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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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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今年以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松原地区两级法院作为试点,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离不开司法责任制的落实,落实司法责任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灵魂。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就是要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总要求,革除审判权运行当中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权责不一"等痼疾沉疴,不断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切实健  相似文献   

2.
观审制改革是目前台湾讨论最热烈的"司法改革"议题。所谓观审制,是让经由一定程序选出的普通民众担任"观审员",针对一些重罪案件,全程参与第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评议时,观审员虽不能参与表决,但可以表示意见,为法官下判作参考。观审制改革是台湾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与日韩的国民参与审判立法共同作用的结果。观审制主要包括观审员及其选任程序、观审法庭组成及适用案件类型、审判程序、评议程序四部分内容。观审制对目前河南省正在进行的人民观审团机制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顺应了司法规律,具有重大意义。"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内涵是,审判制约、引导、监督、检验着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仍然是全案移送主义,而不能改为起诉书一本主义、部分证据移送主义。  相似文献   

4.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改革的目标无一不与我国预审制度的职能高度重合。在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格局下,应重新审视并引导预审职能的有效发挥。为使预审的应然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应加快制度顶层设计并出台相关规定、设置"主办预审员"、由"侦查中心主义"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化,这是完善预审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上是"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现,在两者机理存在交叠的条件下,探索该制度中内含的协商性要素便极具必要性,而探索的方向则是挖掘"协商性司法"与"对抗性司法"该两类模式间的联系。鉴于我国语境下的"协商"必然从"对抗"中萌芽,且对抗性司法又须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的落地为前提,因而,欲使该项制度就其附着的多元价值得到合理演绎,不仅需要与诉讼程序多样化的需求相适应,还应依照不同价值的特性适配以恰当的衔接机制。显然,审判中心诉讼格局的形成有可能为"重罪琐案"中控辩关系的重构加注推力,从而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长期隐匿的"协商性基因"。  相似文献   

6.
正一、"以审判为中心"——侦查学专业课程教学面临的挑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中,"以审判为中心"处于核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并非是对传统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颠覆,而是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回归。正如樊崇义教授所说,"以审判为中心,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  相似文献   

7.
论审务公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务公开与审判公开平行而论,共同支撑起新时期的司法开放架构,成为当下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审务公开以审判管理为对象,与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发展紧密相连,依托信息化条件而逐步成型。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新生事物,审务公开应当贯彻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要求,将审判管理活动的公开与民众对司法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有机融合,促进社会主义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从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比较公开的范围,探析了该制度的运作实效和难点,以求审务公开的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8.
当前,我国撤回公诉制度尚未得到《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承认,仅有"两高"司法解释的概括性规定,处于立法的灰色地带。实践中撤回公诉也存在撤诉事由脱法化、功能异化以及撤诉后再诉现象普遍等问题,追根溯源,原因在于"审判去中心化"的实然诉讼格局,在此格局下审判沦为对侦查、起诉活动的确认,撤回公诉成为控诉机关规避无罪判决的"绿色通道"。因此,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应当扭转以往我国诉审关系的错位格局,发挥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作用,并基于审判中心主义视角改革撤回公诉制度,从反方向防止程序倒流。  相似文献   

9.
2013年11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决定》此部分改革内容,剑指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权力运行现状。司法要实现公平正义,需要在其体制上进行深化改革,而司法改革的关键和重心,则在于司法责任制度的具体落实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司法公正是衡量中国法治水平高低的关键维度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中国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法院改革应着重在五个方面进行突破:审判独立、严格司法、有效监督、提高素质、锐意创新。审判独立是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问题的焦点,严格司法是对具体司法行为的基本要求,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是解决司法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能更好地发挥法院的护航作用,加强实践和理论创新使法院能更好地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司法改革经验需要不断总结,并上升为司法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正是以"实践、实证、实验"为方法论特色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重大任务。  相似文献   

