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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分析 总被引:3,自引:2,他引:3
目的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的特征,为制定和修改伤残鉴定标准和相关法规提供参考。方法对上海市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2005年经法医评定构成伤残的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伤残部位以肢体最多(53.3%),其次为头部(23.3%),脊柱(9.7%),胸部(5.8%)和腹部(4.4%)。2005年上海市交通事故年累积致残率为414.8/10万,男性(505.7/10万)高于女性(318.7/10万),以35~59岁的致残率最高(538.2/10万),60岁以上致残率呈现下降趋势(30.2/10万)。伤残者中交通方式以非机动车最多,其次为行人。结论2005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伤致残率青壮年(35~59岁)最高,对社会经济和劳动力损失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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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研究交通事故眼部损伤的致伤方式、损伤特征、伤残等级鉴定等相关问题。方法对本所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鉴定的84例交通事故眼部损伤致残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分别研究其致残原因、鉴定时机及鉴定方法。结果视力障碍是最主要的致残原因,其余如眼球缺失,眼睑、泪器损伤和外伤性白内障及视野缺损等情形则相对少见;大部分眼外伤均为单眼损伤,致残后果也多为Ⅶ~Ⅹ级。结论通过一些测试和视觉电生理技术,可有效地提高视力障碍鉴定的准确性:对于一些存有眼部既往疾病的伤者,应要求其尽可能提供伤前视力或眼科资料;对于一些视觉功能存在变化可能的眼部损伤,可适当延后鉴定时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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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研究交通事故致弥漫性轴索损伤(diffuseaxonalinjury,DAI)的患者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并探讨DAI对鉴定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方法收集556例本鉴定中心2011年1月-2012年12月受理的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案例,其中单纯性脑挫(裂)伤467例,临床诊断为DAI89例。再重新审阅被鉴定人颅脑CT及MRI检查结果,分为单纯DAI组、DAI合并脑挫(裂)伤组、无DAI脑挫(裂)伤组3组颅脑损伤,并对鉴定结果进行比较和统计学分析。结果单纯DAI组(20例)的伤残等级为7.72±1.09,DAI合并脑挫(裂)伤组(69例)的伤残等级为7.78±1.11,无DAI的脑挫(裂)伤组(467例)的伤残等级为8.86±0.66,前两组的伤残等级均高于无DAI的脑挫(裂)伤组(P〈0.05)。结论患有DAI的被鉴定人可能存在更为严重的脑功能损害.鉴定时应注意临床的漏诊和误诊,避免过于依赖CT、MRI等影像学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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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致儿童颅脑损伤的类型、特点、主要并发症及其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特点。方法对204例车祸致儿童颅脑损伤的伤残评定资料按伤者受伤的不同部位、有无并发症、并发症的类型及伤残程度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单纯弥散性原发性脑损伤64例,单纯局灶性原发性脑损伤80例,全面性继发性脑损伤24例,局部性继发性脑损伤36例。主要并发症为外伤性癫疒间14例(6.9%)、外伤性脑梗死9例(4.4%)、外伤性脑积水7例(3.4%)、外伤性精神障碍5例(2.5%)。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致儿童颅脑损伤,以单纯原发性颅脑损伤多见,容易并发外伤性癫疒间及外伤性脑梗死。对涉及儿童颅脑损伤的伤残评定应适当放宽标准,伤残评定标准应增加专门针对儿童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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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郭某,男,41岁,农民,于2007年5月1日19:20在行走时被机动车撞伤。急送至当地医院,诊断为:左腘窝皮瓣撕脱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当日摄X线片示:骨盆及双下肢未见明显骨折。5月12日左小腿B超示:少量积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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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1.1案情摘要
某日,相向行驶的一辆拖拉机与一辆大货车因雪天路滑在某桥面相撞,造成车损及拖拉机上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现因办案需要,要求对拖拉机上的两名乘员(甲、乙)谁是驾车人进行法医学鉴定。因事隔多年,加之当时未行法医学活体检验,故只能根据提供的病历资料及案卷进行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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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1.1简要案情
某男,11岁,2008年11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查体:T 37℃、P 100次/min、R 36次/min、BP 17.33/13.33 kPa(130/100 mmHg),浅昏迷状态,面色略苍白,左眼睑及额部多发软组织裂伤,面部多处小裂口,边缘不齐。头颅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迟钝,耳鼻腔内无分泌物,双肺满布湿啰音,左肺呼吸音低弱,双侧病理征(+)。头颅 CT 平扫见右侧硬脑膜下血肿(图1A)。 相似文献
1.1简要案情
某男,11岁,2008年11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查体:T 37℃、P 100次/min、R 36次/min、BP 17.33/13.33 kPa(130/100 mmHg),浅昏迷状态,面色略苍白,左眼睑及额部多发软组织裂伤,面部多处小裂口,边缘不齐。头颅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迟钝,耳鼻腔内无分泌物,双肺满布湿啰音,左肺呼吸音低弱,双侧病理征(+)。头颅 CT 平扫见右侧硬脑膜下血肿(图1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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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与精神伤残相关因素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分析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精神伤残等级评定的相关因素。方法收集157例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精神伤残的鉴定案例,根据鉴定结论分为轻度组、中度组和重度组。