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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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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凤梅 《山东审判》2004,20(2):51-52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颜色、三维设计或其组合构 成的一种商业上的标志,其主要作用是为了区别商品 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 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指产品的形 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 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主要作用是激发顾客的购买 欲。知识产权上的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 依法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予盾或抵触的权利的 现象,即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同时归属于  相似文献   

2.
一、外观设计与商标的异同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法律关系由专利法调整。商标则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商业服务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和经营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生产、经营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其法律关系由商标法调整。仅从其隶属的法律及其概念来看,二者似应有很大区别,但实际上二者有很多共同点:外观设计和商标在功能上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从利于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外观设计和商标都可以加强商品的识别作用,只是后者更…  相似文献   

3.
在外观设计与立体商标的构成上二者均含有形状和图案等诸多重合要素。所以这两种权利在保护客体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与交叉。本文在探讨二者交叉保护的范围并分析二者各自保护的优劣势后,认为实践中应当避免二者的交叉保护。商标法中应当明确其相应法条规定的相关排除客体的范畴,将为获得技术效果而作出的美感功能性设计排除到商标法保护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4.
外观设计与商标同属知识产权的范畴,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和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分别受到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应当说,二者在法律上的区分是很明显的。但在实践中,由于外观设计的图案与商标的图形相似,都具有点缀和美化产品的作用,特别是在一种行为同时侵犯这两种客体...  相似文献   

5.
企业名称(厂商名称)与商标源于商品经济,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名称与商标作为工业产权的一部分在商品竞争中所发挥的作用也逐步被企业所认识。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所拥有的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专用权,能够更好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一、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作用企业名称与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名称标指一个企业,商标所标指的是企业生产的产品。立法上,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商标法是两个独立法规;行政管理上,它们分别属于两个独立的部门。它们同属于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在商品经济中均起着表示商品来源和区别商品的作用,特别是当企业名称和商标登记、注册后,它们都受法  相似文献   

6.
商标是一种使用在商品上用以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标志,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商标经过法定程序注册以后,注册人即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工业产权,其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7.
杨成梅 《法制与社会》2011,(10):252-253
地理标志和商标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两种客体,二者虽都能体现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在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也都是通过商标法律体系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国际、国内法律对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既进行严格的保护又进行适当的权利限制。  相似文献   

8.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系商业标志,前者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后者用于区别作为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司、组织和个人。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一般是指这两种合法的权利所指向的客体(商标或企业名称)的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两者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况。由于企业名称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构成。其中,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与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都是通用称谓,多数情况下主要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与他人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9.
论服务商标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ONSERVICETRADEMARKANDITSLEGALPROTECTION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服务标章。是指各种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记,是辩认和识别服务的一种标志,构成工业产权保护对象之一。眼务商标是我国1993年修改商标法局新增加的保护客体。本人拟对此及其法律保护的问题略作探讨。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一样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其作用与功能主要是区别相同或类似的。服务项目,表彰其服务质量,给社会公众留下深刻印象,以便于广告宣告,进而吸引顾客,扩大服务,并从…  相似文献   

10.
从商标在海外被抢注谈起□崔淑萍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商标的保护具有严格的属地原则,即商标只有在一个国家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才能得到该国的承认和保护。商标对国际市场的开辟和巩固起着重要作用。通过积极而有效地使用商标,可以扩大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  相似文献   

11.
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体例的重大创新,在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中是否应当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以及如何规定人格权请求权,是我国人格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笔者认为,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是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基础,人格权请求权的产生与发展是人格权制度重要的发展趋势;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是其二者分离的原因;充分有效保护人格权是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目的。笔者并对民法典草案中有关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模式的立法选择作出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王宏军 《知识产权》2007,17(5):9-15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物权和知识产权皆具有积极效力和排他效力两个方面,在本文中,前者被称为支配权,后者被称为排他权。物权和知识产权的积极效力和排他效力存在着显著区别,主要表现在:物权首先是对某一有体物全面的支配权,然后才是排他权;而知识产权则首先应被视为排他权,然后才是对某一智力成果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作为支配权具有有限性,但该有限支配却会产生重大的经济后果。  相似文献   