11.
由于刑事立法本身的粗疏性及配套制度建构的阙如,庭外调查核实在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始终未能理清其与庭审调查之关系,存在着程序启动随意、核实手段泛化、调查效力既定等问题,因而备受理论的质疑和批判。立足于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现实语境,庭外调查核实理应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相适应,即在遵循此权力所应具有的补充、限制属性及除疑属性的基础上,明确庭外调查核实于启动时间上的穷尽原则;从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法理出发,将调查核实的手段严格限定在立法所规定的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之上;通过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制度,以证据分析的方式展示事实审理者心证确信的形成过程,最大限度地避免现有立法规范的表征作用,增强此制度在审判中心语境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12.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审是判的前提,判是审的归宿,两者不可分割。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实行开庭审理,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判决。但是,现在有的法院对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为了稳妥起见,往往先请示上级法院,待上级法院正式批复或有一个倾向性意见以后,再按上级法院的意图审判。这种"先定后审"或"上定下判"的做法是错误的。1.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是从第一审开始的,它是一个独立的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进行实体上的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上诉,该判决即可生效。不论哪一级法院,只要是作为第一审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就必须严格遵守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是又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它不能提前介入一审,更不能包办一审程序的审判活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先定后审"和"上定下判"实际上是二审法院超越法律规定权限提前介入了一审,在二审审判活动尚未开始的情况下干涉和影响了一审的实体判决。  相似文献   

13.
由"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模式转变,是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重要内容。"侦查中心"模式导致审判职能弱化,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严重,以案卷笔录定案的做法尤为常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扭转"以侦查为中心"格局的关键途径在于确立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确保法官据以定罪量刑的信息直接来源于法庭之上。  相似文献   

14.
法官员额制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施行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基于经验研究与逻辑思辨之方法,透析改革暴露出来的问题,如"法官离职现象""案多人少状况""司法效率低下""法院行政化""模糊职责定位"等,挖掘改革本身不完善之处,如"传统行政化体制""资源配置不协调""选任标准固化"等,剖析制度异化的根本问题,如"改革限制与逻辑悖论""重构秩序的杂乱困境""改革过程障碍""改革程序非实质性""改革制度滞后性与不确定性"等,最终确定适合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基本向度,包括加强审判独立理念、优化法院资源配置、迈向精英司法未来之路。  相似文献   

15.
王志林 《求索》2008,(12):123-125
《驳案新编》为解读清代中央司法的驳审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文本素材与研究视角。驳审程序全景式地展现了地方官员(以督抚为主)、以刑部为中心的中央司法机关和皇帝参与重大案件审拟覆核的司法活动,反映了传统司法将裁判的专门活动融解于行政体制之下的基本特征。驳审程序是传统司法的重要遗产,但其司法依附于行政的特征则成为现代法治进程的一份历史重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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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庭前审查是一个具有标志意义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乎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然而,面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庭前审查程序中出现的漏洞,此次再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修法者竟然放弃了"程序审",退回到"实体审",同时又没有对因"实体审"引发的法官在审判中先入为主,审判流于形式的弊端提供有效的遏制方法。这不仅使庭前审查程序处境尴尬,而且使许多人对我国刑事审判改革的方向产生了质疑。因此,两次修法中对庭前审查程序选取的两种改革模式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只有对庭前审查程序进行学科合理的改造,搭建一个独立多功能的庭前审查平台,发挥审查前必要的筛选、过滤、分流等诉讼功能,才能从根本上摆脱目前的困境,更可为未来的刑事司法改革开辟广阔天地。  相似文献   

17.
正五年前,司法改革的号角在黄浦江畔吹响,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等"新名词"见诸报端,一切刚刚开始。五年后,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基本建立、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率先推进……上海法院较好完成了中央、市委、最高人民法院交付的146项改革任务,为全国司法改革创造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贡献了"上海司法智慧"。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维护正义五年来,全市三级法院共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  相似文献   

18.
主论     
《民主与法制》2020,(17):9-9
是时候继续推进并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从试点、立法进而全面走向司法实践,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甚至在理论上的讨论也没有完成。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至今没有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19.
当前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尤为强烈,一度形成"舆论审判"现象。就法律规制而言,审判的唯一主体是司法机构,司法独立原则理应被毫不动摇地践行。然而"舆论"也有其积极的正向作用,以法律规制的强化和完善引导舆论同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沟通互动,则是当前司法体系改革背景下司法社会效能提升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0.
周文彰 《楚天主人》2013,(10):49-49
<正>法官不受任何影响和干扰依法办案,是神圣职责;以自己的言行支持法院依法办案,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近来,互联网上经常有一些为犯罪嫌疑人开脱,或提前"定罪"的现象,有的甚至舆论一边倒,来势汹汹。这种试图以"舆论审判"来影响甚至左右司法审判的现象,引起了人们对于"舆论审判"和司法审判关系的深思。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于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动司法改革和公正司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武器越锐利,用起来就越要当心。舆论表达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难免产生一些消极的东西,这些消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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