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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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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法院在执行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常常会遇到该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不足的情况,法院往往会去查找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并通过各种方式执行该财产。但是由于债务产生的原因不同,而婚姻关系的状态也千差万别,财产的权属状态更是错综复杂,执行人员往往会在执行过程中碰到疑难和困惑。本文拟对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01年以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而在执行中执行另一方名下财产的案件进行分析调研,探讨如何理顺该类案件的执行思路,并提出合理对策,为以后的执行工作做好铺垫。  相似文献   

2.
《法庭内外》2010,(6):55-55
一是申请人因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到法院信访。在有些案件中,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躲避执行下落不明,法院经过详细的财产调查后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案件无法有效执结;在有的案件中,被执行人生活贫困,属于低保人员,没有履行能力,案件无法执结。  相似文献   

3.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时,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应尽快完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将一方不能清偿个人债务纳入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的范围,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纠纷:在实体法修改之前,对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予以执行;夫妻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应由法院审查认可;执行夫妻共有财产以清偿个人债务,应遵循个人财产穷尽原则。  相似文献   

4.
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行为无法达到转移债务的目的,夫妻双方对债权人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高亚飞 《中国律师》2010,(11):58-59
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问题和纠纷不断产生,情况复杂多样。为了满足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家庭情况对夫妻财产处置的不同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第19条中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至此,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如在基本原则的规定、约定的变更或撤销程序、约定的内容范围、约定自由度、约定的公示程序等方面存在缺失。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7.
结合北京的情况 ,笔者就“执法难”的表现、原因和对策 ,谈谈自己的看法。一、“执行难”的主要表现中央 1 1号文件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 ,即“被执行人难找 ,执行财产难寻 ,协助执行人难求 ,应执行财产难动”。“被执行人难找”的主要表现为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 ,有的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有的举家迁移 ,长期下落不明 ;军警所属公司、企业拒绝甚至以强力阻碍法院的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执行财产难寻”的主要表现为 :被执行人多头开户 ,提供给法院的账户多是“空城计” ,真正有钱的帐…  相似文献   

8.
段晓娟  苏喆 《行政与法》2010,(4):104-106
随着网络游戏的普及,网络游戏逐渐成为某些人的一种职业,在夫妻生活中夫(妻)一方或双方玩网游的也不在少数,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之争已频繁出现。无形财产在婚姻家庭领域顺应时代潮流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已是大势所趋,在离婚时应当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值进行评估,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似文献   

9.
一、约定财产制的确立及其主要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将其财产的归属予以确定的制度。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由是,夫妻约定财产  相似文献   

10.
■ 导读之声 结成夫妻后,双方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且,人们通常认为,处理大额或重大财产事务,如签订买卖合同、租房协议、装修合同等,要经过夫妻双方同意,有些夫妻甚至就此作出了内部约定.那么,夫或妻一方就家庭事务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有效呢?夫妻双方就各自的权限作出了内部约定,一方违反内部约定而与第三人实...  相似文献   

11.
缪新森 《法制与社会》2010,(23):124-124
近年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有冲突发生,媒体上也有诸多报道。由于执行案件数量增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越来越多的执行难案件,比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财产隐藏或转移财产等。但是,还有一些难题体现在被执行人的抗拒执法以及如何引导被执行人配合法院工作等方面。在执行工作中体现"和谐"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从而促进"和谐"执行。  相似文献   

12.
四川岳池县唐仁海问:罗某、梁某是夫妻,两人共同向银行贷款1万元。后罗某被人杀死,梁某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了5千元贷款,尚差5千元。现梁某即将与范某结婚。对这5千元贷款,梁某与范某结婚后是否仍有偿还义务?本刊法律部答:罗某、梁某作为夫妻,共同向银行借贷.即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对这种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夫妻关系人身权的性质决定,不论由夫或妻一方出面偿还,都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同时,银行向他们贷款,是作为一个法律关系的对方主体整体来看待的,因此.夫或妻都负有全部偿还贷款的义务。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此笔债务并…  相似文献   

13.
为了加强和改进高级人民法院对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执行受托案件,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委托执行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  相似文献   

14.
李鑫 《中国公证》2007,(9):38-40
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规定是《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相似文献   

15.
邓辉 《法制与社会》2011,(6):154-154
目前我国缺乏一部统一、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操作上存在缺陷。即法律在设定是应区别对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未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逃避执行与被执行人有财产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逃避执行的案件。  相似文献   

16.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徐林宝 《中国公证》2009,(12):34-37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相似文献   

17.
共同财产制是我国关于婚姻财产的法定财产制度,建构夫妻个人债务执行规则不能忽视共同财产制。当前民法典适用时期,以物权外观原则区分债务人财产为基础的夫妻个人债务执行规则陷入困境,应以共同财产制为基础建构新的执行规则。依据共同财产制,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原则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内部具有同等的份额。相对于另行诉讼、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以及先析产再执行,直接执行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的可行方案。为顺利执行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可创设夫妻个人债务推定规则,共同财产查控规则,共同财产评估、控制、处置规则以及债务人配偶权利保护规则,实现法院执行与当事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8.
一、为什么研究永正法律关系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是债务案件,经过一、二审再转入执行,往往时过境迁,被执行人发生很大变化,或分立合并,或人去楼空。那么怎样才能执行此类案件呢?这就要充分利用承受法律关系,查找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者代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执结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3条为我们提供了利用承受法律关系执行案件的依据。该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我们将这种被执行人与其权利义…  相似文献   

19.
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是执行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克服执行难的关键.为了探讨完善执行工作的思路和方法,笔者对此谈一些粗浅认识.一、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现实意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指的是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由当事人申请,或移送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程序结束前,被执行人所拥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存款及应收债权等的总和,是被执行人经济实力的物质体现.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或有关部门移送审查立案后、通过当事人举证、被执行人申报以及通过主动调查获得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司法行为.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所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确定哪些财产或权益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二是确定这些财产在哪里.掌握这两方面内容是准确执行的前提.  相似文献   

20.
司法信箱     
夫妻一方对外负有赔偿义务,协议离婚时将共有财产给付另一方,法院如何处理?编辑同志:夫妻一方致人身体损伤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各种损失。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仅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反而去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财产全部或大部分给了夫妻另一方,致使受害人的权利不能兑现。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是在胜诉方申请执行后,对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二是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然后继续执行该夫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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