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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立法概述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其中第十一条第一款内容如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相似文献   

2.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就是我国法律关于非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规定对于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行为,完善刑事立法,无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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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张雪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相似文献   

5.
析非法得利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下文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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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8年元月21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  相似文献   

7.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投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规定对于打击目前较为猖獗的经济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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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新的规定为惩治这类犯罪提供了法律  相似文献   

9.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为我国刑法规范创制了新罪。然而该项立法的罪名应如何概括,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是什么,以及其他诸多问题,自颁行以来法学界始终众说不一。笔者不揣冒昧,拟就这些问题发表拙见,以就教于大家。  相似文献   

10.
非法所得罪带来的理论困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1988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至此,通过特别刑法创立了非法所得罪的罪名。  相似文献   

11.
在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性贪利犯罪中,往往遇到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该项财产的合法来源,司法机关又未能查出其犯罪事实的情况.鉴于对这类国家工作人员缺乏惩罚的刑事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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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所得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规定经四年来的司法实践的检验,对于惩治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犯罪行为,消除腐败,加强廉政,起到了相当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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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初步学习以后,我们对此条款有如下意见: 第一,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进行财产登记方面的法规.只有《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说明法律没有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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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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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罪客体辨析吴松非法所得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设立的一个新罪名,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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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完善吴明磊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17.
应调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幅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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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所得罪的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非法所得罪的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刘根菊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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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下简称“本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本罪在国内刑法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本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方面;本罪能否成立自首以及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等问题上。本文拟对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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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21日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据笔者所知,仅就目前全国新疆、合肥等地所办数案来看,阻碍此条款实施的主要原因是与该条款有关的许多刑法理论问题以及一些司法实践问题尚未得以解决,本文试就其中的刑法理论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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