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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二条对行政诉讼立案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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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关键取决于他们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恰当地认定原告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是我们正确认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某一具体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的要点。那么,究竟原告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关系呢?关于这个问题,行政法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有人认为,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因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形成明示的或暗示的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的有无决定了原告资格的有无;也有人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方能具有原告资格,即原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这两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仍经不起推敲,不能令人信服。就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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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行政争议,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作被告,而且只能由行政机关作被告,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突出特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那么,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执行公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我国,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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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5)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首要条件,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对非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十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但常常被错误地当成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主体所作的鉴定结论行为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者委托其他机关、组织对某一事物、某一行为、某一物质等进行检查,检验、化验、分析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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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明确规定了排除行政诉讼的四种情形。《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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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区别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点及法律地位(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章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或者说,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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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是当事人为保护其实体权益或者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请求法院以国家审判权的名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利。我国《行政诉讼法》设置的行政诉讼的门槛包括起诉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诉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诉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认为所诉行为侵犯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有的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不利于行政诉权的行使,因此,应当修改《行政诉讼法》,通过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方式以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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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除封建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杨克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原告与被告具有特定性,即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因为这一特点,人们往往习惯地把行政诉讼制度简单地称作是'民告官"的制度。民可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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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①这种影响只能是直接的而不能是间接的;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进行行政处罚,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被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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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章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其中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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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3)
一、受案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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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把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规则不仅 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我国行政诉讼中 关于确定起诉人原告资格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 第2条及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至第 18条则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与 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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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这是因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者,行政关系的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但是,现行许多行政法规对行政关系相对人的表述,与行政诉讼法不一致。如环境保护法规、资源管理法规、商业行政法规都没有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为该行政关系的相对人,而是把“单位和个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规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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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对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的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监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一、监察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政处罚、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实际工作中,监察机关如果超越职权,也有可能做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