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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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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先林 《法商研究》2007,24(4):10-17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之一,属于结构性行为规制,典型地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特点。在这一制度中,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是前提,其通常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市场份额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对这种地位加以滥用才是违法的,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剥削性滥用和排他性滥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应采取"合理原则",被指控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可以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2006年6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第三章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基本上是合适的,但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行业中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限制了行业良性竞争、阻碍了行业技术创新、侵害了网络用户权益,规制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我国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现状,研究发现:互联网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有抵制性交易、捆绑性交易以及歧视性交易等三大类型,其垄断行为具有产品的信息效应、用户的锁定效应以及复杂的垄断效应等三大特性。鉴于以上特征,文章对此类行为的违法认定原则和违法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其中:政府要加快完善反垄断的法律体系,转变行政化的监管方式;行业协会组织要科学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机制,发挥行业组织的软硬约束作用;行业内互联网企业要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企业自身的自律能力。  相似文献   

3.
正目次一、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比较二、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原则之抉择三、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定中合理原则的具体应用近年来,国内外爆发多起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从影响较大的"微软案"、"GOOGLE案"、"百度案"、"腾讯案"等案可见一斑。反垄断执法机关和法院在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时,存在以下几个疑难问题:一是如何界定互联网产品的相关市场;二是怎样认定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三是怎么判定互联网企  相似文献   

4.
正专利权授予权利人法定的排他权,但并不给予其市场力量或垄断力。标准必要专利因其本身的不可替代性,使得权利人更易取得或者维持市场支配地位。针对华为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的专利许可垄断之诉,我国两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交互数字公司构成垄断行为。本文以该案最新判决为引,在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拥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这一基础上,探讨合理原则在判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5.
饶粤红 《政法学刊》2009,26(3):65-68
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然而又频频出现银行依据自身在特定条件下的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符合《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银行业相关市场的构成应考虑产品和地域因素,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判断滥用行为应正确区分合理正当的商业经营行为与限制、排除竞争的经营行为。  相似文献   

6.
市场规则的核心是竞争,市场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最佳配置。然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若听任市场自由运行,那么必定会由于过度的市场竞争使得经济力量过分集中,从而产生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由于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导致市场配置资源的低效率。文章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滥用行为,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思维模式,但是某些关键性问题仍需要更深入研究和思考。界定相关市场时,定性分析方法(替代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方法(假定垄断者测试法)需要更合理的解释和操作方法;而涉知识产权案件、涉行业协会等特殊主体案件中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性,进一步应证了"市场份额在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作用相对弱化"的观点;行为导致限制竞争的结果虽然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必要要件,但个案中可通过要求被告证明"合理理由"的存在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学》2019,(5):89-104
学术数据库是当今学术工作者不可或缺的网络学术信息主流载体,其对部分学术资源的独家垄断,是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合法垄断。然而,如果学术数据库经营者将版权保护作为攫取垄断利润的手段而非激励创新的催化剂,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其滥用行为便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与规制。当前,反垄断实践经验的空位及理论上的诸多争议,使认定学术数据库经营者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过程面临诸多困境。要打破当前的"知识垄断"格局,须在相关市场界定中重新审读多边市场之利益相关性,以弥补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适用上的局限性。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考量市场份额与知识产权因素之作用,以补足适用"结构性标准"带来的认定偏差。同时,须结合个案运用合理性原则分析经营者行为之滥用性。数字学术资源的"开放存取"能够实现知识开放分享之目的,应当作为排除学术数据库市场障碍的重要激励性规制手段。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起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案的评析,论证了在标准必要专利背景下,在特定国家司法管辖范围内,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比如在3G标准(WC`MA、C`MA2000、T`—SC`MA)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基于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因此,其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必要专利使用费谈判中,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比如,实施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垄断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重点进行规制的行为之一,它具有主体特定性、主观恶意性、行为违法性、后果损害性等特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本文指出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法》存在着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执法主体设置不独立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对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的分析与比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李小明 《河北法学》2008,26(3):66-71
市场经济中垄断行为纷繁复杂、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对垄断行为可做不同的分类,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及其相互变化关系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其经济和法律性质的认识和了解。根据垄断力来源及其程度的不同,将垄断行为分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企业合并审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四大类;通过对它们进行经济分析和比较研究,从理论上深刻地揭示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变化关系及其经济法律性质,为反垄断立法与执法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2.
反垄断法规制相对优势地位的基础与限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焦海涛 《时代法学》2008,6(3):74-79
相对优势地位是一种交易中的优势,不能单靠反垄断法来规制,必须强调合同法的配合。反垄断法规制相对优势地位必须遵循一定的限度,尤其强调滥用行为的消极后果必须超出交易双方之间,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限制或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对相对优势地住的规制比较零散,《反垄断法》仅将其作为判断某一企业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并未规制相对优势地住本身。  相似文献   

