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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迅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4,(1)
公务员职位聘任制是我国人事行政领域的一次大变革。随着试点的深入,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纠纷大量涌现。我国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解纷机制以《公务员法》第100条为法律依托,主要存在人事争议仲裁权威性不足和人事争议诉讼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为此,我们应该有选择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秉持程序正义和司法终局的法律原则,把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诉讼纳入(准)司法轨道,建立或裁或审,司法最终的裁审衔接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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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迅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4,(1):47-50,54
公务员职位聘任制是我国人事行政领域的一次大变革.随着试点的深入,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纠纷大量涌现.我国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解纷机制以《公务员法》第100条为法律依托,主要存在人事争议仲裁权威性不足和人事争议诉讼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为此,我们应该有选择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秉持程序正义和司法终局的法律原则,把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诉讼纳入(准)司法轨道,建立“或裁或审,司法最终”的裁审衔接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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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霞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2,4(4):46-50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正在推行聘用制,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成为聘用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但原《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在某些程序上——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员任职条件、仲裁与司法接轨等方面亟须作出改进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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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治礼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3):56-62
人事争议是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其实质是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的利益冲突。由于配套的社会保障措施没有跟上、人事争议救济渠道狭窄、人事争议立法滞后、现行人事争议解决机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导致实践中大量的人事争议得不到较好解决或根本得不到解决,最终显性化为人事争议逐年上升。当前依然存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模糊不清且范围过窄、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认识不一、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五层设置缺乏科学性、仲裁员的任职条件太低、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未能有效衔接等问题。完善我国人事争议处理机制,需要加强人事争议救济制度的理论研究、完善人事争议的高层次立法并加大调解工作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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