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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构建了保险赔偿金额之内和金额之外的双重结构,即在保险赔偿金额之内,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承担绝对赔偿责任,没有任何可以抗辩的事由,即使是受害人故意引起的交通事故也不能免除。这就意味着没有规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机动车责任人的侵权责任以及受害人向真正侵权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样的规定背离了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有必要对厘清该责任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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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责任人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对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或补偿.其中有的受害人可能年轻体健,有的受害人可能本身就是老弱病残孕.那么责任人是否能够苛责受害人对自身的年龄或健康状况承担责任,以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与此相对,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或补偿能否被定义为不当得利,进而承担返还义务?此外,责任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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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问题逐渐从私人领域走入了公共视野;时至今日,家事法学界已经普遍认为家庭暴力绝非受害人的"私事",其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防治家庭暴力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由于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受害人往往又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而不愿去主动投诉、揭发,致使大量家庭暴力事件不能被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发现与处理。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未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应引入强制报告制度,并对其义务主体范围、不作为的制裁及免责事由等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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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应立足于我国长远的法治建设目标,通过立法构建统一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包括制定《刑事受害人国家救助法》,及相应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戴玉忠大检察官在2007年9月21—23日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上就涉及检察制度的内容发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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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清代17个性侵男性青少年案件进行分析发现,犯罪主体皆为男性,多来自社会底层,且熟人作案的情形较常见;犯罪方式均属鸡奸;幼童在犯罪对象中的占比最高。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的年龄越小,对加害人的惩罚就越重;亲属、僧人和儒师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犯罪,所受处罚比常人更加严厉;加害人是否享有司法特权、受害人的法律地位和贞节因素等也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从犯罪的社会根源来看,性侵男性青少年案件的频发与男风的盛行有密切联系,而经济上的贫困则是导致犯罪发生的直接原因。通过对历史的回顾,能为当前防治性侵男性青少年犯罪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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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吓损害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加害行为,但是目前没有在我国法律中进行界定,也没有对惊吓损害受害人保护的法律规定。惊吓损害会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等人身权益,有时候带给受害人的伤害超过了肉体上的疼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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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嫖宿幼女事件又一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嫖宿幼女案中未成年受害人的遭遇令人同情。本文在分析嫖宿幼女行为屡禁不止原因的基础上,认为对嫖宿幼女案中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应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尽可能减少嫖宿幼女事件的发生,这主要是通过加强家庭和学校的监护教育责任以及提高嫖宿者的犯罪成本来实现;另一方面则是在嫖宿幼女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受害人的特殊性,制定行之有效的特殊的司法程序以及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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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思传统报应刑及犯罪矫治功能的基础上,欧美学者主张通过修复性司法的方式修复犯罪加害人、受害人、社区间的对抗关系,即通过民间的多元化力量实现对受害人正当诉求的考量以及被告人的除罪化。修复性司法与社区司法、德国的“损害回复”制度、传统的刑事和解模式均有实质的不同。修复性司法有“最大化模式”与“纯粹模式”,最大化模式可以运用在无受害人的刑事案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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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格意义上说,校园性侵并非约定俗成的法律概念,而是一系列宽泛行为的集合。校园性侵之所以与其他种类的性侵有所区分,其根本在于行为发生地的空间属性。虽然校园性侵在其行为类型和危害程度上表现不一,但就其行为的危害结果而言,其损害的法益之类型可谓殊途同归,校园性侵损害的法益有二:一为被害人包括性自由权在内的人格权;二为受害人的受教育权。由于校园性侵相关立法仍有不完善和改进之处,以及校园性侵中潜在的二次伤害,受害人往往倾向于不报案,校园性侵的防治应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多管齐下,为莘莘学子争得一方净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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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复性司法的具体内涵 “恢复性司法是对犯罪行为作出的系统性反应,它着重于治疗罪行给被害人和社会所带来的或者引发的伤害。”^[1]修复性司法除了社区矫正功能以外,还能通过犯罪加害人、受害人、社区三方的共同参与,平等协商受害人的补偿及犯罪行为人应当负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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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司法解释中不允许刑事案件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引起了我国法学界的极大争议。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并行不悖的责任,为了彰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协调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的冲突,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应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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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被确立起来,但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适用条件和适用主体上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使得受害人往往无法完全得到赔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更使该制度在实施中遇到了理论和实践操作的难度,并且有违侵权法的过错相抵原则,本文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过错方惩戒,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实行过错相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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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涵容侦查、审判、执行及执行完毕之后的各个阶段,所涉未成年人也绝不仅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还应包括未成年受害人和未成年证人。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尊重和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现代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所在。且从"正当程序"和"控权"的角度讲,保障未成年人隐私权对于规范侦查权和审判权的行使也具有重要意义。新闻媒体及相关社会组织、个人在报道和参与未成年人案件时,也不得非法收集或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