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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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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奸淫幼女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明知”和“故意”,即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明知奸淫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我国刑法中没有严格责任犯罪,奸淫幼女犯罪在理论上也不宜实行严格责任。完全不考虑男性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和明知,仅以“幼女自愿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无效”为由就认定强奸罪成立,这是典型的客观归罪。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计算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故有学者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应成为计算机犯罪中某些犯罪的行为主体.但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纳入计算机犯罪之主体是不符合他们独特的身心特点的,其原因具体包括:主观恶性因素、客观因素和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的立法精神等层面.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成立一般累犯的规定,并扩大了特别累犯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应对本次修正中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内容作正确理解和适用,使累犯制度的作用得以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4.
与世界主要国家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相比,我国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刑罚处罚是较重的。主张嫖宿幼女罪否定了幼女性"自愿"的无效性的观点是错误的,嫖宿幼女罪没有把受害幼女称为卖淫女,不存在对幼女的道德歧视和二次伤害问题。嫖宿幼女罪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幼女性权利的格外保护,废除嫖宿幼女罪会放纵性侵幼女犯罪。  相似文献   

5.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所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涵盖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四种犯罪。作为人体器官犯罪的对象,人体器官既包括活体器官,也涵盖尸体器官,但不包括同属人体材料的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在"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场合,只有在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的成立。《刑法修正案(八)》未将单位规定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且在对精神病人人体器官的特殊保护方面处于缺位状态,这实属立法缺憾。  相似文献   

6.
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指"80后"、"90后"的农村外出劳动力,目前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新生代农民工出生在改革开放以后,具备许多不同于其父辈的特点。其中一些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既具备农民工群体犯罪的某些共同特征,又呈现出新的特点,如暴力性比较突出、冲动性较为明显、报复性犯罪增多、作案手段高科技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群体性事件多发等等。  相似文献   

7.
随着"非自然性交"行为的出现,我国的强奸罪立法亟需完善。应该将妇女规定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将男子扩大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强奸的行为方式除了性器官的性交以外,还可以包括口交和肛交。另外,奸淫幼女的行为应该独立成罪并将其犯罪对象扩展至所有的幼童,单独设立"奸淫幼童罪"。嫖宿幼女罪既与奸淫幼女罪发生竞合,又与猥亵儿童罪发生竞合,三者之间的法定刑又轻重有别,因而不能有效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对幼女身心健康的保护,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8.
嫖宿幼女罪不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规定的是基本犯,属于重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犯,而不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理应可对嫖宿幼女罪的加重情形适用,因为嫖宿幼女的行为既是性暴力行为,也是性剥削行为,本罪的设立与法定刑设置,恰恰体现了保护儿童优先原则的刑事政策,嫖宿幼女罪不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说法不能成立.嫖宿幼女罪属于专业性术语,任何语言都有其表达的局限性,将嫖宿幼女罪上升到是对幼女的公然歧视的“高度”,有夸大之嫌,因为由嫖宿幼女罪并不能推导得出幼女有刑事法上过错的结论;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既可适用于加害人行为的认定,也可适用于被害人行为性质的判断;幼女承诺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对幼女“承诺”所涉的行为不可以进行评价.嫖宿幼女罪涉及的是对幼女行为的描述;行政法规上可对幼女卖淫行为规制的现实与实践,也证明嫖宿幼女罪有污名化幼女的说法难以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造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借鉴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有其合理性基础与必要性前提.  相似文献   

9.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上予以明确之前,鉴于司法解释的不相一致,为避免司法操作的混乱,可以暂时以变通的方法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犯罪之刑事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完善时,刑法应直接规定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明确列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罪名;增设时未成年犯罪人不得适用无期徒刑、"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的规定;放宽未成年人犯罪人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等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嫖宿幼女事件频发,然而事后这些"嫖幼者"却仅被判处屈指可数的有期徒刑,从而深深刺激着民众的道德神经。于是在媒体上、网络上形成了一股强烈的民意,纷纷以嫖宿幼女罪量刑过轻为由要求改革直至取消该罪的存在,并将嫖宿行为划入强奸罪的序列。与此同时,法律精英群体却与民众展开了"角力战",认为"嫖宿幼女刑罚过轻"是个伪命题,其存在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二者的激烈碰撞让立法者与司法者似乎感到"无所适从",陷入了一种选择困境。为此,应将嫖幼罪修改为"对儿童的性侵犯罪",使该罪能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又给予潜在的罪犯最大的震慑与规制。  相似文献   

