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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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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促进创业、创新,增强公司经营灵活性和活力,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改进一步放松了资本管制,废除了法定最低资本,实行认缴资本制。但是,公司法在拆除公司设立门槛,敞开准入大门的同时,并未体系化地对公司成立后的出资缴纳作出相配套的安排。这可能诱发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规避有限责任,导致公司经营资本不到位、不充足,甚至空壳运营,从而转移经营风险,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此,我国应将法定与约定的调整机制结合起来,明确有效出资标准,制定或完善出资缴纳及催缴的规定,强化对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惩罚约束机制,系统性地建立健全出资缴纳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2.
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类型化归纳,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三种类型。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修改时,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从修改后的内容来看,比较分期缴纳出资与各资本制度的关系,可以得出:我国《公司法》设计的资本制度仍然属于法定资本制。  相似文献   

3.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在公司出资问题上确立了授权资本制,但公司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的出资补缴责任仍然存在。公司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包含形式未出资和实质未出资两种基本形态,抽逃出资不属于未尽出资义务。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兼具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的双重责任属性,但不属于对公司违约。发起人之间具有合伙性质,彼此互负守约义务和担保义务,当有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不论是形式未出资还是实质未出资,也不论公司类型,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全体发起人需承担连带的出资补缴责任。现行司法规则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补缴出资责任,这并不排斥债权人对发起人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  相似文献   

4.
2013年《公司法》进行了5个方面的修改,对法定资本制进一步弱化,势必降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障,相应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关于工商机关对股权的协助执行,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股权仍然属于工商机关登记范畴,工商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进行登记,仍然可以实现对全部股权或者相应份额股权的冻结与强制转让,但是,人民法院与工商机关还需要在具体操作规则方面进一步协调。关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其股东的追加变更,因2013年《公司法》取消了股东的法定最低出资比例以及缴纳出资期限,"出资不实"将难以认定,执行程序可以参照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即使股东未届出资缴纳期限,仍继续追加变更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已认缴但未实际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相似文献   

5.
新《公司法》下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新《公司法》改变了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实行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即只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缴纳法定的首次出资额即可申请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仅仅是一种宣示作用或者确定首次出资额的参照作用。这一修订不仅使《刑法》所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也使虚报注册资本罪基本处于“法律虚置”状态,取而代之的是虚报实收资本行为,而现行《刑法》对虚报实收资本行为尚处于规制的“真空”,因此,修订现行《刑法》就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6.
本文以鲁能集团的改革为例,浅谈我国资本制度的转变。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纳,对于这一制度的理解,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理念的转变,即从原来的法定资本制到现在的折衷授权资本制,本文将论及这一转变的原因、对现存制度的分析、现存问题及完善。  相似文献   

7.
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的履行,确保公司设立时的实收资本与章程记载的资本相一致的民事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连带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体现了公平、效益和安全等法的价值,具体包括认购担保、缴纳担保、差额填补和出资损害赔偿等内容。我国的资本充实责任制度存在内容不完备、催告失权制度和求偿不能时代为履行出资义务者的选择权之规定缺失等缺陷。  相似文献   

8.
引言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注册资本是公司存在和运作的基础,是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基本物质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资本的“三原则”之一是资本确定原则,也称法定资本制,指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标准,在缴足出资或股款、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现实中,股东出资不实现象十分普遍,这不仅构成对实际出资股东的违约,侵犯了公司财产的完整权,也降低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极大损害了公司潜在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债务人缺乏还款能力的时候,便要求追加出资不实的债务人的开办…  相似文献   

9.
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的履行,确保公司设立时的实收资本与章程记栽的资本相一致的民事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连带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体现了公平、效益和安全等法的价值,具体包括认购担保、缴纳担保、差额填补和出资损害赔偿等内容。我国的资本充实责任制度存在内容不完备、催告失权制度和求偿不能时代为履行出资义务者的选择权之规定缺失等缺陷。  相似文献   

