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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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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暂予监外执行应统由人民法院裁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并经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笔者认为,由监狱及其上级机关自审自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难以保证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应当将此批准决定权改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并通过刑事裁定方式予以确定。一、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1.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不同的职能分工,决定了该决定权只能属于人民法院。我们知道,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其担负的职责是通过限制服刑罪犯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等种种强制性措施,…  相似文献   

2.
司法信箱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其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刑期未满的,是建议执行机关收监执行,还是法院裁定收监执行?编辑同志: 人民法院发现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监外执行条件已经消失,而刑期未满的,是建议公安机关收监执行,还是法院裁定收监执行?请予解答。  相似文献   

3.
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之薄弱环节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依照法律规定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罪犯,暂时采用不予关押的方式执行原判刑罚的变通方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条件,即暂予监外执行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该罪犯应当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该罪犯在监外执行应当没有社会危险性;该罪犯不是自伤自残。  相似文献   

4.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与刑罚执行机关相脱离,造成一些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不能及时收监。监外执行机关,也即罪犯住所地的派出所由于警力有限,难以做到专人负责;原刑罚执行机关,也即监狱或看守所难以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亦不能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这样,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机关、原刑罚执行机关三者互相存在边缘空隙,使得一些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社会影响非常不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  相似文献   

5.
一、原因 (一)从决定的主体方面看,对罪犯保外就医的决定机关有法院、公安机关、监狱三家各自独立,而负责监督的只有检察机关一家,常常是顾此失彼,况且检察机关是事后监督,只要是决定机关稍作手脚就可避开监督。这样就给个别素质较差的执法人员提供了“活动”的余地。(二)从决定程度方面看,《刑诉法》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并且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  相似文献   

6.
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分析王仲秋监外执行罪犯包括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以及其他被监狱或看守所等监管部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当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成...  相似文献   

7.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几个问题卫跃宁,焦素芬暂予监外执行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暂予监外执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  相似文献   

8.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有严重疾病需要课外就医的和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两种罪犯,可以视情况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执法监督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并将在押的罪犯释放。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首先,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刑罚执行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尚未生效时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具备其前提条件。其次,判决未生效时,判决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能因当事人上诉或人民…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我们发现有些法院在决定罪犯(因病)暂予监外执行时,没有期限规定,给日后监管这类罪犯带来很多不利因素。法院决定的罪犯(因病)暂予监外执行到底应不应该规定期限,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未规定要有期限。因此,  相似文献   

10.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劳改场所执行,而暂时采取的变通执行方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作了较大的完善。为了防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滥用,修订后的刑法第401条又专门设...  相似文献   

11.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由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当送达被害人,《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当送达被害人。首先,这是维护被害人知情权的需要。被害…  相似文献   

12.
蒋瑶 《中国检察官》2012,(21):37-39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变通自由刑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一方面扩大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严格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明确了罪犯交付执行前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审批程序,改变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法;另一方面,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由事后监督改为同步监督,同时增加了变更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应该说,新刑诉法条文的增补或修改进一步完善了  相似文献   

13.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在监狱以外执行刑罚的执行制度.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困难、监督片面等制度上的问题,本文针对以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上存在的困难提出主动履行监督职责、扩大监督权限、同步监督执行、监督查办并重的方法.  相似文献   

14.
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的问题。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从办理到收监执行,有以下问题需要厘清:一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应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开展相关诉讼监督工作;二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如何计算刑期;三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认定问题;四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应当如何收监执行。笔者对此逐一探析,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5.
《江淮法治》2009,(20):63-63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位于巢湖市庐江县境内,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检察院,成立于1986年,担负着对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庐江监狱、青山监狱、安徽省罪犯技术培训中心四所监狱的法律监督任务。其主要职责是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对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相似文献   

16.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有法律规定的某种不宜在监狱或其他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的特殊情形,暂时不收监关押,而将其交付特定机关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措施。这一执行制度既体现了我国法律惩罚犯罪的精神,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罪犯的人道主义精神,自实行以来在罪犯改造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原来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健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审批程序、监督、考察和管理程序等规定不够完善,在执行中遇到不少问题。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相似文献   

17.
近期,公安部就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入户问题的请示做出批复: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并注销户口、现被暂予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有了这个批复,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特别是2003年8月7日前入狱的矫正对象就能比较顺利的入户了。  相似文献   

18.
检察信箱     
保外就医的法律规定有矛盾怎么办?编辑同志:我们在实施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中,发现监狱法和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否批准保外就医的规定相互抵触。根据监狱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9.
一、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之缺陷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而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又表明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被执行刑期。这种立法使暂予监外执行存在明显的缺陷 :1 .导致实际上的罪刑不相当。一般而言 ,罪犯被判刑罚与其所犯罪行是相当的 ,除有立功事实或悔改表现而被减刑或假释外 ,其刑罚应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而暂予监外…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陈某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五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其患病,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陈某于1994年伙同李某伤害他人,致人重伤。陈某系主犯,因其作案后逃跑尚未抓到,故未作处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陈某暂予监外执行期届满,此案至今未得到处理。访问,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后逃跑,且暂予监外执行期满的情况,如何处理?抚顺市里范区人民检主院徐匡华徐建华同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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