“司法改革与检务公开暨起诉书诉前向被害人公开”研讨会。所谓起诉书诉前向被害人公开,是指在起诉部门对案件审查完毕之后,就检方指拉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有关内容在形成起诉书之时,公开征询被害人意见,以平衡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化解矛盾。以下的一组笔谈,就是研讨会中对此问题的观点和看法。希望借此引起进一步讨论。  相似文献   

5.
赵刚 《天津检察》2010,(1):49-52
起诉书诉前向被害人公开是指在起诉部门对案件审查完毕之后,在诉前就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的有关意见向被害人公开,听取被害人意见,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起诉书诉前向被害人公开是办案公开机制的拓展,是检务公开在起诉环节的深化,从学理和法制健全的角度来考虑,其合理性与正确性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然会有诸多需要注意和商榷之处,在试行中必须慎重。笔者就此课题略陈管见。权作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诉前将起诉书向被害人公开,这一创意很好。体现了我国的刑事法律政策由以惩治犯罪为中心转移到强调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上。随着社会的进步。不仅要求政治透明。也要求司法透明。一般来说。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程序上,即保证他们的程序参与权、知情权、举证权、质证权等。  相似文献   

7.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控告申诉部门不断受理被害人提请抗诉申请以及申诉,对起诉书有关指控内容和法院的判决提出异议。在检察机关认真审查没有支持被害人的申请、申诉后被害人又连续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及检察机关的形象,对检察权的实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针对这一现象的出现,如  相似文献   

8.
起诉书诉前向被害人听取意见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又确实产生被害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异议,因此要解决这一矛盾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畴进行改革创新,从这一层面考虑,这次研讨会有积极的意义,我想从两个方面谈谈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9.
杨浦区检察院提出起诉书诉前向被害人公开这一论点。实际上触及了我们在司法中长期忽略的尊重私权和善意司法的问题。这不仅是起诉书向被害人提前公开问题。而是涉及诉前与被害人沟通这一环节,所以使用“诉前与被害人沟通”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0.
杜忠晓 《法制与社会》2012,(11):141-142
人性化的执法在威严的公信力下,可以极大地提高检察系统整体的社会能动力,在客观上促进检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在主观上也对检察干警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使其更自觉的遵守职业行为规范,从根本意识上促使其改进自身素质,也为检察职业道德的建设与学习提供了契机。因此,检务公开对整个检察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正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在已有的检务公开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以贯彻修改后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公开机制做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完善,在公开渠道、公开方式和公开内容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以公开促进公正,对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2.
潘宇  韩雪 《天津检察》2010,(1):40-41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证公开司法、公正司法、公平司法的有效措施,把推行“检务公开”变为广大检察干警的自觉行动无疑具有理论的先导作用。有鉴于此,笔者从一名公诉内勤的角度谈谈自己对检务公开中健全告知制度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一、检务公开应树立长远观念、克服短期行为 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机关探索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加之进行检察改革的创造探索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在制定检务公开计划的时候,应既要有近期目标,又要有长远目标,把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结合起来;同时,检务公开也既要有阶段性目标,也要有总目标,把阶段性目标与总目标衔接起来。在检务公开管理体制上,必须建立既体现国家长  相似文献   

14.
不起诉制度是在起诉便宜主义思想影响下,赋予检察机关在某些情况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而终止诉讼的权力。检察机关通过对一些根据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因证据不足不能起诉的案件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决定不起诉,来减少讼累,避免刑事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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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有人认为,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办案人员很难突破对案件的认定已形成的思维定势,让他们自我纠错,本身在心理上就存在抵抗感,易敷衍对待。因此,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常被驳回,最终仍需上一级检察机关处理。笔者对上述观点不予苟同,并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应得以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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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此次修正刑事诉讼法,对起诉制度作了重要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不起诉范围,取消免予起诉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免予起诉存在不同看法,基本分肯定与否定两大观点。在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免予起诉的存废依然是争论的热点问题。免予起诉的实质是未经法院审判而由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定罪,不符合现代法制原则,不符合人民法院统一  相似文献   

17.
于宁 《天津检察》2010,(1):55-56
从权利保障的角度讲,知情权是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行使其它一切诉讼权利的前提。从检务公开的角度讲,被害人的知情权属于检察机关依法应向诉讼当事人公开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宜。因此,确保并强化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知情权是权利保障与检务公开的双重要求。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了检察机关要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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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检务公开,是指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以及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目前,对于公开的终结性法律文书的范围有哪些,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没有给予明确回答。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大都为不立案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已生效判决的起诉书等,并未将量  相似文献   

20.
《人民检察院“检务十公开”》自1998年10月印发以来,对推动和规范全国检察机关检务公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检务十公开”的内容,基本符合面向公众检务公开的要求,但由于受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等原因,还存有一些问题,有必要进行补充和完善。主要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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