12.
与世界主要国家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相比,嫖宿幼女罪的刑罚不轻。嫖宿幼女罪没有否定幼女性“自愿”的无效性,没有把幼女称为卖淫女,不存在道德歧视和二次伤害问题。嫖宿幼女罪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幼女性权利的格外保护,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根据不成立。  相似文献   

13.
本文主要对绑架犯罪的罪名确定、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以及敷罪并罚等几个问题作了具体分析探讨。在罪名确定方面,认为应当以绑架罪作为罪名较为科学;在客观要件方面,赞同绑架罪单一行为说:在主体构成上,主张14周岁至16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犯绑架罪的也应受到处罚;对在绑架犯罪中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情形的,认为不应将绑架罪与其相牵连的故意杀人等罪实行并罚,而仅以绑架罪一罪处罚,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只是考虑适用死刑的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4.
立法上,将奸淫幼女型犯罪规定为强奸罪,运用了法律拟制的立法方法;司法上,对奸淫幼女犯罪的案件事实认定时,只有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行为的,才构成犯罪.这里对“明知”的认定既包括直接证明也包括推定.法律拟制和推定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的功能性价值,都为司法带来便利与效率,但它们的创制和适用必须受到约束和限制,不能僭越侵害被告人利益和突破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边界.  相似文献   

15.
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以"聚众"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或选择要件的一种犯罪类型。从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量,聚众犯罪立法上存在着不纯正的聚众犯罪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纯正的聚众犯罪法定刑配置不合理、不协调,聚众"打砸抢"的定罪处罚规定缺乏合理性等问题,需要针对这些问题完善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
个体恐怖犯罪,是指那种没有政治目的,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造成恐怖气氛的个体犯罪。近年来个体恐怖犯罪频繁发生,成为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更为现实的恐怖威胁。由于个体恐怖犯罪有着与恐怖主义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所不同的特点,因而应当将其列为反恐怖立法所要调整的范围。个体恐怖犯罪的特点:一是犯罪行为的恐怖性;二是犯罪动机的非政治性;三是犯罪对象的非针对性;四是犯罪主体的无组织性。  相似文献   

17.
江苏盐城"2·20"水污染案广受全国关注,这并不是因为其严重的污染后果,而是因为诉讼过程中被告罪名所发生的变化。该案最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而未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从环境刑法的角度看,无论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还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均有不恰当之处。这折射出我国现行环境刑法存在的漏洞,需要立法者完善立法,从刑罚设置的角度弥补漏洞。  相似文献   

18.
在关于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罪名中,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关系复杂。理论界有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论的争论,审判实践中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操作困难。本文试图在现行立法模式下,通过论证两罪间的法条竞合的关系,进而提出对于一般嫖宿行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对发生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情形时则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19.
嫖宿幼女罪是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罪名,两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当行为人嫖宿幼女具有一般情节时,应适用嫖宿幼女罪。当嫖宿行为具有符合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时,虽然强奸罪的最高法定刑比嫖宿幼女罪为重,但综合考量强奸罪的法定刑排列顺序、嫖宿人的主观意图、幼女的过错等方面,以强奸罪论处的刑罚并不意味着比嫖宿幼女罪为重,因嫖宿幼女罪的特殊规定性,以嫖宿幼女罪论处更为合理。行为人以嫖宿的方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明知该幼女是被强迫卖淫的,只要自己未实施该强迫行为,都应以嫖宿幼女罪论处,同时也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20.
普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是将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并且数额较大;(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须年满十六周岁;(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关于本罪,目前有许多问题不明确或存在较大的争论,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办案的标准和认识不统一。鉴此,兹就其中的重点问题探究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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