13.
权利的救济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救济权的法理阐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维 《法律科学》2008,(3):19-28
救济权是基本的法律术语,但是与人们对救济权这一名词的高度熟悉和救济权在法律中的基础性地位形成对照的是,对救济权的专门研究很少,甚至迄今为止,关于救济权的为数不多的概念界定仍然是模糊不清或带有浓重的部门法色彩的。基于救济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对其依基本法理作出阐释,以明晰其确切所指和作为一种人权的基本属性,从而为救济权保护的理论模式和制度设计给出基本的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14.
读秦观的《满庭芳》,有“斜阳外,寒鸦万点,流水绕孤村。销魂。”看注释,此句化用隋炀帝杨广的《野望》,原诗是“寒鸦千万点,流水绕孤村。斜阳欲落处,一望黯销魂。”读罢大惊,若二人皆在世,一场著作权官司怎能避免?单以字数计,杨广之诗的百分之七十都被秦观使用,显  相似文献   

15.
信息权利——一种权利类型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二十世纪 6 0年代以来 ,以蓬勃发展的信息技术为先导 ,人类开始步入信息社会。信息问题成为最具时代魅力和理论潜能的前沿领域 ,进而成为法学研究所关注的对象。信息是信息社会中极为重要的资源形式和社会的构成性元素。作为法律概念的信息是满足特定条件的符号系。信息权利是一个以信息为客体的法律权利束 ,作为一个权利类型具有解释性和制度性的双重功能优势  相似文献   

16.
朱姝  刘平 《现代法学》2004,26(1):61-65
商标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源于权利产生过程的违法性或者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违法性。在判断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是否现实存在以及怎样解决权利冲突时 ,既要依法尊重解决权利冲突的一般原则 ,又要充分考虑商标的特点和作用 ,不能脱离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去孤立地保护某种标识 ,也不能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在先作为判断商标权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唯一标准 ,此外还不应绝对地排除商标的并存。  相似文献   

17.
当今的人格权法中出现了一般人格权、人格商业利用权以及自我决定权等。这些非具体人格权的产生是对具体人格权的补充性发展,而非体系构建的产物,因而由其与具体人格权共同构成的人格权体系内部产生了矛盾。传统民法注重对外在人格和内在人格的保护,对此通过具体人格权制度予以实现,但对于处于人格核心地位的意志自由则欠缺保护。意志决定自由是人格的本质,决定了人的人格个性和人格发展,民法应当予以保护。抽象人格权就是对于意志自由的保护。它包括自我决定权、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商业利用权。抽象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的地位是具体人格权的权能,同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由抽象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构成完整的人格权体系,对意志自由、内在人格和外在人格提供全面的保护,并且可以解决具体人格权与各种非具体人格权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18.
王乐宇 《法学论坛》2007,22(5):50-54
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然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使该权利不受任何限制.首先,保险人因为弃权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及至丧失该权利;第二,第三人可依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向保险人行使抗辩权;第三,对第三人加以限定会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受限;第四,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绝对排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后,被保险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优先于保险人受偿.  相似文献   

19.
代际生育平等权是指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导致不同代的公民生育权的不平等,因而其享有要求国家构建科学合理的保障与救济制度的权利.发生学视角下,代际生育平等权与社会权一样,皆以外在的“剥夺”为发生前提;保障方式上,两者皆有“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特点,强调国家作为义务和贯彻“物质优先原则”;在权利主体方面,两者也具有相似性,即理论预设上两者的权利主体皆是全体公民,而现实权利主体却是部分公民.代际生育平等权具有社会权属性,是社会权子类型之一,这种界定极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刘德良  许中缘 《河北法学》2007,25(1):100-107
民事权利具备涉他性效力的正当基础在于该权利能够为他人知晓或识别,亦即权利具有可公示性.鉴于成本与效率等方面的原因,公示制度仅在物权法领域内被广泛适用,从而可以使物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而没有在债法领域获得广泛的适用,因而无法使一般债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现行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正是以此种认识为基础的.随着权利公示制度的完善与公示技术的发展,债权公示的可行性正在逐步提高,债权在很多情形中也能产生涉他性效力.另一方面,物权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中都具备涉他性效力.债权与物权在本质上都是支配权,以是否具有支配为依据区分物权与债权的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其能否继续充任未来民法典体系构建之基础值得深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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