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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政立法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邢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
见义勇为是公民在法定职责和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或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合法行为。当前在见义勇为的保障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有必要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规范,且立法的时机已基本成熟。从行政立法的角度看,见义勇为立法应充分体现合理性和合法性。见义勇为立法应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的确认、保障和奖励;规定确认、奖励和保护行为的程序;规定对持有异议的当事人的行政救济。见义勇为立法实施可以有两种方式,但以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一部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比较理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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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燕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54-55
见义勇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是我国法律和道德积极倡导的行为。由于目前没有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统一的全国性立法保障,在认定见义勇为行为方面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在实践中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等种种问题,使得我国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我国必须尽快通过全国性立法明确见义勇为的相关问题并尽快建立行政补偿、行政奖励等相关配套制度,以真正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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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有关见义勇为的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提倡和保障见义勇为的正义之举,保护见义勇为的英雄,去除和制裁见死不救的社会消极现象,法学界开始试图从法律上来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社会上公众对见义勇为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一些地方已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来对见义勇为进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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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芹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1999,(1)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目前社会上也存在有义不行、行义落难的现象。为弘扬传统美德,见义勇为亟需立法,并应将见义必为、依法求偿、“涌泉”相报确立为见义勇为立法的思想基础。一、变见义勇为为见义必为。变见义勇为为见义必为,就是在提倡自觉见义勇为的基础上引入强制机制,不仅视见义勇为是对公民的道德要求,更是作为公民的法定义务。见义必为是补偿道德弱化的需要。市场经济培养了人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和效率意识。但市场机制下利益的独立性和竞争的必然性,导致人们更多地关心自己的利益,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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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政府责任与行政行为的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邢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4)
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是指公民在作出见义勇为的行为后应予保障的权利和利益,包含应获奖励的权利和应获救助的权益.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中政府扮演着无以替代的角色,其行为起着关键作用.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过程中,政府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见义勇为行为的行政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行政奖励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行政补偿.必须尽快通过全国性立法明确各级政府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上的职责、规范涉及权益保障的相关行政行为,惟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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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市民普遍关注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这个条例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方面是因为这个条例的内容;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这个条例民主立法的过程。从内容上说,这个条例对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从立法程序上说,这个条例民主的立法程序对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切实反映群众意志,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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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5):25-29
我国已有见义勇为立法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即行为人的人性标准设计过高。我国应完善见义勇为立法:将保护对象扩大至一切对他人危难积极进行施救的人;对诬陷救助人为加害人的行为予以惩罚,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产生的损失,如果私法救济不足以弥补时,由国家对救助者进行救济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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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关于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存在明显不足,给保障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带来一系列问题,应通过全国性立法统一界定见义勇为的含义,明确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障内容及范围等,从而切实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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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统一立法鼓励见义勇为,让市民在面对老人跌倒、见义勇为等事件时,少一份顾虑,多一份安心,让好心人可以‘零成本’行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信湖南公司总经理廖仁斌向大会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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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全社会的人来维护.为了鼓励人们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伸出援助之手,解危扶困,建议进行见义勇为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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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案办法》,让立法公示成为地方立法工作常态。开门立法、问计于民,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2001年7月26日,《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在《天津日报》全文刊载,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示,接受广大市民“评头论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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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26(1):119-124
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主体应由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三个方面共同组成。政府是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首要主体,不仅是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主体,也是对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行政奖励和行政补偿的主体。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护主体的必要补充,个人是特殊意义上的保护主体,这两者都是没有法定义务的保护主体,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权益。三者在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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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手记:当每次面对见义勇为的勇士们,特别是面对那些失去了儿子的父亲、失去了丈夫的妻子、失去了父亲的儿子们时,我都一次次被见义勇为的英雄们的事迹所感动,也为他们见义勇为的行为未得到应有的理解、不能享有应有的社会认同和关怀深感痛心、感慨,总希望贵州能够尽快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依法为社会传递正能量。作为全程参与条例起草、修改、论证工作的一员,如今我回首条例出台的历程,一路走来深感与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参与分不开,尤其是立法人们的辛勤付出历历在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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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充分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鼓励和关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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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2019,(2)
《民法总则》第184条紧急救助人责任豁免条款可视为紧急无因管理的特殊规定,从字面规定来看,其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未遵循《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中相对一致的免责事由,打破比较法立法趋势但并未切实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考量,故不可机械适用该条文。出于解释学的考虑,在适用过程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优先于见义勇为制度加以解决行为人责任,且第184条不可过分扩大见义勇为责任豁免的范围,而应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加以补正:宜将对《民法总则》第184条立法表述中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作目的限缩解释,认定在故意、重大过失情形下,本质转化为一种侵权行为,不可适用豁免条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