10.
郭富青 《北方法学》2016,(4):112-123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在公司法改采认缴资本制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种求偿权只有当公司已经丧失偿付能力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才得以触发。它的实现有赖于公司债权人拥有知情权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法定保证责任,司法解释将其设定为一次性责任存在着疏漏;未出资股东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则是以资本充实责任为基础的连带责任,此种责任在我国立法上既失之过窄,又失之过严。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请求权具有比较优势,待时机成熟应将其上升为公司法层面的制度。  相似文献   

11.
一、中外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欺诈的界定 我国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要求在申请设立登记时,股东或发起人必须实际、足额交纳注册资本①法定资本制极为强调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资本均得到认缴。其立法意图在于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使公司在成立时即有足够的资本可供运用。这无疑有利于强化公司信用,健全公司的财务结构,对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维护十分有利。实行法定资本制也符合制定公司法的初衷。但是,随着股份经济…  相似文献   

12.
资本认缴制下,出资期限的章定引发了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及第3款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将股东及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扩大适用至债权人。由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与发起人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源于不同的法理基础,需要对该条款作出准确解释。在解释时,应当严格基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以及发起人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划定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范围与发起人对债权人的补充资本充实责任范围,并厘清股东与发起人的内部连带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3.
一、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双轨制”之现状注册资本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注册资本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尽管《公司法》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制度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借鉴与吸收,但二者的差异是显著的,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注册资本制度“双轨并行”的现象:(1)认缴资本制与实缴资本制之别。《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制度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缴纳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后,公司才能登记成立。(2)外商投资企业法…  相似文献   

14.
一、验资制度 依照我国有关公司法,在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必须募足、认足、缴足,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验资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程序,目的在于确保出资人的出资真实到位,满足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要求。问题在于注  相似文献   

15.
《北方法学》2022,(2):91-104
发起人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在身份、标的、内容、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股权全部转让时,如果双方对未届期出资义务无约定,在转让内容和程序合法并变更股权登记后因受让方成为在册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发起人仅在受让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有约定,该约定未经公司同意仅在双方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在股权部分转让时如果对转让份额有约定,此时发起人仅减少了持股份额未退出公司,受让方届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应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无约定时未届期出资义务之承担可参照并存的债务承担处理。但是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及公司法的团体法属性,亦要注意外观主义之运用。  相似文献   

16.
张雨 《中国律师》2004,(8):81-82
我国公司法目前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强调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虽对公司的增减资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在公司的实际运营过程中,出资不实、抽逃了资、违法减资等各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公司立法显得相对滞后。这对我国经济安全快速发展十分不利。  相似文献   

17.
发起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份有限公司以有限责任为基本特征,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责任的支撑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有限责任也不例外。如果它的适用没有法律责任的制约,则极易损害债权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自有资本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为此公司法确认了资本充实、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大原则。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采用登记主义,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必须认缴全部出资,公司才能登记注…  相似文献   

18.
匡怡觉  谭晶 《法制与经济》2013,(10):104-105
资本充实责任是为了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发起人等共同承担互相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确保公司实收资本与章程所定资本相一致的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资本充实责任的规定并非详尽完备,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问题予以探析,以减少因可补救瑕疵使得公司无法成立或解散而给相关人员的利益带来的损害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相似文献   

19.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将自己的出资出让给公司,因而获得对公司的股权,这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何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都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无论1993年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重新修订的《公司法》都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即股东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该如何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就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虚假履行、延迟履行、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相似文献   

20.
我国《公司法》采取资本可以认而不缴的完全认缴制,并不动摇或否定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原则和责任机制,只是有限责任的范围不再是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而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认缴资本制的采用也并不否定公司资本真实的基本要求,并不免除注册资本之下的股东出资义务和出资责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仍然是《公司法》当然禁止的违法行为,除刑事责任外,行为人依旧要为三种资本违法行为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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