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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彩云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4,(3):54-55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应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新情况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为正确贯彻实施这一法律规定,本文拟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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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5,(4)
<正>我妹妹离婚前曾遭前夫殴打。办完离婚手续后,妹妹认为前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使身体和精神均遭受巨大伤害,要求前夫赔偿被拒。请问在协议离婚后,还能向前夫主张损害赔偿吗?专家解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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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少敏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3,(6):87-88
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项制度对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受害方的权益起了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无论在相关法律规定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不明确、无过错方举证艰难、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随意性等,因此,完善此制度,应进一步明确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完善举证责任与证据收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要有“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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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婚姻法》中对离婚后法律救济制度中的一些条款在具体实施时难以操作,导致了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完善,离婚后弱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补偿制度同时建立于我国《婚姻法》中,则可以完善离婚救济制度,减少因离婚带来的“女性贫困化”现象,以保证社会弱者权益,构建幸福家庭、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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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数额等相关内容的基础。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是人格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人,并且是依法律规定有权请求赔偿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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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民法领域基本确立了较为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与此同时,刑事立法却逐步封闭了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这一立法冲突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诉讼程序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与不赔两种结果,严重损害法院权威。为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立法价值,我国应当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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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结婚两年了,但婚姻生活并不美满,丈夫时常因琐事与我闹气儿出去酗酒,回到家对我又打又骂,我忍无可忍打算用法律保护自己。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在提出离婚要求的同时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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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7,(6)
离婚率上升是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在婚姻关系上的现实反映。经济发展、教育水平、婚姻立法等因素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离婚率,其中,离婚法律程序简单、缺少专门的家事法庭、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等是引发离婚率上升的主要法律原因。为此,应从严格离婚程序、建立家事法庭、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等方面入手,完善婚姻家庭立法,进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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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寒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11,(3):56-60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三部婚姻法,裁判离婚理由的立法经历了从"过错主义"向"无过错主义"的价值理念的嬗变,最终在肯定了破裂主义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将"感情破裂"作为唯一法定的裁判离婚理由。这样的立法选择背后所包含的各种价值观的影响,价值理念的冲突颇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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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婚姻法中损害赔偿的性质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无非是两个:一是由于侵权;一是由于违约。对于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性质,学界一般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由侵权行为引起,笔者也认为将其定性为侵权责任为宜。具体理由如下:1.夫妻关系不适于用合同法调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具有特定的精神利益,体现特定的人身属性,在调整夫妻关系的任何环节时都不能脱离当事人是婚姻关系当事人这一重要因素,即使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被打上了夫妻间权利与义务的深深的烙印。然而合同只是涉及普通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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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正案确立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夫妻约定财产,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的救援,离婚损害赔偿等新制度。探讨这些制度的立法必要性、进步性、具体内容的法理蕴意及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等,将有助于这些新制度在实践中得到较好的实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