13.
在介绍欧盟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对相关市场划分、支配地位认定规则、滥用行为的认定和典型形态、反竞争效果等构成因素在港口领域的适用进行分析,认为中国应当强调效果主义分析思路的运用;结合中国港口的特色,完善相关要素的认定;注重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制度在港口领域适用的一致性,同时又要充分体现港口领域竞争的特点.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在电子商务平台领域,围绕MFN条款产生的垄断行为逐渐引起各国反垄断机构的关注,已经涌现出如“苹果电子书案”“亚马逊电子书案”“在线酒店预订(OTA)案”等典型案例。由于MFN条款具有促进竞争和限制竞争的双重效果,各国在规制MFN条款垄断行为过程中面临着适用原则选择、违法性认定依据选择和责任追究等多重分歧和困境。在市场高度集中、信息高度透明的电子商务平台领域,涉MFN条款的垄断行为可能更易达成,危害性也可能更为严重。我国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形成对涉MFN条款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标准体系和追责机制,防范和减轻MFN条款引起的限制竞争效果。  相似文献   

15.
美国反垄断法"本身违法"与"合理法则"适用范围探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郑鹏程 《河北法学》2005,23(10):122-126
"本身违法"与"合理法则"是美国反垄断法中的一对重要法则,两者各有其相对独立的适用范围."本身违法"适用于价格固定、市场划分、联合抵制、搭售安排及转售价格维持等案件,"合理法则"适用于纵向非价格限制、联营、企业合并等案件.20世纪80年代,受芝加哥学派思想的影响,"合理法则"与"本身违法"的适用范围有所模糊.由于美国是一个多元社会,而"本身违法"与"合理法则"具有重要的协调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目标冲突之功能,所以,两者的适用范围仍清晰可辨.  相似文献   

16.
理论界存在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反垄断法》预判了转售价格维持(RPM)本身违法。此观点不成立。《反垄断法》调整对象高度复杂,条文高度抽象,法律解释是其适用的前提,解释工作的重点是查明立法者意图。该法条文本身并未清晰规定RPM不需要在个案中证明存在竞争损害。我国市场经济实践历史短,反垄断立法过程中对RPM的研究和调研不足,立法者对垄断行为的认识并不清晰。这说明立法者对市场规律的把握不足以判断RPM本身违法。立法释义明确拒绝就分析模式作出预判,且高度倾向于对RPM采用合理原则。  相似文献   

17.
We propose an econom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definition of a dominant position used by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 Then we apply co-integration techniques to test econometrically whether the sole Danish producer of cement holds a dominant position. Import penetration tests show that its conduct is independent of import price and quantity, so it can act to a considerable extent independently of its competitors. We also test whether it can act independently of its customers and find that its demand is inelastic with respect to its price. It thus holds a dominant position on the relevant Danish market.  相似文献   

18.
纵向非价格限制是市场竞争中的常见形式,但主要法域的法律实施对现实回应缺乏有效性和连贯性,中国《反垄断法》亦未对其作出明文规定而使法律实施处于不确定状态。比较分析欧盟法和美国法就纵向非价格限制的规制发展出来的逻辑与经验类型,可以确立:以品牌内竞争限制为起点从而影响品牌间竞争的经销限制应为纵向非价格限制反垄断规制的规范类型。进而,对其实施反垄断规制的进路,应以“品牌内-品牌间”竞争为分析主轴,考察规制的结构性因素和规制区间,分析反竞争影响与层次、确认效率及其促进竞争转化。最后,至关重要的是,要明确纵向垄断协议作为独立规范类型的内在逻辑、形成区格于横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方法。  相似文献   

19.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理论反思与制度重构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随着互联网市场的发展,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判断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案受到了严峻挑战。在互联网市场上,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受到质疑,市场份额对衡量经营者市场竞争力的判断作用已经退化。在我国对市场份额证据严格限制的实证法背景下,我国司法实践中推行的"单一市场结构方案"既不能适用于互联网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规制,也不符合我国反垄断的立法规定,是必须摈弃的一种落后观念。因应互联网市场的形成,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应当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贯彻"综合标准方案",既不简单反对可以根据市场份额推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又充分考虑市场进入壁垒、市场竞争状况等其他因素对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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