对3组的一般人口学资料、临床病史资料、鉴定资料进行比较,并以上述资料为自变量,以组别为应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3组一般人口学资料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昏迷时间、颅内出血区域大小、工作能力、家庭职能、社交功能、生活自理能力、智商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颅内出血灶、家庭职能、社交功能、生活自理进入logistic回归方程。结论颅脑损伤的严重程度对后遗精神伤残有一定影响,鉴定时伤者的家庭职能、社交功能和生活自理是决定伤残等级的主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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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研究颅脑外伤致运动、感觉障碍相对合理准确的最佳鉴定时机。方法分别收集108例交通事故颅脑外伤患者伤后不同时间段(3、6、9、12、15、18月)的病史、影像学及电生理检查资料,并对患者家属进行随访调查,进行法医学检验,据此做出诊断并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同时分别应用脑卒中残损评价表(Stroke Impairment Assessment Set,SIAS)、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ctivity of Daily Living Scale,ADL)和Fugl-Meyer评定表(Fugl-Meyer assessment,FMA)对患者进行测验。结果SIAS、ADL、FMA对不同等级伤残及不同时间段区分良好,整体样本显示患者SIAS、ADL、FMA平均值9月至18月变化无差别,轻度伤残SIAS、ADL、FMA平均值6月至18月变化无差别,中度伤残SIAS、ADL、FMA平均值9月至18月变化无差别,重度伤残SIAS、ADL、FMA平均值12月至18月变化无差别。结论颅脑外伤所致运动、感觉障碍评残时机应在医疗终结以后,轻度伤残(7~10级)最佳评残时机为颅脑外伤后6个月,中度伤残(4~6级)评残时机以颅脑外伤后9个月为宜,重度伤残(1~3级)评残时机不应短于伤后12个月,视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后评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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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将计算机仿真技术应用于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领域,实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及当事人致伤方式的重建。方法基于对事故现场痕迹、车辆损坏和人体损伤等检验鉴定,利用事故再现软件及高性能计算机计算分析,对40起真实事故的碰撞过程及致伤方式进行重建分析,并以2起典型案例进行说明。结果事故再现效果与现场痕迹、车辆痕迹、人体损伤痕迹有关;40起事故再现中.28起符合性好,9起较好,3起欠理想;碰撞过程的准确再现有助于对致伤方式进行分析。结论计算机仿真模拟重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及当事人的致伤方式在辅助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具有应用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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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功能的检查和评估,历来是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手功能评定的规定较为详细,其标准溯源是国际手外科联合协会的“手功能评定标准”和我国临床医学专家据此修订的“手功能评定标准专题讨论会纪要”。手功能检查和评估包括手部缺失的评定、手部运动功能的评定及手部感觉丧失的评定。在计算手功能损害率时,应按照所规定的系数。在缺失、运动障碍及感觉丧失等多种类型并存时,应按照复合计算的方法得出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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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例中骨盆骨折的特点及成伤机制。方法收集65例发生骨盆骨折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例,对骨盆骨折的部位、特点、成伤机制等情况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 65例骨盆骨折案例中,骶髂关节脱位38例,且多合并耻骨联合分离或耻骨骨折;耻骨、坐骨、髋臼骨折主要以线性骨折为主,骶尾骨骨折以粉碎性骨折多见;合并盆腔软组织损伤54例,盆腔器官损伤8例,腹腔器官损伤44例。骨盆环损伤类型中,分离型32例,占49.23%;其次是压缩型,占26.15%;垂直型最少,仅1例,占1.54%。结论细致、全面地检验尸体,确定骨盆骨折类型,有助于分析成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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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精神伤残评定相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许多颅脑损伤患者伤后常出现明显的行为或认知缺陷,创伤性脑损伤患者精神障碍的患病率明显增高,精神伤残的评定日益增多。但同时,关于精神伤残评定的争议也日益激烈。首先介绍国内外精神伤残的相关概念,然后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精神伤残评定标准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重点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伤残程度的影响因素,并介绍精神伤残评定中的检查方法,最后提出解决精神伤残评定分歧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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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关眼损伤的条款较为原则和笼统。随着“标准”的广泛应用,加之法医学和临床眼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对眼损伤后遗症的检验技术和认识水平已有较大的提高。建议采用视力表投影仪代替国际视力表进行行为视力检查,存在屈光不正的应了解屈光度后再检查其矫正视力;疑有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时,可行伪盲试验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视觉电生理技术是测试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有效方法。运用电脑视野计可进行视野检查,动态视野检查结果可通过视野有效值换算为残存视野半径(或直径);视野检查存在一定的干扰因素,分析时应密切结合原发损伤及其他检查结果。对于遗留复视等双眼视障碍的,可采用同视机等检查方法,检验结果应考察功能障碍与眼肌等原发性损伤的符合性。泪器损伤后遗留溢泪症状的,应采用相应的检查方法证实泪道狭窄或梗阻。眼睑下垂及眼睑畸形分为轻度及重度;眼睑畸形包括闭合不全、眼睑缺损及眼睑外翻等情形。影响视力的外伤性白内障符合“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根据现行“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眼损伤进行伤残评定,应进行视觉功能检测、眼球结构检查、伪盲试验及视觉电生理检测,最后综合病史材料及既往情况综合分析,得出评定结果。统一对现行“标准”的理解,规范检测手段和结果评价原则,有助于道路交通事故眼损伤伤残评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